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級職稱題庫《經濟法》綜合題練習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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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中級職稱題庫《經濟法》綜合題練習及答案

綜合題

位於我國境內的某符合條件的軟件生產企業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開辦於2010年並從當年開始獲利,2013年度自行核算的相關數據如下:全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6000萬元,其中4000萬元是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機構簽訂的合同所確認的收入,應扣除的產品銷售成本為3000萬元,營業税金及附加300萬元,銷售費用500萬元,管理費用600萬元,財務費用150萬元;此外,取得營業外收入120萬元,投資收益50萬元,發生營業外支出100萬元;全年實現會計利潤1520萬元。

經會計師事務所檢查,發現如下問題:

(1)銷售費用中含有支付給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300萬元。

(2)管理費用中含有新產品研究開發費150萬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80萬元,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50萬元。

(3)營業外收入中含有按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税税款60萬元,該企業將其用於軟件產品的研發並單獨核算。

(4)投資收益中含有投資境內某高新技術企業(非上市公司)分得的股利30萬元。

(5)營業外支出中含有直接向某學校捐款20萬元,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30萬元。

(6)全年實際發放合理的工資薪金300萬元;撥繳工會經費10萬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40萬元,其中含職工培訓費用20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60萬元;上述費用均已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業務(1)應調整的應納税所得額。

(2)計算業務(2)應調整的應納税所得額。

(3)計算業務(5)應調整的.應納税所得額。

(4)計算業務(6)應調整的應納税所得額。

(5)計算該企業2013年度企業所得税的應納税所得額。

(6)計算該企業2013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税。

參考答案

(1)除保險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在税前扣除。該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的扣除限額=4000×5%=200(萬元),業務(1)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300-200=100(萬元)

(2)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150×50%=75(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①=80×60%=48(萬元),扣除限額②=6000×5‰=30(萬元),只能在税前扣除30萬元,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80-30=50(萬元)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税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50萬元。

業務(2)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50+50-75=25(萬元)

(3)企業發生的直接捐贈不得在税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業務(5)應當調增應納税所得額=20+30=50(萬元)

(4)工會經費税前扣除限額=300×2%=6(萬元),應納税調增=10-6=4(萬元)

對於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據實全額在税前扣除,所以20萬元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全額在税前扣除;除職工培訓費用之外的其他職工教育經費税前扣除限額=300×2.5%=7.5(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應當納税調增=(40-20)-7.5=12.5(萬元)

職工福利費税前扣除限額=300×14%=42(萬元),應納税調增=60-42=18(萬元)

業務(6)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4+12.5+18=34.5(萬元)

(5)符合條件的軟件生產企業按規定實行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税款,由企業專款用於軟件產品的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税收入,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從收入中扣除,所以業務(3)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60萬元。

業務(4)取得的股利免徵企業所得税,應調減應納税所得額30萬元。

該企業2013年度企業所得税的應納税所得額=1520+100+25-60-30+50+34.5=1639.5(萬元)

(6)我國境內新辦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底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實行兩免三減半政策。該企業201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

該企業2013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税=1639.5×25%×50%=204.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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