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常用英語詞彙整理

來源:文萃谷 1.74W

作為律師,經常會用到一些英語,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一些律師常用的英語詞彙,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律師常用英語詞彙整理

Reckless driving

魯莽駕駛 魯莽駕駛有別於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魯莽駕駛的情況比較嚴重,包括傷人及損毀財物等,刑罰比不小心駕駛重。

Reconciliation

和解 通常出現於離婚案件中,噹噹事人委託律師辦理離婚時,律師通常會簽署一份和解書,表明律師責任只在替當事人辦理離婚的申請,但沒有向當事人提出和解的意見。

Redemption

贖回 在樓宇按揭中,若借貸方打算將樓宇買出,他一定要先將樓宇從銀行手中贖回,由於香港的樓宇買賣相當頻繁,通常很少機會會先贖樓後賣出,大部份情況都是贖樓與賣出在同一天進行。

Refresher fee

大律師上庭之額外費用 大律師上庭前,通常會與當事人議定一個refresher fee即第一天上庭後的以後每天的費用。

Registered office

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是指有限公司在公司註冊處內所登記的地址。註冊地址在法律上有相當大的意義,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若法律和司法文件送達到公司註冊地址,這個送達便可以算是完成,除非有其它理由支持收件人沒有收到文件的原因。

Relief

法律補救方法 指民事上要求法庭提供補救方法。例如在收樓令發出之後,租客只要有充份的理由,要求法庭暫停或延遲收樓,最常見是租客立即交付欠交的所有租金,收樓令便可以即可暫停。

Remand

還押 在刑事案件中,疑犯還押監房並另定一日子再進行審理。不過法庭亦可就個別需要而准許疑犯保釋外出,等候審訊日子。

Remote

間接 若果我們説一件事件的發生比較remote,即其發生的可能性相當低,幾乎低至零。

Requisition

查詢 在物業交易中,買方的律師其中一項責任,是要確保業權妥當,所以他有義務就賣家所提供的業權契據文件等提出查詢。這個查詢過程相當重要,因為若果經這個程序而發現業權有任何問題,買家可以以此作為踢契的根據。

Restraint of trade

限制從業 限制從業的情況,主要出現在僱傭關係上。很多時候,僱主會在僱傭合約上加上條款,限制僱員在離職以後,往別處地方工作或限制僱員在某特定時間內為其它僱主工作。這些限制有可能因地域或時間長短等而被法庭裁定無效。

Rule of law

憲法精神 指任何人均需要依據憲法的精神來辦事。

Seal

印章 在任何契約上,加上印章表明契約的真確和有效。在物業買賣上,一個有效的交易,法例要求契據是要“Sign seal and deliver”即需要簽名、印章及送達,才是有效的一個交易。

Secondary evidence

代替性證據 在交易上若原本的合約已遺失,不能證明曾有限制及保障雙方的證明時,法庭很多時均會依賴這些所謂代替性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雙方來往的書信,雙方曾簽訂的其它文件,以證明雙方的合約意圖。

Severance payments

遣散費 僱員若為僱主根據連續性合約工作滿24個月,因裁員而遭解僱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費。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可參考法律常識版。

Sine die

無期 通常案件被無期押後,“adjourned sine die”即法庭沒有制定一個押後的日子,除非一方將文件再整理好,再要求排期聆訊為止。

Slander

短暫形式的毀謗 這些毀謗的行為是口頭形式的,但並不是透過傳播媒介而發出,對針對的人形成短暫的毀謗性影響。

Specific performance

強制履行 對於合約違約一方對另外一方的一種補償方法。若遵守一方已履行合約所要求的,他可以要求法庭頒一個強制履行令,強制違約一方要根據合約的條款進行。若在樓宇買賣的交易上,強制履行便要雙方履行必買必賣的條款。

Statement of affairs

資產負債狀況説明書 在破產申請上,破產人需要填寫一份Statement of affairs,用以列出所有債權人的資料及所欠的債項,詳情可參考法律常識版破產的部份。

Sub-letting

分租 雖然在商業交易上,很多時樓宇均有分租的情況出現,但大多數的租務合約均有明文規定,不容許租客將樓宇分租,所以在租客決定將樓宇分租之前,最好先看清楚合約條款,避免日後與業主的訴訟。

Sub-rogation

代位 最常出現在保險的案件。例如普通交通意外,若車主已買了保險,保險公司便會代替車主的位置去提出訴訟或向受傷的一方作出賠償。

Tenant in common

分權共有人 是物業業權擁有的其中一種形式。有別於聯權擁有的長命契形式,各人所擁有的均為一個獨立的'個體,並不會因其中一方逝世而令物業歸於另一方。所以若找到買家, 分權共有人可以隨時買出自己擁有物業的部份。

Tomlin order

湯林命令 和解令的一種。主要在民事訴訟中,雙方達至一和解協議,並將雙方要履行的職責,附於附表中。但這個命令只是暫停訴訟的執行,若有一方不依據命令的行為而執行,另一方可向法庭申請恢復先前的訴訟。

