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英語詞彙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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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的重要性對於律師來説是不言而喻的,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一些常用的法律英語詞彙,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常用法律英語詞彙及解析

Ab initio

從開始 形容事件由開始時的狀態,例如合約從開始便已經無效,稱為“The contract was void ab initio”。

Accused

被告 Accused通常指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訴訟的被告稱為Defendant;而申索案件中的被索償的一方稱為Respondent(答辯人)。

Acquittal

罪名不成立 刑事案件經審訊後,被告罪名不成立被釋放,稱為“The accused is acquitted”。Acquittal是名詞。

Adjourn

休庭,押後 法庭在聆訊途中暫時休庭30分鐘,稱為“adjourned for 30 minutes”。如要將聆訊押後再排期重審,稱為“adjourned to a date to be fixed”。

Affidavit

誓章 以宗教儀式發誓後簽署的書面證供稱為Affidavit,而以真誠發誓所簽署的證供稱為Affirmation,兩者的格式用詞有些分別,但主要作用相同。

Allegation

聲稱 訴訟陳詞中未經證實的聲言,例如:The Plaintiff alleged that his loss was due to the Defendant’s breach of contract,原告聲稱他的損失是被告違約所引致。Allegation是名詞。

Assault

毆打,侵犯 以武力侵犯他人的行為,稱為Assault,一般性質的毆打,稱為“Common Assault”;嚴重者稱為Aggravated Assault;未經許可觸摸他人身體,可以被控非禮,稱為Indecent Assault。

As is

現狀 “As is”常用於物業買賣的合約中,指物業的現狀。“The property is and will be sold on an “as is” basis …”即物業將會以其現狀出售。

Bail

保釋 刑事案中的疑犯或被告,可以暫時被釋放。保釋可以是有條件的,也可以是無條件的。保釋的條件包括繳交指定金額的保釋金、提供人事擔保及定時向警署報到等。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可能性較高者 這是民事案件中舉證的標準,法庭對原告和被告所提出的證據,認為那一方的可信性較高,便會判處該方勝訴。相對刑事案而言,民事案中敗訴的後果一般都只是經濟利益,所以法庭對舉證的要求,相對也較刑事案為低。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無合理疑點 這是刑事案件中舉證的標準,控方向法庭提出的證據,必須是在合理的情況下並無疑點,法庭才會判處被告有罪。刑事罪的後果對被告而言,較為嚴重,舉證標準的要求也因此而較民事案嚴格,如果法庭認為證據有任何疑點,都會將疑點的利益“benefit of doubt”歸於被告。

Binding

有約束力的 “binding”通常的解釋是連結一起,但法律上則多用作有約束力的,例如:This provisional agreement is a binding contract。這份臨時協議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Body Corporation

法人團體 經法律程序而產生具有與自然人相同法律地位的組織,例如: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可以擁有資產,可以向外借貸,可以提出控訴,也可以被申索。法人團體沒有自然的死亡因素,所以必須經法律程序才可以將它消除。

Burden of Proof

舉證責任 無論是刑事或民事案件,提出控訴的一方,都負有舉證的責任,即是向法庭提出證據,支持控訴和申索的事由。雖然在一般的情況下,向法庭舉證是主控和原告的責任,但如果被告在刑事案中被法庭判罪之後,再被受害人以民事追討賠償,則在有關的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否認他對受害人的損失需要負上賠償的責任,被告便有責任向法庭舉證,支持他的抗辯。

Cause of Action

訴訟理由 提出訴訟,必須要有合理的事實根據,缺乏合理的訴訟理由,對方不但可以向法庭請求剔除有關的訴訟,同時可以要求賠償浪費了的律師費及其它費用。

Caution

警誡詞 執法人員(警察及海關人員等)在拘捕疑犯時,提醒疑犯保持緘默的權利的警告説話。執法人員在沒有給予疑犯警誡詞的情況下所錄取的供詞,可能不會被法庭接納為有效的證供。

Certified Copy

核證副本 指經律師或其它合資格人士核證的文件副本,核證副本都有核證人的簽署和核證日期,以確認該副本進行了核證,除特別聲明必須用文件正本的情況外,核證副本一般都視為有效的文件。

Chamber

辦公室 訴訟律師和法官的辦公室,稱為“Chamber”。訴訟程序中有部份的聆訊是在法官的辦公室中進行的,稱為內庭聆訊”hearing in chambers”,內庭聆訊只准許當事人及其法律代表出席。

