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企業的法律顧問

來源:文萃谷 1.97W

企業法律顧問也稱企業律師,是企業聘用的企業法律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企業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合同審核及簽訂、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

如何做好企業的法律顧問

  一、企業為何要請法律顧問

中國人天生就對“關係”這樣的潛規則深諳其道,運用嫻熟;而對“法律”這樣的顯規則,卻顯然忽視,不擅長運用它來保護自己。“關係”雖好用,但有時成本和風險卻很高;而法律這種現存的東西,我們為什麼不嘗試着“開發利用”呢?

某種程度上,企業風險也是法律風險。

沒有任何企業喜歡打官司。但同時,也沒有多少企業習慣於聘用律師法律顧問。

時代在發展,也在不斷要求。機遇與風險並存!法律風險也許總是如此:越是腳步匆匆,它越是在不知不覺中逼近。等回過神來,它已不可避免地成為企業成本管理中的頭痛問題。甚至有時,它會給企業造成毀滅性打擊!

怎樣預防和減少法律風險?我想,至少也該是老總在忙碌之後,靜下心來時,能夠想到的一個問題!

確切來説,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意義不在於打官司,而在於法律風險管理。大到國家,小到企業,都有同樣的道理。一個企業作為一個小系統健康運行同樣也有一定的程序控制,比如一定的管理程序。其中法律風險預防機制就是企業管理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預防法律風險的成本實際上是一個企業長期發展所必須付出的,如若不然,它在將來的某一天會以損失的形式數百倍、數千倍的付出。一個企業如果到了出大問題的時候才想到律師,也許請了律師也無力迴天。這實際不是聳人聽聞,因為從長遠來看,在市場化、競爭化愈趨愈烈的今天,沒有法律預防機制的企業出問題是必然的,不出問題才是奇怪的。

根據我個人的經驗,企業利用律師法律顧問的最佳效果是:將其對法律風險的管理納入企業的經營管理中,而且要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好處在於:他隨時按程序運轉,不因其他經營而被忽視和停止。法律風險管理中,日常的合同管理很重要,法律風險大都從這裏生根、發芽、滋長的。合同管理好了,法律風險基本可以做到預防和控制。

  二、律師怎樣做好企業法律顧問

美國通用電氣公司原總裁傑克o韋爾奇曾説:"GE業務我並不擔心,我擔心的是有人做了法律上愚蠢的事給公司聲譽帶來污點,甚至使公司毀於一旦"。

只要是律師,應該都明白:做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多重要。特別是在中國很多企業越來越重視企業法律風險的大背景下更顯得尤為突出。

然而,我想説得是:企業給你每年10萬元的法律顧問費,你為企業做了些什麼工作,怎樣才能讓比你更精明的商場老闆,在第二年度心甘情願地將10萬元再度送到你的腰包。我相信10名律師也許會有10種做法。我也知道一些律師做企業法律顧問十分賣力,可一年忙到頭第二年卻不知所措地失去了繼續做的機會,還給自己很好的'安慰:這個企業老闆不懂律師法律顧問工作的重要。

在這裏,我想將我學到的一點經驗告訴大家,也許能讓好人律師少走點彎路。

許多律師都認為,做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只要能幫企業在實質上將法律風險控制好就能抓住企業老闆長期聘用自己的心。幫企業親自草擬合同、審查各種合同、參與法律事項的談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諮詢。做了大量的工作,卻因為自己忙而沒有將這些自己所做的工作形成文字記載下來,有的是因為根本不知道怎樣用十分規範的文本將這些工作固定下來。

上述做法律顧問工作的主導思想和具體做法是不科學的,也是導致頭年做的熱鬧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試想:如果你所服務的企業在你精心的預防下,一年兩年都沒有什麼法律風險事項的產生,老闆會不會考慮有沒有必要聘用費用如此高昂的律師法律顧問,因為你的作用體現在"哪裏"?要知道時下中國許多企業的老闆在忙於商戰的現實下是沒有那麼多心思和精力來時刻關注律師法律顧問具體工作的。所謂,是企業都喜歡開年終總結的原因就在於此,而律師你的年終總結報告呢?你有嗎?臨時趕製的短短10頁紙的報告能有説服力嗎?老闆可以請一名法務工作人員都能替代的工作,他還對律師你的法律顧問工作有依賴心嗎?!

