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美容業務如何繳納營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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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税人必須按照國家税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進銷項税額,提供納税資料,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並接受國家税務機關組織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納税人資格查驗和管理。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汽車美容業務如何繳納營業税的文章,歡迎大家參考!

汽車美容業務如何繳納營業税

今年初成立的一家公司,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汽車維修、汽車美容和保養(打蠟、拋光、噴漆等)、清洗等,屬於小規模納税人。近日,當地主管地税機關在檢查時,要求該公司就汽車美容和保養、清洗等業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税。該公司財務人員認為自己應繳納增值税,於是打電話諮詢。

根據《交通部關於對〈關於明確車輛清洗業管理職能的請示〉的覆函》(交函公路[1998]484號)規定,汽車清洗業是汽車維修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中明確規定,汽車清洗是進行車身清洗、除塵、除垢、打蠟、拋光等作業的統稱,是汽車維修專項修理業務的主要作業項目之一。因此,汽車美容和保養、清洗業務應屬於增值税中的修理修配勞務。

財務人員之所以認為自己企業應該繳納增值税,是因為汽車美容等業務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提供汽車修理勞務同時提供汽車美容等服務;一種是為客户專門進行汽車美容等服務。前者屬於混合銷售行為,不應徵收營業税。後者屬於兼營行為,由於不能分別核算各項業務,根據相關法規,應該對所有業務一併徵收增值税。

  該汽車服務部應該繳納營業税而不是增值税。依據是:

一、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税應税勞務中的修理修配勞務,是指納税人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交函公路[1998]484號文件將汽車清洗業歸為汽車維修業的組成部分,是規範行業管理的需要,據此認為其業務屬增值税應税勞務是不合適的。

二、公司財務人員對“混合銷售”的理解有誤。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混合銷售行為”的定義是,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營業税應税勞務。也就是説,税法上的.混合銷售,必須是一項銷售行為既包括增值税應税貨物,又包括營業税應税勞務,而該公司在提供修理修配勞務的同時提供汽車美容等服務,並不涉及增值税應税貨物,因而納税人在提供修理、修配勞務的同時提供汽車美容等服務,不能理解為混合銷售行為。

三、納税人發生兼營業務的納税處理,新、舊政策有變化。原《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税人兼營非應税勞務如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應與增值税應税項目一併徵收增值税。而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及新《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對此作了較大調整,即納税人兼營非增值税應税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增值税應税項目銷售額和非增值税應税項目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分別核定,分別繳納增值税和營業税。

該公司堅持要繳納增值税,一個重要因素是對新政策沒有領悟清楚。新税法將小規模納税人的徵收率由原來的6%(工業)、4%(商業),統一降為3%,調整後的小規模納税人徵收率小於營業税5%的税率。納税人繼續按照原來的政策規定,發生兼營業務而不能進行單獨核算的應一併繳納增值税,則可以達到少繳税款的目的。但是,新税法的頒佈,有效地堵塞了這項政策的漏洞。因此,上述汽車服務部發生的汽車美容等業務,無論是單獨提供還是在發生修理業務時一併提供,都應該繳納營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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