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減免企業所得税規定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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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漁減免企業所得税規定彙總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具體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税: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優惠。

  三、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哪些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税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一、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税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文提到的税收優惠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税收優惠,是指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税法授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優惠事項。包括免税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税所得額、減低税率、税額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等。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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