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信用證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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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證信用證填寫方式,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單證信用證填寫方式

  如何填寫信用證才能防止各種風險的發生導致對出口商不利?

在國際貿易中,僅對於出口商,其可能面臨的風險有:

①信用風險。

如貨品出口後進口商違約不付貨款,或進口商因財務狀況惡化以及開證銀行倒閉而不能付款,因而使出口商遭受損失。為減少此種風險,出口商在出口時應做好信用調查,必要時要求對方開立保兑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②政治風險。

指進口國家的進口管制、外匯管制及政治穩定性等。

③匯兑風險。

出口商可以在外匯市場上預售遠期外匯來避免這種風險。例如在信用證上規定一個匯率,如將來匯價變化對賣方不利時可由對方給予補償。

④運輸風險。

出口商應投保,如有需要,在信用證裝運條款中作特別説明,如運費變動條款,以避免出現不測情況導致出口商損失。

⑤市場風險。

因為商品買賣涉及兩週以上的市場,其價格及市場情況的變化複雜,出口商除作好市場調查外,在實務中別無其他更好方法。

  何謂不可撤銷信用證,其辦理手續如何?

不可撤銷信用證,即信用證一旦寄達受益人以後,在其有效期間內,非經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保兑銀行或受益人等有關各方面的同意,不得將該信用證的條件作片面的取銷或修改。不可撤銷信用證通常在證端注有:Irrevocalbe”(不可撤銷)字樣,在證未有下述條款:“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s,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我行在此間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及合法持有人表示同意,凡根據本證規定的條件開具的'匯票在提交付款人時即將照付。)如果在信用證上沒有載明:“不可撤銷”字樣,則視為可撤銷。

對於不可撤銷信用證,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可作如下解釋:

不可撤銷信用證,在遵守信用證一切條款的條件下,構成開證銀行一項確定的保證,即:①對規定付款的信用證,不論憑匯票與否,履行付款或承諾付款;②對規定由開證銀行承兑的信用證項下匯票,履行承兑;或對規定由開證申請人或任何其他指定受票人承兑的信用證項下匯票的承兑和到期付款承擔責任;③對規定買單/議付的信用證項下由受益人向開證申請人或任何其他指定付款人開立的即期或遠期匯票,履行買革/議付,或承擔經另一銀行買單/議付的保證責任,並且不得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行使追索權。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接受可撤銷信用證?

在國際貿易中,也有使用可撤銷信用證的情形,比如在以下情況下:① 進出口業務是屬於總公司和子公司之間或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不過此種貿易不常使用信用證支付方式;②產品銷路好。如進口商拒收則轉售容易;③在海關倉庫備有現貨,隨時可裝船,即使買方發出撤銷信用證通知,出口商也可以在通知生效之前辦理裝船備單押匯。依《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83 年修訂本)第九條,可撤銷信用證可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隨時修改和撤銷。但開證銀行對辦理該信用證通知和被授權付款,承兑或議付的分支行或其他銀行,在收到開證銀行的修改或取消通知前,依照信用證及以前所收到的任何修改條款所進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議付,則仍必須負責償還。

  我國在進行對外進出口貿易中,一般不接受可撒銷信用證。在我國是否可申請開發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可以不經過受益人同意也不必要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議付行議付之前,有權隨時撒銷信用證或修改信用證內容。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收款沒有多大保障,在國際貿易上極少採用。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上解釋,凡是信用證上未註明“不可撤銷”字樣的就視為可撒銷的信用證。我國在出口業務中,一般不接受可撤銷的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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