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審計機關審計程序簡化對策

來源:文萃谷 1.95W

審計程序,是指為完成審計工作所需的詳細步驟,對審計人員而言,就好像地圖對旅行者,沒有審計程序,就不能規範審計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但是審計程序也並非越多越齊全越好,而是要兼顧成本和效率,那麼基層審計機關審計程序簡化有什麼對策呢?

基層審計機關審計程序簡化對策

  一、 簡化基層審計機關審計程序的必要性

1、 有利於化解當前基層審計人員少任務艱鉅的矛盾。

現行市縣兩縣級審計機關審計任務日益繁重,除“同級審”、省、署定等法定審計任務外,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壓力尤其繁重。

按照現行審計程序,從立項、審前調查、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提前發出審計通知書、進點召開座談會、實質性審計、撰寫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對反饋意見作出説明、審計資料三級複核、召開審理會問題定性、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填報審計統計台賬、審計資料歸檔等10多個環節(本級預算執行審計還要出具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也要向同級政府及“聯席辦”提出專門的審計結果報告),耗費審計人員太多的精力,審計效率太低。以我們曾經開展的某某單位領導正常離任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為例,該領導幹部任職時間長達15年,以往開展常規財務收支審計次數又少,可資利用的審計資料極為有限,加上該領導幹部在任期內以貸款為主投資1億多元建了一棟辦公大樓,時間跨度近十年,為收集完整有效的相關資料,審前調查和制定審計實施方案費時20多天,為確保審計數據真實準確,實質性審計前後也投入40多天,由於基建程序複雜性,審計報告在對該事項文字表述頗費周折,長時間未能形成共識,幾易其稿,幾經反覆,撰寫審計報告和徵求意見又歷時近20天,加上審計複核及大型審理會在審計問題定性處理方面分歧大,經過上網尋找依據及向上級審計機關請示,對該單位開展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4位審計人員用了三個多月的時間,效果仍難盡如人意,審計“性價比”差,從某種意義上説是得不償失,但站在基層審計人員的角度去解讀,也純屬無奈之舉。

因此審計程序的簡化,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這一矛盾。

2、有利於節約基層審計工作成本。

適用現行審計程序,對基層而言,不僅增加不必要的資金成本,同時也增加了人力資源成本。當前基層審計機關面臨着被審計單位範圍廣,規模不大,內部管理結構簡單這種相對穩定的格局,套用如此完整的審計程序,實在沒多大實際意義,可以毫不誇張地説,基層審計工作人員整個審計過程中,用於不具實際意義的各項程序與文書所花費的時間,絕對會遠遠多於現場審計時間。還有一些並沒有硬性規定,但審計工作中確不可少的一些文書或表格,如:“審計決定執行落實情況回覆”、“審計處理處罰事項彙總表”,“審計方案審批表”、“審計事項三級複核與反饋表”等等。基層審計人員往往不是將主要精力放在審計項目的實質性審查上,而是將大部分時間用在這些程序與文書上,在程序與文書的林海之中穿梭,這不僅增加相關資金成本付出,更多地增加了人力資源成本,也違背了節約行政成本的要求,導致經費緊張的局面難於得到釋放和有效緩解。例如,我們近期開展市直某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其年度撥款總額僅為260多萬元,又沒有行政性收費職能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純屬一般性的小型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由3名審計人員組成的審計組從審計正式進點到現場審計結束共計5天15個工作日,但是從實施審前調查開始至出具正式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書,共計歷時29天,其中:審前調查及與被審單位相關人員座談2天,制定審計實施方案1天,下達審計通知書3天,實質性審計及整理審計資料7天,徵求被審單位意見7天,審計資料三級複核及召開審理會對審計問題定性分析分析處理處罰7天,簽發審計文書2天,就這麼一個極其普通的小型審計項目,一套完整審計程序走完,歷時近一個半月(含正常的休息日),其人力物力的耗費之多與審計效率之低下,讓人難於接受,從某種意義上表明,簡化基層審計工作程序事不宜遲。

當前市縣兩級審計機關經費困難,這是不爭的事實,辦公經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不能適應現行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相當一部分基層審計機關工作經費與實際審計上繳收入掛鈎,審計程序的簡化,有利於節省人力資源成本,化解經費緊張的瓶徑。

