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

來源:文萃谷 1.01W

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嚴格的政府監管及責任追究機制,在期待已久的春天正在到來的時刻,那麼企業法律顧問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呢?

企業法律顧問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

  擺脱“救火員”的窠臼

事後救火,也就是打官司,是企業法務的一個基本工作內容。糾紛多,對企業來説不是好事,也會被認為風險防範沒做好。但從法務管理意義上講,訴訟案件的發生卻未必是壞事。因為法律工作在很多情況下是在“挑刺”“找毛病”,如果法律部門主動向領導反映業務部門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比如公章使用流程不規範,可能會被業務部門認為是在告狀,法律顧問有顧慮,不好向領導直接反映,但藉助已經發生的訴訟案件説事,就會相對超脱。

企業領導層一般都會重視糾紛的處理。企業出現糾紛,表面看是法律問題,但往往反映了深層次的管理漏洞。法律人員如果抓住機會,藉助官司適度借題發揮,適當小題大做,就會實現我們平時用常規方法難以達到的管理效果。比如,梳理重大案件的處理過程和得失,深挖案件反映出的管理疏漏,舉一反三,提出預防解決同類問題的管理舉措(比如建議修訂相關制度等),並形成結案報告交領導傳閲。同時,結案後對案件進行總結歸入本單位的案例庫,適時根據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對相關業務崗位進行以案説法的培訓,從而實現從事後救火向事前防範轉變的效果。藉此,既可以巧妙地堵住業務管理中的漏洞,又能向領導層宣傳法律的重要性,體現出法律工作的價值。

所以,企業法律顧問應突破傳統的訴訟案件事後救濟應對方式,強調案件的管理功能,凸顯訴訟的管理價值。

除打官司外,合同管理也屬老生常談的話題,但它是企業法律工作的基礎。合同管理中的前期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和檔案管理等環節,目前各大企業都已經比較成熟,但合同的履約管理卻被嚴重忽視,履約管理也是當前合同管理的難點,是合同糾紛的高發區。如何控制合同履約風險,需要進一步探索。

合同履行管理難,主要原因在於合同所對應的.具體業務是動態的,而合同沒能及時跟上業務的變化,並根據已經變化了的業務內容做出相應調整,歸根到底是合同管理與業務出現了脱節,法律不能及時融入業務。大家都在講法律要與業務融合,但該怎麼融合?

筆者認為,可以引入風險管理與內控理念,用內控理念相對容易把法律的思維切入到業務流程中,讓法律更好地為業務服務。有些單位也開展了合同內控管理,但效果不明顯,主要原因是法律與業務融合得比較淺,法律人員潛意識中不願深入業務,而且法律人員開展合同內控管理,習慣於用法律思維看業務,這樣必然深不下去。比如説,梳理一個房地產的銷售流程,法律人員需要首先忘掉法律思維,完全以業務思維,配合業務人員拉出業務線來,然後植入法律思維,用法律思維分析每個階段或每個節點的法律風險,然後再完善合同。這麼做既可以深度介入業務流程,也不會受到業務部門太多的牴觸,法律人員也容易成為業務方面的專家,法律人員對業務人員開展內訓的時候,指導性強,效果會更好。

  合理掌握風險承受度

在企業經營中,管理人員為追求利潤喜歡冒險,沒有規則意識;社會律師則出於職業風險的考慮,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比較謹慎,思維過於保守。而法務人員通常會結合業務實際,在冒進與保守之間進行權衡,採取折中方案。

當前,企業間的競爭大多是強強競爭,任何企業都不會佔據絕對主導地位,很多交易都是各方互相妥協讓步的結果,妥協讓步就會放大風險承受度。而法律人員採取折中方案,就相應地提高了企業的風險承受度,也就意味着“容忍了法律瑕疵”“接受了不完美”。將來,這些“容忍的瑕疵”一旦出現問題,法律部門可能就面臨被問責。這就需要我們注意:在放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時,怎樣把握好風險的尺度?

首先,要把握好風險尺度。上面提到的“可容忍的法律瑕疵”主要指的是民商領域。因為,公司法及合同法賦予了當事人“意思自治”與“自由裁量權”,這些風險尺度的確定,需要在平衡企業戰略、發展目標、談判地位等全面情況後確定。比如,談判佔主動時,風險度相應調低;處於戰略進攻佈局階段時,風險承受尺度適度調高等。

當然刑事風險是高壓線,這個永遠不能碰;對法律強制規定及國資委硬性規定的程序,必須按規矩辦事。這是法律人員應堅持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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