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考點:估價規則

來源:文萃谷 3.09W

  第一條

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考點:估價規則

1.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應為成交價值,即該貨物出口給進口國並按第八條規定進行調整後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a)對買方處置或使用的這些貨物不得加以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進口國法律或政府當局所施加或需要的限制;

(ii)對貨物銷售地域的限制;

(iii)對貨物價值無實質影響的限制。

(b)銷售或價值不受某些不能確定被估價貨物價值之條件或因素的影響。

(c)賣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得到買方對貨物隨之進行的任何轉售、處理或使用後的任何收入,除非按第八條規定做出適當調整;並

(d)買方和賣方沒有關係,或在買方和賣方有關係時,按本條第2款海關之目的,該成交價值可以接受。

2.(a)在確定第1款所指之成交價值是否可以接受時,在第十五條規定範圍內買賣雙方有關係這一事實本身並不構成認為該成交價值不能接受的理由。在此種情況下,對該筆出售的詳細情況應進行審查;如果買賣雙方的關係不影響價值,該成交價值即應被接受。如果由於進口商或其他來源提供的消息,海關當局有理由認為此種關係已經影響了成交價值,海關當局應將此種理由通知進口商,並給予合理的機會做出反應。如果進口商要求,通知理由應以書面形式做出。

(b)在有關係人員之間進行的銷售,如果進口商表明這種價值非常接近於在同一時間或大約同一時間出現的下列任何一種價值,其成交價值應予以接受並按第1款規定對貨物進行估價;

(i)向同一進口國的無關係的買方出售相同或類似出口貨物的成交價值;

(ii)按第五條規定確定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海關價值;

(iii)按第六條規定確定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海關價值;

在適用前述標準時,應適當地考慮到商業環節、數量和第八條所列諸因素等方面的明顯差異,以及在出售中買賣雙方沒有關係時賣方發生的費用與在出售中買賣雙方有關係時賣方不發生這些費用之間的差異。

(c)第2款(b)項所列之測試標準在進口商主動要求時使用且僅用於比較目的。按第2款(b)項的規定可不制定替代價值。

  第二條

1.(a)如果不能按第一條規定確定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則與該被估價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進口國輸出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值為該貨物的海關價值。

(b)適用本條時,應按同一商業環節出售的與被估價貨物數量大體相同貨物之成交價值確定海關價值。如果沒有此種出售,則應使用在不同商業環節和/或按不同數量出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值並在考慮到不同商業環節和/或不同數量的差別因素後對之做出調整,但不論是否會導致價值的增加或減少,此種調整應建立在有充分證據明確證明此種調整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的基礎之上。

2.在成交價值包括第八條第2款所述成本和費用時,調整應考慮到該進口貨物和有關相同貨物之間由於運輸距離和方式的不同而在成本和費用方面產生的巨大差別。

3.如果在適用本條時發現相同貨物有一個以上的成交價值,應以最低的成交價值來確定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

  第三條

1.(a)如果不能按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確定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則與該被估價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進口國輸出的類似貨物物的成交價值應為該貨物的海關價值。

(b)適用本條時,應按同一商業環節出售的與被估價貨物數量大體相同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值確定海關價值。如果沒有此種出售,則應使用在不同商業環節和/ 或按不同數量出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值並在考慮到不同商業環節和/或不同數量的差別因素後對之做出調整,但不論是否會導致價值的增加或減少,此種調整應建立在有充分證據明確證明此種調整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的基礎之一。

2.在成交價值包括第八條第2款所述成本和其他費用時,調整應考慮到該進口貨物和有關類似貨物之間由於運輸距離和方式的不同而在成本和費用方面產生的巨大差別。

3.如果在適用本條時發現類似貨物有一個以上的成交價值,應以最低的成交價值來確定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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