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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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裏。那麼,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基本知識,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上市公司基本知識

  一、什麼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裏。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説如果一個公司有100萬股,董事長控股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於把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當然,董事長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賣給大眾,但這樣的話就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有惡意買家持有的股份超過董事長,公司的所有權就有變更了。

  二、公司上市的好處是什麼?

1、得到資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

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

4、逃脱銀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銀行貸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緩解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問題

  三、上市公司的缺點是什麼?

1、上市也是要花錢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

3、上市以後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

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定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定的高一點。

  四、如何理解上市公司“圈錢”行為?

所謂的圈錢,簡單地講,就是把不屬於自己的錢,通過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於這種行為在方式上和傳統違法犯罪中的盜竊、搶劫、詐騙存在明顯區別,因此,業界將它們統稱為圈錢。

圈錢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圈錢行為廣泛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論最為集中的爆發地,莫過於金融資本市場,由於我國金融資本市場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因此,常常會出現企業不顧投資人利益而實施惡意圈錢。

企業要做大做強既是管理層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夢寐以求的。在這一過程中,也有以海爾為首的一些傑出企業通過市場融資,達到了做大做強的目的。上市公司正當的融資行為並非壞事。問題是,圈錢後不幹正事,或者説圈錢後將資金存入銀行吃利息,或搞所謂的資本運作(甚至搞貪腐也並不少見),上市公司沒有把圈來的資金投入到實體中,這些行為都可以稱其為圈錢。

在資本市場中,圈錢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資產挪為己用,這相當於赤裸裸的明搶。有的採用連環擔保的方式,通過上市公司為關聯公司提供錯綜複雜的擔保,從上市公司融資、資產變賣、銀行借貸等各個環節套騙鉅額資金。由於擔保是一種常見的商業行為,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實際上,擔保資金往往得不到及時償還,最終由投資者和銀行來承擔所有損失。從性質上看,這類行為類似於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錢者實施不公平的關聯交易,通過“以次充好”、“以小換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資金,進而損害投資者利益。由於這種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不禁止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只要求相關上市公司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因此,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很難察覺,這類圈錢行為更接近於詐騙。

金融資本市場中的圈錢決不限於上述三種,隨着相關部門監管力度的加強,投資者法律意識的提高,這三種方式已經逐步為市場所熟悉,因此,圈錢者也在逐步調整其策略,開發新的圈錢方式,以至於目前圈錢行為表現出明顯的隱蔽化、產業化、專業化趨勢。

(1)原因多方合力助長圈錢行為

從政策背景上看,早期圈錢行為出現的一個重要動因是為國有企業解困。20世紀90年代,為了解決一批國有企業困境,管理層將它們推向資本市場。雖然這一政策的出發點是好的,但由於當時國企預算軟約束並沒有得到徹底改進,再加上我國傳統的官本位及地方政府保護主義的影響,國企“圈錢飢渴症”集中爆發,出現了一大批混水摸魚的企業。它們以國有企業改製為藉口,從資本市場上大肆圈錢,從而拉開了企業圈錢的序幕。

(2)從投機心理上講

從投機心理上講,投資者的投機心理讓圈錢者有機可乘。俗話説“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如果投資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謹慎投資,保持冷靜,那麼,被企業成功圈錢的機率要低很多。可是,由於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人們的市場認識也不像西方成熟市場那麼理性,在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結構之下,市場基本以短線操作為主,人們並不十分關心上市公司實際情況(是否值得投資),而總是試圖在短期內進行投機。可以説,求富心切的二級市場氛圍助長了上市公司圈錢行為。

(3)從法制建設的.角度上分析

從法制建設的角度上分析,違法成本低,是圈錢行為氾濫的重要原因。民事方面,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20多家涉嫌用造假手段圈錢的上市公司總共才向近300名投資者賠付了約500萬元賠償款,平均每家公司的賠付額僅25萬元。近一半案件均處於受理不開庭或開庭不判決狀態。如受理不開庭的有銀廣夏案,此案涉及原告80多名,訴訟標的1.75億元,但法院在受理後除一例(一個原告)判決外,其他案件均未開庭。還有人數最多的東方電子案,涉及原告六七千人,訴訟標的額約4億~5億元,該案部分已經過證據交換,但始終沒有正式開庭。類似的還有涉及80多位原告,訴訟標的600多萬元的生態農業,同樣處於已立案未開庭階段。至於開庭不判決的,則有濟南輕騎案及鄭百文案。

(4)刑事責任方面

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刑法》對於犯罪整體懲罰水平較低。在罪名上,一些嚴重的圈錢行為並沒有合適的罪名來懲罰,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司法機關對罪名的認定有着嚴格的要求,必須是符合《刑法》所規定的行為才能認定,不能隨意地定罪和量刑。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隱性的圈錢行為很容易被放縱。在刑罰上,我國犯罪很少規定死刑,規定無期徒刑的也不多。我國單罪最高有期徒刑只有十五年,數罪併罰也不能超過二十年,很多嚴重犯罪只能輕判,例如此前的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判處的刑期都不超過三年,而實際上他們的圈錢行為給市場所帶來的損失都高達數億,甚至是上百億元。

(5)從公司內部治理層面觀察

從公司內部治理層面觀察,現有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健全,導致公司經營代理問題嚴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圈錢行為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由於我國很多企業是國有企業,加上內部風險控制不嚴,就容易出現公司經理不是以公司真實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往往傾向於自身利益最大化。在這種環境下,一部分企業決策者出於某種個人目的進行圈錢,或者協助他人圈錢,他們通過圈錢活動掌握大量的、社會資源,對個人今後的發展益處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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