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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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湖南出台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提高政府採購效率,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依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非招標採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詢價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採購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採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第三條採取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應當優先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支持節能環保和兩型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四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採購貨物的,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准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

第五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擬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

第六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採購計劃開展采購活動,執行政府採購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得隨意增加、變更採購品目。

第七條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未設立集中採購機構的市州,當地財政部門應通過公開方式選擇社會中介機構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人可以委託社會中介代理機構採購,也可以自行組織採購。

採購人自行組織的,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實施。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見附件十四),並在代理協議中指定項目聯絡員,具體負責非招標採購的有關事宜。

第八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採購活動,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二章競爭性談判採購

第一節選擇方式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採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採購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報預算主管部門同意,經同級財政部門書面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細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第十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採購人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准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採購人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説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理由。

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説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二節成立談判小組

第十一條競爭性談判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2/3。採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小組,應當出具授權書。採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審。採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採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採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面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採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十二條競爭性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原則上應保持一致,情況複雜的,可以增補,因故不能參加後續評審活動的,可以替換。共8頁: 上一頁12345678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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