Tracing

追查 若物主的對象被人盜去或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去,對象其後被人變賣,而買方亦清楚這對象從不正當的方法取得,物主是可以追查對象及起回不法取去對象變賣後所得的財產。

Training centre

教導所 為拘留年齡在14-21歲之間的少年罪犯的地方,少年罪犯在教導所所受的刑罰,一般比勞役中心為輕,教導所主要提供一個職業訓練予少年,視乎個別情況,拘留年期大約為十八個月至三年不等。

Trespass

侵越 若沒有任何批准而擅自進入別人的地方是一個侵越的行為,若用之於個人身上,可以指非法禁錮或毆打他人的行為。

Trust

信託 在現今的商業社會,很多人均會成立一個信託基金,用以管理個人的財產。但另一方面在法律上,這個信託可以有很多重意義,例如在物業擁有上,土地註冊處上的名稱可以是一個人,但實際上這個人只是一個信託單位,為一個或多個人之名擁有物業。在這種情況,擁有人通常會要求受託人簽署一份文件,以證明這個受託之安排。

Unascertained goods

未經確定的貨物 在貨物買賣的交易上,買方要求賣方提供例如十件貨物,但這十件貨物與其它賣方的貨物完全一樣,而賣方亦未就買方這個要求,而將這十件貨物與其它對象分開,所以這十件貨物可以説是一未經確定的貨物。這個名詞的作用是,若不幸貨物在賣家貨倉時被火燒燬,由於貨物未經確定為買家的貨物,故若有任何損失都會歸賣家負擔。

Undertaking

承諾 是一種自願承擔的承諾,在法律上可以用於很多層面,例如樓宇買賣將要完成,而賣家還欠數份契據未能趕及在交易前交到買家律師手上,通常賣家律師會給買家律師一個undertaking,在交易完成後的若干時間會將契據送上。另外在離婚訴訟上,若得到撫養權的一方希望帶子女到外國讀書,除了他要得到對方的允許外,法庭亦會要求得到撫養權的一方給予一個undertaking,承諾若有需要,會將子女帶回香港。

Undue influence

不正當的施壓 是一個阻止或防礙個人作出獨立思考而作出決定的行為,最常見用於夫婦關係上,妻子因受到丈夫的不正當施壓而向銀行大量借貸最後無法償還。

Unsecured

沒有擔保 在破產管理上,債權人可以分為有擔保與沒有擔保的債權人,有擔保的明顯是有對象給債權人作抵押的,例如樓宇按揭便歸於這類。而沒有擔保便是其它的債項,例如信用咭欠債等,在任何情況下,有擔保債項一定比沒有擔保債項有保障。

Vacant possession

交吉的地產 在樓宇買賣交易中,除非連租約出售的物業,否則合約內必訂明物業必須交吉予買方,如果到交易日期,發覺樓宇仍有人居住,賣方便因沒有交吉地產而作毀約論。

Verdict

裁決 指法官就案件所作出的最後決定。若果有陪審團的話,裁決將會由陪審團作出。

Vicarious liability

因他的作為的責任 若僱員在為僱主工作時所犯下的法律責任,其僱主亦需要為這事件負責,例如僱員受僱於車房工作,他需要將車泊好,但不幸地僱員將車撞毀,僱主亦要負上責任。

Void

法律在無效 例如雙方簽訂合約買賣一件貨物,但其實根本上就未會有這件貨件存在,那麼這合約便可稱為一無效合約。

Voir dire

獨立聆訊 主要用於刑事案件人,聆訊被告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口供是否可信,並出於自願的。

Voluntary disposition

無償處理財產 在破產案件中,若債務人發現破產人在破產前蓄意將財產無償轉讓予他人,來逃避破產責任,債務人可以要求將已轉讓財產與其它破產財物一併處理。

Ward of court

受法庭保護 若法庭發覺未成年人或因其身體的缺陷而需要法庭保護,法庭會頒令照顧這些人或會安排社會福利處或其它監護人代為照顧。

Warranty

保證 在合約的條款中,很多時會有一保證條款,由賣方向買方提供貨物質素的保證。但亦有很多情況下,賣方亦清楚列明不會為賣出的貨物提供任何情度上的保證, 所以在簽定合約時, 這些條款一定要仔細查閲.

Will

遺囑 在世人士為自己死後的財務及各項安排預先簽定一份俗稱所謂平安紙的文件。詳情請參閲法律常識版。

Wounding

傷人 刑事案件,以受傷的情況及傷人的意圖而分開為傷人17、19、30及40,而以數目最細的傷人罪行為最嚴重罪行。

Writ of fieri facias

抄封令 很多時會與取回物業令狀一起申請,主要是執達吏在收回物業時,一併會將在物業內的對象扣押,若有需要,便會將對象拍賣以用作償還所欠的債項。

Writ of possession

取回物業令狀 這個令狀主要用於取回租出後的物業。在樓宇出租後,若租客欠租而業主欲取回物業,但他不可以隨便開門入屋取回物業,他必須經過法庭程序而將物業取回。當然若租客肯自動籤回一份退租書,這個步驟便可省回,亦可節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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