3、有利於調動基層審計人員工作積極性,有效提高審計效率。

現有審計程序未能充分考慮基層審計工作現實,硬性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與實際操作嚴重脱節,一定程度上阻礙審計人員創造力的發揮。 以我們這次專門開展的縣級審計機關近三年實施審計工作彙總情況看,已列入統計的7個縣級審計機關2007—2009年共計實施審計項目465個項目(單位),平均每縣一年開展審計約23個項目,在近三年所實施的審計項目中,年度收入規模(指行政事業單位年度經費收入總額、企業單位經營收入總額、建設項目當年實際完成投資額)300萬元及以下者為284個單位(項目),約佔總審計項目數的61%;投入審計力量中,程序性耗時(指耗費在審計程序性方面的工作時日)佔總投入審計力量高達64%,審計查出問題處理處罰在10萬元以下的單位數佔67%,特別是目前上級審計機關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提出的逢提必審、逢離必審等措施,給基層審計機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必須考慮經濟責任審計與幹部管理部門的同步問題,現行審計程序週期過長,審計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審計效率低下,審計人員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難於調動和發揮,迫切需要一套與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相適應的審計程序。由此可見,現行審計工作程序已嚴重製約基層審計機關正常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簡化審計程序勢在必行。

簡化審計程序可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有利於貫徹“全面審計”的方針。因為簡易審計程序簡化了大量的審計機關內部工作流程,這就可以節約出大量的審計時間,有利於擴大審計覆蓋面,由原來滾動審計項目5年覆蓋審一次,改為3年覆蓋審一次,真正實現“三年審一次,一次審三年”。

4、有利於更好地服務當地經濟建設,發揮審計職能作用。隨着審計工作重要性的日益顯現,地方黨委、政府、紀檢等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越來越多,沒有超強快速反應能力,是很難信任高難度工作壓力需要的,特別是當前“海西建設”,如火如荼,時不我待,福建要真正實現跨越式發展,非有超常規的舉措與行動不可,作為經濟衞士的基層審計機關,面臨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更必需尋找簡單易行解決問題的方法,應對政治與現實的客觀要求。審計程序的簡化,能夠促使基層審計機關更好地發揮審計職能作用,更為快速有效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從而為當地經濟建設特別是海西建設提供優質服務。

  二、實行簡易審計程序的可行性

(一)簡易審計程序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

1、簡易審計程序可以借鑑司法、行政機關的作法。《行 政 處 罰 法》、《民 事 訴 訟法》、《刑 事 訴訟法》 等法律有關條款專門規定了簡易程序,並在實踐中得到了積極運用。如税務、質監、工商等行政機關,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都很好地依據法律法規在適用簡易程序這一環節上有了新的嘗試,並取得很好的可資借鑑的經驗。由此可見,審計監督作為政府行政執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完全可以借鑑現有一些司法、行政機關的作法,在適用簡易審計程序等方面大膽探索,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完全可以依照自身審計對象點多面廣規模較小的特點,先行先試,在簡化審計程序方面有所作為,這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具有很強的法律依據的。

2、簡化審計程序符合《審計法》的精神。《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效率”。因此,作為基層審計機關應更多的關注如何提高效率這一價值目標,必須遵循成本投入最少而產出最大的效益規律,必須重視程序的經濟性,不能只為追求公正而不計成本、不惜代價。審計執法工作其發展的方向應該是在確保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儘量提高審計效率,如果不考慮被審計單位具體情況,一律實施現行審計程序,雖然有利於降低審計風險,但審計效率低下,會造成審計機關人力、財力資源的浪費。為此,簡化現行審計程序,最大限度節約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完全符合《審計法》的精神。

(二)簡化審計程序在實踐上具有可行性

據瞭解,浙江省、山東省、安徽省、江 蘇 省、河南省、湖 南 省、河 北省、吉 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等地的一些審計機關,對市、縣兩級當地財政財務收支規模較小、內容單一,又對審計對象比較瞭解的審計項目試行了簡易審計程序,實踐證明,簡易審計程序因其特有的簡便快速、實用、針對性強,給基層審計機關帶來了“福音”:一是實行簡易審計程序後,可以節約大量的工作時間,減少很多流於形式的會議,並節約了辦公耗材,工作效率得到了較大提升,審計成本也隨之降低,有效緩解基層審計機關工作壓力;二是實行簡易審計程序後,審計人員可以集中主要精力在審計執法、審計規範、審計技術、審計整改、審計創新、審計成果轉化等方面狠下功夫,對重點審計項目打造更多審計“精品”,還可以騰出更多時間和精力學習“充電”,研究深層次問題,更加註重在微觀審計中找出帶規律性、普遍性、傾向性、政策性的問題,實現從微觀到宏觀方面的轉變,並從宏觀和效益的角度出發,提升審計建議的層次,當好參謀,充分發揮審計建設性作用。可以説,上述部分地區對簡易審計程序敢於先試先行,並在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為我省審計機關出台統一規範的簡易審計程序提供了良好的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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