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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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實施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發佈,由湖南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下面是管理辦法的全文:

湖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給村鎮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城鄉經濟 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 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 經縣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 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 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其範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村 莊和集鎮的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

第四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情況等,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村莊和集鎮的各項建設;

(二)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 系,使村莊、集鎮的性質和建設的規模、速度和標準,同 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工程及住宅應當儘量不佔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鄉 (鎮) 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佈局, 促進農村各項事業協調發展,並適當留有發展餘地;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加強綠化和村容鎮貌、環境衞生建設。

第五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嚴格依照《村鎮規 劃標準》以及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並採用先進的規劃 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進行多方案的比較和技術經濟論證。

第六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以縣域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第八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對村莊和集鎮的國 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資源條件、人文因素、村 鎮建設的歷史與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

第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分為村鎮總體規劃和村莊、 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

第十條 編制村鎮總體規劃的工作程序:

(一)規劃設計單位在對鄉域村莊和集鎮的基礎資料 進行全面的調查和分析之後,提出兩個以上的村鎮總體規 劃方案;

(二)在省或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比較方案審查,確定方案;

(三)規劃設計單位根據確定的方案進行深入設計;

(四)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 規劃成果進行評審,提出審查報告;

(五)縣人民政府批覆。

第十一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確定鄉級行 政區域內村鎮體系,明確村莊和集鎮的位置、性質、規模 和發展方向,統籌安排村莊和集鎮的各項建設用地,合理 配置村莊和集鎮的各項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引導村莊和 集鎮合理、科學地同步建設,協調發展,為村莊、集鎮建 設規劃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期限應與國民經濟與社會 發展計劃相協調,遠期十五年至二十年,近期為五年左右。

第十三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一)研究確定鄉級行政區域的村鎮體系;

(二)確定村莊、集鎮的位置、性質、規模及發展方向,劃定村莊、集鎮的規劃區範圍;

(三)確定村莊、集鎮相互間交通、供水、供電、通訊等設施的總體安排;

(四)確定主要非農生產企業用地的分佈;

(五)確定鄉級行政區域內主要公共建築的配置;

(六)綜合協調防災、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第十四條 村鎮總體規劃成果包括總體規劃圖件和文 件。

總體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説明、基礎 資料收入附件。

第十五條 村鎮總體規劃主要圖紙:

(1)村鎮總體規劃──現狀圖:圖紙比例1:10000或1 :20000,圖幅應覆蓋行政區範圍。應表明現狀的村莊、集 鎮的位置、人口分佈、土地利用、資源狀況、道路交通、 電力電訊等基礎設施及主要鄉鎮企業和公共設施的分佈, 以及對總體規劃有影響的其他內容。

(2) 村鎮總體規劃──規劃圖:圖紙比例及圖幅同現 狀圖。應表明規劃期末的村莊、集鎮的分佈、性質、規模、對外交通和村鎮間的道路系統、電力電訊等基礎設施,主要鄉鎮企業和公共設施的配置,以及防災、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村鎮總體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文件,文字表達應規範、準確、肯定、簡練,主要內容有:明確總體規劃的依據,指導思想,規劃期限。預測鎮域人口規模,城鎮化水平。確定鎮域村鎮體系以及村莊和集鎮的性質、規模。説明主要生產企業和主要公共建築的佈局及配置情況,明確道路交通、供水、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規劃,以及防災、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第十七條 村鎮總體規劃説明應當對規劃文本和圖件作出必要的解釋,説明規劃意圖、依據及分析論證的過程。

第十八條 基礎資料是反映村鎮基本情況,進行總體 規劃的原始依據,應整理彙編成冊。基礎資料必須包括如 下內容:

(一)自然條件;

(二)資源條件;

(三)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

(四)鄉域所有村莊和集鎮的分佈、歷史沿革、性質、 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條件;

(五)鄉域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狀況;

(六)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蹟、自然保護區的分佈 和開發利用條件;

(七)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 政狀況;

(八)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發展戰略等方面的情 況。

第十九條 編制集鎮建設規劃的工作程序:

(一)規劃設計單位在對集鎮的基礎資料進行全面的 調查和分析之後,編制《集鎮規劃規模論證報告》報經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二)規劃設計單位依據核定的規劃規模進行方案設 計,應提出兩個以上方案進行比較;

(三)在省或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比較方案審查,確定方案;

(四)規劃設計單位根據確定的方案進行深入設計;

(五)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 規劃成果進行評審,提出審查報告;

(六)縣人民政府批覆。

第二十條 集鎮建設規劃的任務是在村鎮總體規劃的' 指導下,根據集鎮的現狀條件,有關各行業的發展規劃, 合理利用集鎮土地,協調集鎮空間佈局及各項建設的綜合 部署,規定集鎮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 管理要求,並對近期建設作出具體安排。

第二十一條 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分析確定集鎮的性質和發展方向;

(二)具體界定規劃區範圍,並確定規劃區範圍內常住人口和用地規模,以此作為人口和用地規模論證的基數;

(三)提出規劃期內集鎮鎮區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

(四)確定各類建設用地標準,規模及佈局,按照《村 鎮規劃標準》及有關的技術規範,進行地塊劃分,並提出 各功能地塊的控制指標;

(五)確定集鎮內部的交通運輸系統,包括道路走向、 紅線寬度,斷面形式、控制點座標及豎向設計;

(六)佈置給水、排水、電力、電訊等基礎設施及其他 工程管線與構築物;

(七)安排綠化、能源、環境衞生、防災等工程;

(八)確定文物古蹟的保護和景觀、風貌的建設要求;

(九)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 施和方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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