税法知識之2017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税收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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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識之2017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税收新政

  2017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税收新政

一、從今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税税率由四檔減至17%、11%和6%三檔,取消13%這一檔税率;將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税税率從13%降至11%。同時,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入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避免因進項抵扣減少而增加税負。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投資者涉及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天使投資個人),可享受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税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在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瀋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開展試點);政策生效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也可享受前述優惠。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試點政策推至全國,對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額予以税前扣除。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税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税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税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税額。

五、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税機關報送《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六、2017年7月1日前,關於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税應税行為,未繳納增值税的,不再繳納。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税應税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税納税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税。

七、自2017年7月1日起,企業取得普通發票未填寫税號的不得作為扣税憑證!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税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税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税發票税控系統後台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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