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應如何繳納營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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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税暫行條例》及《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條例、新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舊法規的變化使得原來關於建築業營業税的規範性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建築業應如何繳納營業税的知識,歡迎閲讀

建築業應如何繳納營業税

  建築業納税義務人

繼國家税務總局於2009年3月4日下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的營業税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後,2009年5月8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公佈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税規範性文件的通知》。本文從新條例、新細則以及上述文件入手,分析建築業應如何納營業税的問題。

根據新細則第十條規定,負有營業税納税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税行為並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

新細則將原細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税納税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税行為並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須要辦理税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關於承包人,新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税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税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税人。

  建築業扣繳義務人

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築業的總包人不再被規定為分包人的扣繳義務人。《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如何認定建築業營業税納税義務人問題的批覆》明確總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建設方與總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築業營業税的扣繳義務人,分包方應自行於勞務發生地繳納税款。

新細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税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那麼,對總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額納税的。這裏會有一個關於發票的問題,假設總包工程款為200萬元,其中分包工程款為50萬元,如何開發票更合理呢?現在的處理模式應為:總包方向建設單位開200萬元的發票進行工程結算,分包方向總包方開50萬元的發票進行分包工程結算,然後總包方將分包方開來的發票進行營業額抵減並申報納税。現實中因為徵收管理的方便,税務機關通常採取委託建設方代扣總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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