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税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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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註冊會計師考試《税法》知識點

  考點:資源税納税義務人
基本規定特殊規定
納税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應税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外資企業、單位、機關、社團、個人。中外合作開採石油、天然氣的企業不是資源税的納税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税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税的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税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税。扣繳義務人可以是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其他收購未税礦產品的單位(包括個體户)。

資源税進口不徵、出口不退。

徵税範圍不徵或暫不徵收的項目
礦產品原油(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氣(專門開採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煤礦生產的天然氣和煤層瓦斯暫不徵資源税。
煤炭(原煤)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製品不徵資源税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舉了名稱對於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級政府決定徵收或暫緩徵收資源税,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黑色金屬礦原礦
有色金屬礦原礦
固體鹽(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滷水)

  資源税税收優惠(熟悉,能力等級2)

資源税的減税、免税規定主要有:

(一)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税暫減按每噸15元徵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暫減按每噸10元徵收;液體鹽資源税暫減按每噸2元徵收。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税、免税項目。

(五)地面抽採煤層瓦斯暫不徵收資源税。

  資源税徵收管理

  一、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瞭解,能力等級1)

(一)納税人銷售自產應税產品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税人採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2.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税產品的當天;

3.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貨款或者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税人自產自用應税產品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税產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扣繳税款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税期限(瞭解,能力等級1)

資源税的納税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税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税款。

  三、納税地點(瞭解,能力等級1)

資源税納税的屬地性很強,資源税的納税人應嚮應税產品開採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税款。特殊規定有:

1.納税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其納税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決定。

2.納税人跨省開採應税資源,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的礦產品一律在開採地納税,其應納税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採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税額計算劃撥。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税,也應向收購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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