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石材採購合同範本

來源:文萃谷 2.33W

在採購談判正式開始之前,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瞭解其經營範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等。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石材採購合同範本,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最新石材採購合同範本

工程承包人:

供應商: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工程承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 所:

供應商: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明確承包人與供應商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工程採購事宜,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1.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業主:

1.4 設計單位:

1.5 監理單位:

2.貨物及數量

2.1 本合同所稱“貨物”是指供應商按本合同要求及承包人通知要求,向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所有相關技術資料和證明文件。

2.2 貨物的名稱、數量、品牌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詳見下表。

序號物資

名稱產地規格

型號計量

單位數量顏色技術質

量要求

1

2

3

4

5

石材研習社ID:stone5A

2.3 除技術規範中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公制計量單位。

2.4 第2.2款表格中規定的貨物數量是暫估數量,是根據工程圖紙和工程業主書面指令要求計算的材料需用量,以承包人、供應商、(如有工程監理、工程業主)共同驗收的實際合格量為準。如貨物數量和運抵現場數量超過工程實際需要的數量,則由承包人退還給供應商,並以實際收貨數量結算。如貨物數量不足工程實際需要數量,則由承包人提前通知供應商,具體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3. 質量要求

3.1 本合同項下的供應材料均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GB6566-2010、Q/JBL1-2010、GB/T 19766-2005《天然大理石建築板材》及行業標準。

3.2 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材料均應符合設計規範以及圖紙的要求。

3.3 供應商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承包人GB/T24001-2004環境體系要求,不能對施工環境造成污染;同時,該貨物還應該符合承包人GB/T28001-201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不能對接觸貨物的有關人員及竣工後的使用人員的健康造成危害。

4.質量保證期

4.1 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保證期自工程業主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以工程業主頒發竣工證書所載日期為準)起計算1年。

4.2 質量保證期內供應商免費提供質量缺陷貨物的更換等服務。供應商必須在接荻承包人提出書面要求後3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如有必要,供應商在當日內應指派人員到現場,將有質量缺陷的貨物進行維修、更換,一切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4.3 供應商借故推脱或無理由拒絕承包人提出的維修、更換服務要求,承包人或工程業主可以自行解決,並對維修或更換服務以實際發生費用或市場價(以較高者為準)從承包人應支付給供應商的合同款項中扣除得到補償。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對供應商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並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維修或更換後的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相應延長6個月。

4.4 質量保證期後仍應承擔售後服務。供應商必須在接荻承包人或工程業主提出書面要求後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並提供相應服務,以達到本工程項目業主滿意。

4.5 供應商須向承包人提供製造商出具的書面質量保證書。

5. 價格

5.1 本合同計價貨幣、結算貨幣和支付貨幣均為人民幣。

5.2 本合同貨物單價固定,具體單價細目詳見下表。

序號物資名稱產地規格

型號計量

單位數量單價

(元)合價

(元)

1

2

3

合 計

5.3 合同暫估總金額: (大寫:人民幣 )。上述合同總金額是依據承包人在5.2款表格中明確的暫估數量計算得出的暫估總價。合同最終結算總價以承包人、供應商依據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技術標準等條件共同驗收的實際合格供應量乘以本合同單價為準。

5.4 上述單價、合同總金額以及最終結算總價都已包括貨物價款、税金、包裝費、保險費、運輸費、裝卸費、過江過路過橋費、以及其他運抵至承包人指定交貨地點的一切費用;包括貨物被允許用於工程前所需進行的試驗、檢驗費用;包括售後服務以及市場價格漲幅等的各類風險費用;以及其他所有相關服務費用。

6.支付

6.1 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10%的石材加工定金,乙方開始組織生產。

6.2 貨物送達工地,經驗收合格後,雙方應及時辦理結算手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完税發票。供貨金額達到10萬元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業主相應付款後,向供應商支付該筆貨款的70%。

6.3 供貨全部完畢,雙方完成本合同結算且承包人收到工程業主的相應付款後,承包人向供應商支付結算總價的85%。

6.4 驗收合格及交付業主使用後付款達到95%。

6.5 合同結算總價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本合同質量保證期終止後10日內支付。

