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税法》工資薪金的税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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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的第34條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註冊會計師考試《税法》工資薪金的税務處理,歡迎閲讀

2017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税法》工資薪金的税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税方面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的第34條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對於工資薪金,可以理解為:

(1)税前能據實扣除的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那部分工資、薪金支出。

(2)工資薪金還需要注意以下2種情況:

a.允許扣除的工資已計入成本費用,不作納税調整;

b.允許扣除的工資未計入成本費用,直接税前扣除。

(3)上述工資薪金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目前企業存在的勞動用工形式的報酬相關所得税處理:

a.合同工(包括臨時工、季節工),與企業簽定長期或短期勞動合同或協議,符合國税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其工資薪金允許在税前扣除。

b.退休返聘人員,如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允許作為工資薪金在税前扣除。

c.內退人員,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尚未取消勞動合同,企業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補貼的內部退養職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補貼允許在税前扣除。

d.勞務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用工企業對勞務用工的支出作為勞務費在税前扣除,用工企業應提供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合同或協議、勞務費發票等資料。

(5)工資薪金的表現形式包括所有現金與非現金形式。

  二、個人所得税方面

  1.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税的範圍

工資薪金的判定

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

工資、薪金的內容

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不屬於工資、薪金的項目

獨生子女補貼

執行公務員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托兒補助費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税額計算的一般規定:

應納税額=(每月收入額-3500元或4800元)*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3.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税方法一般規定:

當月工資≥費用扣除標準

税率的確定

全年一次性獎金/12,以商數定税率

費用扣除

不再扣費用

應納税額

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工資<費用扣除標準

税率的確定

[全年一次性獎金-(費用扣除標準-當月工資)]/12,以商數定税率

費用扣除

扣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

應納税額

(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注會考題鏈接及解析】

2014年注會考題中有一個關於年終獎納税籌劃的單選題,題目如下:

某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資每月10000元,五險一金允許抵扣2000元,年終獎60000元,計算下列的税收籌劃繳納税款最少的是( )。

A.年終獎55000元,每月工資15000元

B.年終獎55500元,每月工資14500元

C.年終獎54000元,每月工資16000元

D.年終獎60000元,每月工資10000元

我們先不忙着解答題目,先來看看年薪制企業月工資與年終獎之間組合方式的總體思路是:當月工資所得需要適用高一級税率的時候,分解一部分月工資為年終獎,使得年薪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適用第一級的税率。

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假設月工資薪金超過3500,發放年終獎需要交納的個税完全取決於年終獎的數額,由個人所得税的税率於臨界點可知年終獎臨界值,大致計算如下(單位:元,下同)

個税臨界值

税率

年終獎臨界值

應納個税最少額

1500

3%

1500*12=18000

18000*3%=540

4500

10%

4500*12=54000

54000*10%-105=5295

省略

省略

省略

省略

通過上面的文字及表格分析,很容易選出答案為C,具體做法為:54000/12=4500(元),適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105元,年終獎的個税為54000*10%-105=5295;16000-2000-3500=10500(元),適用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數是1005元;個人所得税共計=54000×10%-105+10500×25%-1005=6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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