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廣東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增值税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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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就發生納税義務,結合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制理解。

2016廣東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增值税徵收管理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税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税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7)納税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9)增值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注意】先開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税期限

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結清税款。

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一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

  3.納税地點

(1)固定業户——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構申報納税。

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一般分別申報納税,經批准也可由總機構彙總申報納税。

外出經營:應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外管證)

有外管證→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税

無外管證→外出經營地申報納税→未在外出經營地申報納税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2)非固定業户——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3)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4)扣繳義務人——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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