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7年心理諮詢師考試報名通知

來源:文萃谷 1.53W

根據市人社局《2017年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公告》(滬人社職〔2016〕504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情況和具體操作事項通知如下:

上海市2017年心理諮詢師考試報名通知

  一、關於鑑定項目的調整

《2017年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根據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要求,並結合本市產業經濟發展需要及培訓鑑定的實際情況,對2016年鑑定目錄中部分項目進行調整後確定的。具體的調整情況如下:

1、電火花成形機牀操作工等16個職業名稱有所調整,考核模式、內容和要求不變,調整後的職業名稱對應關係見附表一;

2、信息安全管理員等4個職業項目調整為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考核模式、內容和要求不變,調整後的項目名稱對應關係見附表二;

3、長度計量員等52個職業或專項職業能力不再納入《目錄》,停止鑑定發證,具體項目名稱見附表三。

  二、關於鑑定項目開考月份的安排

鑑定項目開考月份是指該鑑定項目可參加統考的月份,各鑑定項目的具體開考月份安排見附表四《2017年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安排表》。

  三、關於鑑定申報

1、申報。申報職業技能鑑定的團體和個人須按《2017年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公告》的項目範圍和要求申報,《目錄》中部分項目僅接受團體申報,具體情況詳見附表四。

考生須在參加鑑定月份所對應的受理鑑定申報及繳費日期內辦理申報手續,同時接受鑑定申報資格審核

2、繳費。資格審核通過後的考生應在受理鑑定申報及繳費日期內通過市鑑定中心窗口辦理“考核費”繳費手續,繳費完成時間以“考核費”交至上海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指定的銀行賬户為準。“考核費”的收費標準為:五級85元,四級115元,三級150元,二、一級350元,專項職業能力(模塊)75元。

參加操作技能考核的考生還應在考核前向相關鑑定所繳納“場地設備使用及材料能源費”,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表四。

參加“技師及高級技師綜合評審”及管理與諮詢類鑑定項目口試的考生需先繳納“評審費”,考生持“繳費清單”先至相關收費窗口繳納“評審費”,再至市鑑定中心財務收費窗口繳納“考核費”,“評審費”的具體收費詳見附表四。

3、打印准考證。通過申報鑑定資格審核並完成“考核費”繳費手續的考生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陸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網下載並打印統考准考證,考生須憑統考准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參加統考。完成“場地設備使用及材料能源費”或“評審費”繳費手續的考生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陸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網下載並打印准考證,考生須憑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參加相關操作技能考核或口試。

  四、關於統考有關事項安排

1、操作技能類與技能類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鑑定有關事項安排表

統考月份

受理鑑定申報及繳費日期

下載理論知識統考准考證日期

理論知識統考日期

2月

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11日

2月17日—2月24日

2月25日

3月

1月12日—2月16日

3月17日—3月24日

3月25日

4月

2月17日—3月14日

4月14日—4月21日

4月22日

5月

3月15日—4月11日

5月12日—5月19日

5月20日

6月

4月12日—5月15日

6月16日—6月23日

6月24日

7月

5月16日—6月22日

7月21日—7月28日

7月29日

8月

6月23日—7月20日

8月18日—8月25日

8月26日

9月

7月21日—8月17日

9月15日—9月22日

9月23日

10月

8月18日—9月12日

10月20日—10月27日

10月28日

11月

9月13日—10月19日

11月17日—11月24日

11月25日

12月

10月20日—11月16日

12月15日—12月22日

12月23日

2、管理與諮詢類項目鑑定有關事項安排表

統考月份

受理鑑定申報日期

繳費日期

下載准考證日期

統考日期

5月

2月28日-3月30日

3月22日-3月30日

4月27日-5月5日

5月6、7日

6月

3月28日-4月27日

4月19日-4月27日

5月26日-6月2日

6月3、4日

11月

8月23日-9月22日

9月14日-9月22日

10月27日-11月3日

11月4、5日

12月

9月25日-10月27日

10月19日-10月27日

11月24日-12月1日

12月2、3日

3、高新類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鑑定有關事項安排表

統考月份

受理鑑定申報及繳費日期

下載准考證日期

高新技術統考日期

1月

2016年11月2日—11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6日

1月7日

4月

1月27日—2月27日

4月7日—4月14日

4月15日

6月

4月4日—5月4日

6月9日—6月16日

6月17日

7月

5月16日—6月22日

7月21日—7月28日

7月29日

9月

7月7日—8月7日

9月8日—9月15日

9月16日

10月

8月7日—9月8日

10月13日—10月20日

10月21日

12月

9月25日—10月25日

12月8日—12月15日

12月16日

  五、關於補考申報

1、考生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如成績不合格,可以在兩個月後(以考生本次鑑定網上鑑定結果評定日期為準)申請補考,補考有效期兩年(以考生新申報鑑定網上鑑定結果評定日期為準),超過補考有效期須重新申報所有項目鑑定。

2、如考生在補考有效期內重新進行了同職業等級的新申報鑑定,則視為放棄補考機會,之前的合格項目成績不再保留。

3、補考有效期內鑑定模式如發生變化,應按公佈的`補考方案進行申報。

4、參加職業技能競賽成績不合格者,不能進行補考。

  六、關於停止鑑定發證鑑定項目的後續工作

1、對已申報鑑定並完成交費的學員如不願意繼續參加鑑定的,鑑定費可以全額退回,如願意繼續參加鑑定的仍可安排其參加一次鑑定。

2、自本通知發佈之日前已在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開班註冊的學員(含在成績有效期內的補考學員),根據本人意願可安排一次鑑定。

3、對參加本市“校企合作”和“雙證融通”試點的學生,仍按原培養方案執行,及時安排鑑定考核工作。對鑑定合格的學員,繼續做好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發放工作。

4、所有鑑定申報及繳費工作須在2017年1月底前完成,原則上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鑑定考核。

  七、關於培訓資質調整和補貼培訓簽約

對上述調整職業名稱的項目,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將對培訓機構專業資質和補貼培訓項目名稱作相應調整,各區縣培訓管理部門應做好培訓機構專業資質調整後的確認及補貼培訓簽約相關工作,並在培訓機構許可證到期換髮時做好培訓項目名稱調整。

  八、有關情況説明

1、鑑定業務受理地址

市鑑定中心相關業務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號4號樓一樓)

2、鑑定業務受理電話

62748577轉4106、4107分機

3、鑑定業務受理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節假日除外)9:00-17:00

4、鑑定業務相關查詢網址

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網(上海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342

心理諮詢師

三級

6月,12月

/

343

心理諮詢師

二級

6月,12月

275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