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級職稱題庫《經濟法》簡答題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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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中級職稱題庫《經濟法》簡答題精選

  簡答題

1、張某出資設立一家服裝經銷店,經營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1年後,張某因病委託朋友李某管理該店。由於李某管理不善,該經銷店財產已所剩無幾。債權人相繼找上門來,要求張某歸還欠債。張某宣稱自己沒有能力還債。債權人告上法庭,要求用張某和李某的家庭共有財產抵償債款。經法院查明,張某在設立登記時並沒有明確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

要求:根據以上情況並結合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除用貨幣出資外,能否以自己的勞務作價出資?説明理由。

(2)張某能否委託李某經營管理其個人獨資企業?説明理由。

(3)對該企業所欠債款,法院應否支持債權人的要求?説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張某不能以自己的勞務作價出資。根據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作價出資。(2013年教材P92)

(2)張某可以委託李某經營管理其個人獨資企業。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2013年教材P94)

(3)法院不應支持債權人的`要求。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張某設立企業時並未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所以不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至於李某,並非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是經營管理人員,不應為企業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也不應該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2013年教材P94)

2、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的召開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為擴大經營,董事會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再融資。

(2)因委託理財失敗,公司遭受3000萬元的重大投資損失,董事A提議對此不予公告。

(3)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解聘張某的公司總經理職務,會議決定由王某擔任甲公司的總經理。董事D提議對公司經理的變動情況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以公告。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和有關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會會議決議發行公司債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説明理由。

(2)董事A的提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説明理由。

(3)董事D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説明理由。

【正確答案】 (1)董事會會議決定發行公司債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2013年教材P48)

(2)董事A的提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屬於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2013年教材P184)

(3)董事D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屬於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2013年教材P184)

3、A公司為支付貨款,2009年3月1日向B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50萬元、見票後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兑匯票。B公司取得匯票後,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其後,D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D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E公司交貨後,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效力”。後E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2009年3月25日,F公司持匯票向承兑人甲銀行提示承兑,甲銀行以A公司未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承兑,且於當日簽發拒絕證明。

2009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應先向C、D、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是否具有票據上的效力?簡要説明理由。

(2)B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説明理由。

(3)C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説明理由。

【正確答案】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2013年教材P229)

(2)B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2013年教材P237)

(3)C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背面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如其後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後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票據責任。(2013年教材P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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