6.6 若工程業主資金調配原因,導致承包人延誤支付本合同約定應付款項,供應商給予承包人延期付款寬限期,寬限期內不視為承包人違約。

6.7 每次付款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經主管税務機關及甲方認可的等額的合法發票(如遇國家税收政策變化,按照國家政策及甲方要求開具相應發票,合同價格不變),否則,甲方有權不支付貨款。

7. 履約保證金

合同簽訂前乙方應向甲方交納不低於合同額5%的履約保證金。若不能按時交納,在第一次付款時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合同履行完畢後無息退還。

8.供貨時間

8.1 供應商應分期分批將本合同規定之貨物運至工程現場,供貨時間為2015年7月5日開始。

8.2 上款規定之進場時間為擬定供貨時間,供應商同意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根據施工實際進展及現場情況提出“進場計劃”確定準確進場時間。

9.交貨地點

9.1 由供應商自行組織運輸工具將貨物碼堆至 ,承包人派員與供應商委託的交貨人共同清點數量(尚未開箱的清點箱件數),由承包人收貨員簽署暫收貨物數收條(此收條不作為驗收、結算依據)後,由供應商填署《工程物資採購供應驗收合格清單》(附件)並提供隨件(機)質量證明、技術説明等文件,在商定的時間內,由承包人、供應商、(如有工程監理、業主)依據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技術標準等條件共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四(/雙)方人員共同在該表上籤署日期及姓名後作為價款結算與支付的依據。

9.2 對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的貨物承包人有權拒絕簽收,供應商應立即將該貨物全部運離現場,並在供貨期限內重新更換符合約定的貨物,否則,供應商除應承擔產品丟失、毀損的風險外,還應向承包人支付場地佔用費,並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10 . 供貨方式

10.1 供應商必須配合全部工程的進度計劃要求供應合同項下貨物。根據本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及現場存放要求,供貨時間可能在工程進行中適當修訂,承包人應在計劃修訂後3日內書面通知供應商。供應商應按照修訂後的計劃,以承包人説明的次序方式並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供應貨物,但承包人應給予供應商合理的供貨準備時間。

10.2 除10.1款約定的情形外,供應商應嚴格按照承包人最終確定的“進場計劃”將貨物運抵施工現場指定地點,並履行本合同項下其它義務。

10.3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無論供應商因客觀阻礙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或進度計劃的要求按時交貨時,供應商均應在相關情況發生後48小時內以傳真、電報、電傳等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供應商通知後,有權視具體情況決定採取如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1)變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長交貨時間;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採購相關貨物。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除在本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下,供應商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在承包人另行採購部分或全部貨物的情況下,供應商承擔的損失賠償包括但不限於: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價格差額,該差額為以下費用之較高者:

(1)當前市場價與相應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或

(2)承包人在接受貨物時發生的實際費用與相應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

如因供應商未按合同規定或進度計劃的要求按時交貨,亦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供應商還應承擔承包人在此情況下遭受的誤期損失。

10.4 承包人需要貨物數量多於上述暫估數量時,供應商同意積極配合進行生產、供應以滿足工程施工的實際需要,且單價以本合同確認價為準。

10.5 供應商應承擔貨物運抵指定地點並經承包人檢驗確認接收前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10.6 供應商被認為已經對工地現場的交通情況和工程當地政府運輸時限及通道的限制規定(不論是正常的或臨時的)有充分的瞭解和理解,不應因此提出索賠或要求延長或不合理地變更交貨期限。

10.7 供應商應承擔運輸和在指定地點負責卸貨、碼堆的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

10.8 供應商裝卸、運輸過程中的一切人員、機械、車輛安全,應按國家及地方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責任自負。

10.9 供應商裝卸、運輸中應做相應的環保措施,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因環保造成的一切罰款由乙方自行承擔。

10.10 供應商必須對自身出入工地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交底,並應自帶安全防護用品,因供應商原因造成的各種人員傷害及經濟損失由供應商自行承擔,並補償承包人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10.11 供應商進入工地現場人員必須聽從承包人管理人員的管理,進場車輛必須聽從調度,遵守承包人現場文明工地等有關管理制度。對不聽從承包人管理的人員、車輛,承包人有權清理出場。由此影響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供應商承擔責任。

