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師考試《税法二》輔導資料:納税人
導讀:本文為您介紹2017年税務師考試《税法二》輔導資料:納税人,希望可以給予各位備考2017年税務師考試的朋友們參考。
一、居民納税人和非居民納税人的判斷標準
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户、外籍個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等。上述納税義務人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為居民和非居民。
(一)居民納税義務人:有住所或無住所居住滿1年的個人:其所取得的應納税所得,無論是來源於中國境內還是中國境外,都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税。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2)所謂在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税年度(即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在一個納税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不扣減其在華居住的天數。
(二)非居民納税義務人:無住所不居住或無住所居住不滿1年: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税。
注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所得的徵税問題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居住時間 | 納税人性質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90、183日 | 非居民 | √ | 免税 | × | × |
90天、183—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税 |
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注意】居住時間5年以上,從第6年起以後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税;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僅就其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税。
【典型例題】
韓國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職的境外公司委派,來華從事設備安裝調試工作,在華停留60天,期間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資40000元,取得中國體育彩票中獎收入20000元。崔先生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税( )。
A.4000元
B.5650元
C.9650元
D.10250元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居住時間小於90天(或183天)僅就境內所得中境內支付的部分繳税,所以崔先生僅就偶然所得繳税=20000×20%=4000(元)。
注2:對無住所個人居住時間規定
(1)判定納税義務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天數: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2)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及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典型例題—2009年考題】
瓊斯為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同時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擔任職務,2008年3月6日來華,12月20日離開。期間瓊斯因工作原因,曾於6月8日離境,6月14日返回。在計算個人所得税時,瓊斯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為( )天。
A.282
B.283
C.284
D.285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3月6日、6月8日、6月14日和12月20日,均按半天計算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25.5+30+31+(7.5+16.5)+31+31+30+31+30+19.5=283(天)。
二、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1)在中國境內任職、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2)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3)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4)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6)提供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三、扣繳義務人:除“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税目外,扣繳義務人在向納税人支付各項應納税所得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知識點】税率
一、七級超額累進税率:工資、薪金所得(3%-45%)
二、五級超額累進税率:(5%-35%)
①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
②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③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除上述外的所得:20%。應注意的問題:
①稿酬減徵30%;②勞務報酬加成徵收;③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適用10%的税率。
附: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税率表
級數 | 每次應納税所得額 | 税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1 | 不超過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2 |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