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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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提高政府採購效率,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依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非招標採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詢價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採購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採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第三條採取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應當優先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支持節能環保和兩型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四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採購貨物的,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准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

第五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擬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

第六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採購計劃開展采購活動,執行政府採購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得隨意增加、變更採購品目。

第七條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未設立集中採購機構的市州,當地財政部門應通過公開方式選擇社會中介機構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人可以委託社會中介代理機構採購,也可以自行組織採購。

採購人自行組織的,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實施。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議(見附件十四),並在代理協議中指定項目聯絡員,具體負責非招標採購的有關事宜。

第八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採購活動,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二章競爭性談判採購

第一節選擇方式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採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採購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報預算主管部門同意,經同級財政部門書面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細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第十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採購人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准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採購人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説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理由。

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説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二節成立談判小組

第十一條競爭性談判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2/3。採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小組,應當出具授權書。採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審。採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採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採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面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採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十二條競爭性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原則上應保持一致,情況複雜的,可以增補,因故不能參加後續評審活動的,可以替換。

第十三條競爭性談判小組在採購活動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或者制定談判文件;

(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

(三)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並作出評價;

(四)要求供應商解釋或者澄清其響應文件;

(五)編寫評審報告;

(六)告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根據採購文件的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對個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四)配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答覆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節制定談判文件

第十五條採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採購需求。採購需求應當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和厲行節約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談判文件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特點和採購人的採購需求由談判小組制定,也可以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編制,由談判小組確認。談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不得出現“指定、暫定、參考、備選”品牌等表述,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供應商的其他內容。在談判文件發出前,應經採購人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談判文件(見附件十一)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採購邀請、採購方式、採購預算、採購需求、採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並明確談判小組根據與供應商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談判文件應當明確是否接受其他聯合體參加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以及聯合體參加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的有關要求。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且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談判文件中規定的特定資質條件。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的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競爭性談判活動,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

第十九條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載明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優先採購節能環保、兩型產品,扶持中小企業等政策要求以及相應評審標準。

第二十條需要供應商在談判時提供樣品的,談判文件應明確樣品的提交時間地點、樣品的評審方法和樣品的退還留置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談判文件的售價應當按照彌補談判文件印製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談判採購金額作為確定談判文件售價的依據。採購人自行組織採購的,不得收取談判文件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日的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節邀請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佈邀請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

第二十四條採用發佈邀請公告方式邀請的,邀請公告(見附件一)應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佈,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名稱、編號;

(二)採購項目標的、數量及預算;

(三)採購項目的主要需求及允許實質性變動內容;

(四)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

(五)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名稱、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採用隨機抽取方式邀請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抽取,並向抽取供應商發出邀請通知(見附件一)。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第二十六條採用採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採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採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見附件二),並向供應商發出邀請通知。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基本資格條件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只有法律法規強制規定或者為實現政府採購政策功能而設定的條件才能作為特定資格條件。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應商提供基本資格條件和特定資格條件之外的證明材料,不得將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税額、業績規模以及生產廠商的授權等條件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

第二十八條談判小組應對受邀請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審查,也可以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受邀請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談判小組確認。審查後,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不少於3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第五節交納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採購項目預算的2%。保證金應當採用金融機構轉賬、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

供應商未按照談判文件要求交納保證金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接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活動結束後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採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由並採購人負責上繳同級財政: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迴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採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提交首次響應文件

第三十一條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並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供應商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時,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三條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規定的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談判文件指定的地點。在截止時間後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拒絕接收。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負責接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應對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的接收過程進行記錄,並將供應商遞交的響應文件和記錄移交談判小組。

第七節談判

第三十四條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供應商資格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資格條件的,談判小組應對其資格進行審查,重新確認其參與談判活動資格。

第三十五條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並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第三十六條談判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談判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説明或者更正。該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説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並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第三十八條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規定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採購人代表確認。談判文件的實質性變動是談判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談判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談判文件明確可能發生實質性變動,但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情況認為談判文件無需發生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不另行通知。

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文件的變動情況和談判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

第三十九條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採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小組應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就價格進行談判。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最後報價,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

第四十條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採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應在談判文件規定的可實質性變動的範圍內,談判小組與供應商就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進行談判,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談判小組與推薦的供應商就價格進行談判,並要求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最後報價,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

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和最後報價是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後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供應商的澄清、説明或者更正、重新提交的響應文件、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以及最後報價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並附身份證明。

第四十三條談判小組應當場向所有參加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宣佈最後報價以及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情況,並由供應商代表簽字確認。供應商最後報價的排序按政策規定的價格扣除後的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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