11 .雙方負責代表

11.1 承包人指定 身份證號 為其現場負責收貨及驗貨代表。供應商須將貨物運至工地交承包人現場代表簽收確認方為有效。

11.2 供應商指定 身份證 為其供應貨物及辦理有關驗貨、支付事項的代表。到貨數量及質量驗收須由供應商代表與承包人代表共同簽署確認方為有效。

11.3 合同雙方更換各自代表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以保證雙方貨款順利交接。

12. 包裝 (可視情況選擇適用)

12.1 除非另有規定和協議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全部貨物須採用相應國家或企業標準及慣例要求的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這種包裝應適於長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運輸,並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鏽、防爆炸和利於裝卸等保護措施,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施工現場。包裝也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並滿足承包人要求;供應商應承擔由於違反上述規定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和費用。

12.2 供應商應在每一批貨物中附至少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採用集裝箱或中型包裝箱裝用的,應在每一包裝單位中附一詳細裝箱單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書)。

12.3 裝箱單應註明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生產商、供應商、收貨人、發貨地、交貨地、承運人等。有特殊保護措施要求的貨物,應在相應位置標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裝卸警示標誌,以保證裝運過程符合保護貨物質量的要求。

13 .檢驗

13.1 產地檢驗:除非另有規定和協議要求,根據本合同所提供的貨物,供應商應在生產、加工或製造地點按製造商標準和本合同要求的標準進行質量檢驗。在發貨之前,製造商應對貨物的有關內在和外觀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進行準確的和全面的檢查,並出具其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書附於貨物包裝。

13.2 現場到貨檢驗:貨物運送到工地現場卸車後,由承包人會同有關人員(工程業主或監理單位)共同檢驗,檢驗方式為隨機抽樣檢查或全面檢查。石材研習社ID:stone5A

13.3 過程檢驗:在所有貨物的使用過程中,承包人有權對分批打開包裝的貨物進行外觀、質量、性能等的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通知供應商,對於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詳見以下第17 條。

14 .權利瑕疵擔保

14.1 供應商應保證其對貨物具有所有權或受委託代理銷售權,並向承包人出具相關憑證。供應商亦保證交付的貨物不附有任何擔保權或其他留置權。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張任何權利,供應商負責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及賠償承包人的一切損失。

14.2 供應商須保障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貨物、服務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關於侵犯專利權、商標權、工業設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供應商負責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及賠償承包人的一切損失。

15 .保險(選擇適用)

15.1 承包人建議供應商辦理貨物在運抵項目施工現場途中及卸貨至指定地點過程中的運輸保險,以確保貨物能及時、完好地交付。石材研習社ID:stone5A

15.2 為避免本合同所供貨物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給承包人施工和工程業主使用造成重大損失,承包人要求供應商投保產品責任險,投保費用由供應商負責。

16 .供應商合同附隨義務

16.1 供應商應向承包人提交所有貨物的技術文件,包括材質報告和生產合格檢驗報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規定及承包人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關資料。

16.2 供應商應提供製造商的名稱、法定地址、聯繫方法等資料。如果供應商是本合同所述貨物生產廠商的指定代理銷售單位,則供應商應向承包人提供生產廠商的銷售代理委託書或其他銷售證明文件。

16.3 如所供貨物為專業性較高的產品,供應商應免費為承包人或工程業主提供操作及維修人員的培訓服務,培訓內容應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維修保養等。石材研習社ID:stone5A

16.4 供應商須在樣品資料和樣品上蓋章,以證明供應商已按合同要求檢查並確認該等資料作為貨物檢驗之依據。提交資料與合同其他文件規定可能存在不符時,應明確説明以其他文件規定為準。供應商應對提交資料中各參數的準確性負責。

16.5 供應商需提供貨物的倉儲、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議,確保所有貨物在包裝、運輸和現場存放過程中不受損壞,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觀上達到承包人和工程業主的滿意。