建議律師做企業法律顧問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寫給企業看,體現律師法律顧問具體工作的最好表現形式):

第一部分:制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文書管理細則》

一、在律師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法律服務內容將製作不同的法律服務文書,為便於法律服務文書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細則。

二、律師根據法律服務事項製作以下法律服務文書:

1.《法律意見書》

2.《律師風險提示》

3.《緊急情況反映》

4.《律師諫言》

5.《律師工作簡報》

6.《情況説明》

7.《法律信息》

8.《請示》

9.《工作日誌》

10.《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11.《日常法律諮詢服務記錄》

12.《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

13.《會議紀要》

  三、律師法律服務提供的文書分為建議性法律文書、説明性法律文書、請示性法律文書、記錄性法律文書。

建議性法律文書指提供律師建議的法律文書;

説明性法律文書指對特定問題提供説明的法律文書;

請示性法律文書指需要公司認可,予以回覆的法律文書;

記錄性法律文書指對法律服務狀態或過程進行記錄的法律文書,主要用於備案。

四、《法律意見書》主要針對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項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見、風險提示、解決方案、律師建議等提供的建議性常用法律服務文書。

五、《律師風險提示》主要對於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項不適合出具法律意見書,或者僅需對某種法律風險作出特別提示的情況下,出具的風險提示法律服務文書。

六、《緊急情況反映》用於對公司有重大影響,時間較為緊迫的事項,包括需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緊急作出決策的事項。

七、《律師諫言》是律師服務過程中,發現公司存在的某種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師建議,用於提示公司防範某種普遍行為。是《法律意見書》服務事項的延伸。

八、《律師工作簡報》按照《律師工作簡報法律服務細則》製作和管理的一種法律服務延伸文書。具有綜合性,包括建議性、説明性和記錄性內容。

九、《情況説明》是律師針對法律問題提供的説明性法律服務文書,為公司瞭解法律事項的相關情況提供幫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師提供給公司,對公司有影響的新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請示》是律師在從事某項須經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務之前,向公司提出的書面請示性法律服務文書,在請示中應當就從事活動的必要性、具體情況等予以説明。

十二、《工作日誌》是律師服務事項的簡單記錄,按照日期記錄。

十三、《法律顧問服務記錄》是律師服務過程中,根據服務事項填寫的記錄性表格,表明服務內容、律師意見等主要事項。

十四、《日常法律諮詢服務記錄》是律師對於公司口頭或電話諮詢事項填寫的記錄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諮詢記錄歸檔細則》製作和管理。

十五、《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是律師按照《律師參與談判事宜法律服務細則》提供談判法律服務過程中,對談判法律服務事項進行記錄的法律服務文書,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則進行管理、歸檔。

十六、《會議紀要》是律師參與公司召開的會議或者律師與公司進行法律服務事項會談時,製作的記錄性法律服務文書,會議紀要按照固定格式製作和管理。

件審查法律服務活動,特制定律師審查文件實施細則。

二、本細則所指律師審查文件包括:公司與其他各方簽訂的合同、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文稿、宣傳資料、招標投標文件、公司內部管理規章、規範性文件等涉及法律問題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簽署上述文件前,須將相關文件提交律師審查。

涉及金額在 萬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經律師審查,但公司認為需要律師審查的,按照本細則簡化辦理。

三、律師審查文件應當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責、高效快捷。

四、律師審查文件應當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結合具體經辦人提供的信息為依據,嚴禁律師主觀想象、臆造、假設、推測有關情況作為審查依據。

五、原則上,普通文件24小時內審核完畢;重大、複雜的文件根據公司要求及時完成。

六、律師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有關情況不清楚或不明確的,可以向公司具體經辦人或經辦部門核實;必要時可向公司提出書面律師詢問意見。

七、律師審查文件,在明確相關信息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1、提供《法律意見書》;

2、公司提供電子文檔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訂格式直接修改,並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3、對於加急審查文件,無法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並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4、對於簡單文件,無須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在《合同會審單》中寫明修改意見,並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5、對於簡單合同,無須出具《法律意見書》,也無須填寫《合同會審單》,由律師口頭作出修改答覆,並填寫《日常法律諮詢記錄》。

八、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見,提供給具體經辦人,同時提交公司董事會、總經辦。由董事會或總經辦監督文件修改情況。

九、律師在提交法律意見書後,公司認為有關內容確實無須修改,經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律師可以在文件流轉表中籤字。但確有重大法律風險的,律師應當製作《律師風險提示》或《緊急情況反映》。

十、律師審查文件,若認為必要或應公司要求,可制訂規範性文件,如固定合同範本、內部規章等,經公司認可後進行推廣使用。

十一、律師審查文件中,若認為有關事項重大、情況複雜,可提議召開專項討論會或座談會,根據討論會或座談會結果提供律師審查意見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師審查文件應當確定具體聯繫律師姓名及聯繫方式,以便文件具體經辦人或經辦部門能夠及時聯繫律師進行溝通。

十三、律師應當對審查文件歸檔備查,律師一律保留審查文件複印件或電子文檔,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律師參與談判事宜法律服務細則》

一、律師為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過程中,鑑於公司將涉及大量商務談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項以及合同簽訂磋商等,為規範談判事宜法律服務活動,特制定本細則。

二、律師參與談判應當維護公司合法權利和利益,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為公司爭取利益最大化。

三、律師應當在談判前瞭解談判事項、談判對方基本情況、談判進行程度、談判分歧、談判進程計劃等。相關情況不清楚時,律師應當與具體經辦人或承辦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必要時,律師可以對談判對方基本情況、資信狀況予以調查。

