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規考點:行政補償的標準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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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規考點:行政補償的標準和方式

  一、行政補償標準概況

行政補償的標準主要來自於憲法和有關征用法律的規定。一般而言,根據補償條款的規定,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對私人財產的徵用等行為,須予以正當補償。

①“正當補償”又稱“公正補償”或者説“公平補償”。

②關於何為“正當補償”的問題,一直是人們爭論的焦點,救濟法學上總體上可以概括為兩種,即完全補償説和適當補償説。

注: ①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凡私有財產,非有正當補償,不得收為公用。”

② 正當補償,英文為“duecompensation”,其中英文單詞“due",漢譯為“充分的、正當的、公正的、公平的、合法的”,因此,我國從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翻譯過來的所謂“公正補償”、“正當補償”乃至“公平補償”,其實是一回事。

(一)完全補償説

日本學者的完全補償説認為,“補償必須將不平等還原為平等,即對於所產生損失的全部進行補償”。按照日本憲法第29條第3款規定,需要補償全部損失,即補償被收用財產的一般市場交易價格。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規定:補償應當“經公眾利益和關係人權益的適當斟酌予以確定”。這種規定十分抽象、含糊。為明確起見,符合目的性的做法是:首先審查“完全的”補償,也就是説,在沒有扣除的情況下,應當給付多少,補償應當與財產損失平衡,計算根據是考慮被徵收財產的價值,這裏的關鍵是流通價值(市場價)。通常應予完全補償的根據至少包括:①財產保障本身;②負擔平等標準;③以市場標準和競爭標準為根據的現有市場秩序。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考慮“減少補償’。

(二)適當補償説

適當補償説,又稱相當補償説,該學説認為,憲法關於正當補償的規定並不一定要求全額補償,只要參照補償時社會的一般觀念,按照客觀、公正、妥當的補償計算基準計算出合理的金額予以補償就足夠了。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可以規定對人民受損權益的補償,不必一定以全額補償,而是可以權衡侵犯人民權益的公共需求、國庫的能力等,給予相當的補償。

  二、我國行政補償標準的現狀及完善

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來看,一般堅持的是“適當補償”、“相應補償”、“合理補償”或“完全補償”的標準。我國現行的行政補償立法關於補償標準規定主要有下述幾種情況:

1.“適當補償”標準。

規定給予適當補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注: ①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7條規定:“國家建設使用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參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並妥善安臵牧民的生產和生活。”

② 參見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48條規定: “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徵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徵用者因徵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38條規定:“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它處理。”

④ 參見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入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⑤ 參見199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65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給予適當補償。”

2.“相應補償”標準。

規定給予相應補償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經營企業法》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3.“合理補償”標準。

規定給予合理補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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