16.6 承包人/設計/監理單位審核供應商提交的資料僅是一般性的監督作用,並不減少供應商與此有關的合同責任。

16.7 上述服務被認為供應商在報價時已作充分考慮,其應獲得的報酬及費用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

17 .誤期違約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拖延交貨(本合同中規定的不可抗力除外),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和不利後果:支付誤期違約金,並承擔因貨物延誤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誤從而給承包人造成的相應一切損失;同時在承包人確認供應商嚴重違約並導致承包人無法正常履行施工總承包合同情況下,承包人有權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合同。

誤期違約金從承包人應向供應商支付的合同價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償。誤期違約金比率為:每遲交1日,按合同總金額的0.5%計算;誤期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如果供應商在達到誤期違約金的最高限額後仍不能交貨,承包人有權因供應商違約終止合同。

18 .缺陷索賠

18.1 如承包人在各階段的檢驗過程中發現貨物不合格現象,有權邀請當地有關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鑑定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承包人可以據此向供應商提出索賠。

18.2 供應商承擔貨物在卸至交貨地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責任。對承包人在規定的檢驗、安裝、調試和驗收測試期限內和質量保證期內發現缺陷提出的索賠,供應商應按承包人同意的下述一種或多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石材研習社ID:stone5A

18.2.1供應商同意承包人部分或全部退貨並把退貨部分金額以合同規定的同類貨幣退還給承包人。供應商負擔退貨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輸和保險費、檢驗費、倉儲和裝卸費以及為保管和保護退還貨物所發生的其它必要費用,比如工期延誤損失導致工程業主向承包人的索賠等。

18.2.2根據貨物的質量缺陷和受損程度以及承包人遭受損失的程度,經雙方協商同意降低貨物價格。同時承包人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石材研習社ID:stone5A

18.2.3更換有缺陷的部分貨物、零件、部件和設備,或修理缺陷部分,以達到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供應商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負擔承包人遭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同時供應商應相應延長被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同時承包人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18.3 如果承包人提出索賠通知後28日內或其他合理時限內供應商未能予以答覆,該索賠應視為已被供應商接受。若供應商未能在承包人提出索賠通知的合理時限(28日內)或承包人同意的更長一些的時間內,按承包人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種方式處理索賠事宜,承包人將從應付給供應商的款項中扣回索賠金額,同時保留進一步要求賠償的權利。

19 .合同變更

19.1 承包人在該單項工程竣工驗收以前,可以依據工程施工圖紙或者該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的變更為基礎,向供應商發出書面變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發生的額外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19.2 供應商應根據承包人的變更要求積極地提出建議方案和經濟洽商供承包人評價,承包人根據這種評價做出是否執行變更的書面洽商結果。這種書面洽商結果被認為是經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的變更,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合同轉讓

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均應恪守本合同的承諾和約定。如需轉讓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必須事先徵得對方的書面同意。

21 .不可抗力

21.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義與總包合同的定義相同。

21.2 受阻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儘快用電報、傳真或電傳等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日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審閲確認;同時,受阻方應儘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採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可能導致工期延誤或持續15日以上時,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終止合同或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22 .爭議解決

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 /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3. 合同文件及資料的使用和保密

23.1 除了供應商為執行合同所僱人員外,在未經承包人同意的情況下,供應商不得將合同、合同中的規定、有關規格、計劃、圖紙、式樣、樣本或承包人為上述內容向供應商提供的資料透露給任何人。供應商須在對外保密的前提下,對其僱用人員提供有關情況,所提供的情況僅限於執行合同必須的範圍內。

23.2 除非執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承包人同意的情況下,供應商不得使用第23.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資料。除合同本身以外,第23.1款列明的所有資料始終為承包人的財產,若承包人要求,供應商應於其合同義務履行完畢以後將這些資料(包括所有副本)退還承包人。

24. 適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管轄及解釋。

25. 其他約定事項

25.1 特別約定事項:

供應商供應的貨物必須為本合同約定的廠家及品牌,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場,影響承包人信譽及形象。

25.2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行生效。

25.3 雙方往來均以書面形式(指合同書、函件、傳真)為準。

25.4 本合同一式捌份,合同甲方執陸份乙方貳份。

承包人(蓋章): 供應商(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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