四、重大談判,律師應當進行討論,進行法律可行性論證,與公司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必要時,提請公司召開相關部門工作協調會,對談判涉及的財務、工程等事項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五、重大談判,律師應當事前確定談判方案,並就談判有關事項與公司進行溝通,取得共識或確定談判工作原則。因談判事項時間緊迫,律師不能制定談判方案的,律師應當對談判事項和相關材料予以瞭解,應當在談判前與公司人員進行口頭溝通,並在事後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六、根據談判工作需要,律師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員身份參與談判。

七、律師根據談判事項的差異,可以採用以下方式處理:

1、由律師對談判事項提供《法律意見書》,由公司具體經辦人根據律師意見與對方進行磋商談判;

2、純法律事務談判,應公司要求由律師單獨與對方進行談判;

3、綜合性談判,由律師會同公司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談判。

八、按照第七條第一項由公司人員進行的談判,律師應當對有關情況及時予以瞭解,根據談判結果提供新的律師意見。

九、按照第七條第二項由律師單獨進行的談判,律師應當將談判結果及時反饋給公司,對談判情況提供律師意見供公司決策參考,並根據公司意見進行進一步談判或制定相關協議文本。

十、按照第七條第三項綜合性談判,由律師會同公司各部門按照談判內容進行分工合作,律師應當對整個談判的法律問題進行綜合考慮。並對整體談判法律問題提供律師意見供公司參考。

十一、談判對方聘請律師參與的談判,律師應當直接參與。

十二、律師參與談判事宜,針對談判涉及法律問題提供律師意見,從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談判,不得對公司經營活動不適當干預。

十三、律師應當在每次談判後對談判過程涉及的新法律問題進行法律論證,適當調整談判方案,為進一步談判作好準備。必要時,可提請公司召開協調會,對談判情況進行通報、研討,並就進一步談判確定談判方案。

十四、律師參與談判事項應當填寫《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對談判進程進行記錄,並在談判結束後歸檔備查。《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按公曆年分別進行編號,以談判開始時間先後予以歸檔。

十五、《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應當寫明談判開始時間、談判事項、主辦部門、主要參與人和負責人、談判對方基本情況等;根據每次談判情況,應當填寫談判時間、談判取得的進展、談判主要分歧、新問題、備註事項等;談判結束應當在《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寫明談判結果。

十六、《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為律師內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談判事務移交時,應當將《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及其他談判資料一併移交,同時對於相關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況製作説明,便於談判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七、每次談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問題的,律師對於公司能否作出讓步,以及讓步的方式提出律師建議。律師建議以《法律意見書》或《律師諫言》形式提交談判主辦部門,並同時與談判資料一併備案。

十八、談判事項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審查事項,按照《律師審查文件實施細則》辦理。

十九、律師在談判結束後,應當根據談判結果製作《律師風險提示》,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該注意問題予以提示。

二十、律師根據談判需要,可建議公司對談判中的專業問題諮詢或聘請其他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士提供服務。

第四部分:制定《律師參加公司項目會議實施細則》

一、律師為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過程中,為規範參加公司項目會議活動,特制定本細則。

二、律師參加公司項目會議應當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守公司商業祕密。

三、律師參加公司項目會議目的在於:瞭解公司項目運作情況,工作計劃和安排,便於律師開展法律服務工作,制定律師服務計劃和確定服務方式;同時對項目會議議題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律師意見,避免法律風險。

四、律師應當參加的公司項目會議包括:(本條由公司確定,律師建議參加涉及公司重大經營、項目策劃、重大招商會議,對於完全的技術性會議則無須參加。)

其他會議若涉及法律問題,經公司決定,律師可以參加。

五、律師參加公司項目會議應當就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發言,對於確有法律障礙的事項,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律師建議: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師瞭解公司實際目的後,設計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項屬於違法事項,律師應當對違法性及違法後果予以説明;必要時,律師應當製作《律師風險提示》或《緊急情況反映》。

六、律師參加公司項目會議,認為討論事項涉及重大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法律論證的,可以提議在會後進行法律論證,待法律論證後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見書》。

七、律師參加公司項目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歸檔備查。

八、《會議紀要》包括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參加人、記錄人、會議議題、會議內容等。《會議紀要》歸檔時,單獨列卷,按照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九、律師製作《會議紀要》主要針對項目會議的法律事項,並不代替公司內部工程項目會議紀要作用。

法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意義最終不在於制度本身,而在於有一個懂其真義的人來監督執行。制度雖好,沒有真正懂行的人來監督執行,也不能產生實際效果。老總見得多,有時可能對律師法律顧問將信將疑。確也是,如果不能把法律服務融入企業管理,企業會對律師法律顧問有陌生感。甚至出事了才想到法律顧問,可遺憾的是法律顧問也只能解決出事以後的問題了。所以,“法律服務融入企業管理”,也需要理解,需要溝通,需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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