Charge

收費,控罪,抵押,押記 Charge可以是名詞,也可以是動詞,它包含了多個不同的解釋:1. 是提供服務的收費,例:Legal Charge 律師收費;2. 是刑事控罪,例:This case has more than one charge 這案件包含多於一項的控罪;3. 是借貸的抵押,例:The company charged its property for the loan 這間公司以其物業作為借款的`抵押;4. 是對法定債務人的物業的押記,用以償還有關的法定債務。

Claim

申索 民事訴訟的傳票中,原告須要將其向被告申索的事由詳細列明,稱為Statement of Claim 或Particulars of Claim。

Concurrent Sentence

合併判決 刑事案中的被告犯了兩項或以上的罪名同時成立,但各項罪名的判刑同時執行,例如第一項罪的判刑是一年監禁,而第二項罪的判刑是監禁兩年,兩項罪合併判決,被告只需要被服刑兩年。

Consecutive Sentence

連續判決 刑事案中的被告所犯的不同罪行,是以連續判決執行,則被告需要分別服刑,例如一項罪被判了兩年,另一項罪則被判了三年,被告便需要連續服刑五年,才會被釋放。

Consideration

對價,約因 合約是訂約方自願建立的法律關係,是一方以有價值的代價或者承諾以換取對方的承諾或代價,這些合約中的承諾或代價稱為對價或約因,缺乏有效的對價或約因,合約便不能成立。

Contempt of Court

藐視法庭 是一種嚴重的罪行,可以被判罰款或監禁。藐視法庭包括不遵守法庭命令、違反對法庭作出的承諾,妨礙司法公正等行為。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分擔疏忽 意外中的傷者對意外的造成及他自己的受傷程度,需要分擔部份疏忽的責任,他所獲得的賠償額也會相對地減少。

Copyright

版權 是作者對他所創作的作品的發表、翻印、複製等專有權利,版權在作品完成後便自動產生及受法律保護,毋須經過任何註冊程序,但必須為原創作品才擁有版權。

Counterclaim

反申索,反訴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對原告作出申索,而該申索的事實和理據與原告的申索是有關連的,反申索是一項獨立的申索,所以原告必須對反申索作出適當的響應,例如進行抗辯等。

Custody

保管,監護,拘留 一般而言,Custody這個名詞是指對對象的保管或擁有,但在家事法中,Custody of Children 是指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而在刑事案件中,則指對被告的拘留。

Decree

法庭判令 法庭聆訊後所作出的判令,可以分成暫時性判令“decree nisi” 和永久性判令 “decree absolute”,常見於離婚呈請的程序。一般而言,法庭頒出decree nisi後,在指定的期限過後,除非收到反對,否則都會頒出永久判令。

Deed

契約 是一種特別的合約,須要經過當事人簽署、蓋章並送交對方才算有效,契約上的蓋章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有效的約因。

Defamation

誹謗 非法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口頭的毀謗和以書面的永久形式誹謗都可以構成民事索償的理據或者刑事罪行。

Defence

抗辯 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否認有關的指控或申索,同時提出反對的支持事實。

Dependant

受養人 是指某人的某些家庭成員,需要依靠這個人提供的經濟來支持生活,如果這個人因意外死亡,他的受養人因而遭受損失,是有權追究責任,要求賠償有關的損失。

Disclaimer

棄權,否認 是指某人願意放棄法律上的某項權益,如果這項權益是以書面確認,則這份文件稱為Disclaimer。此外,也可以是指對某個聲稱或指控作出否認的行為。

Discovery of documents

披露文件 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原告和被告都需要向法庭及對方披露其所持有關於該案件的所有文件,基於公平、公開和公正的法律原則,是“所有與案有關的文件”都需要披露,而不是隻披露對自己有利的文件。

Distraint

封租 租客拖欠租金,業主可以根據租約條文向法庭請求封租令,將租客留在物業中的物品充公拍賣,償還所拖欠的租金和封租的費用。

Domicile

居藉 是一個人定居的地方,[居藉]與[居所]不同,每一個人只可以有一個居藉,但卻可以多於一個居所,居藉可以是以出生地為居藉,也可以自行選擇移居的居藉,也可以是法律界定的居藉,一個人的法律地位受其居藉影響。

Estoppel

不可反言 是“Stop”的意思,法律上不容許否認經已作出的行為,或者不容許引申某項違反公平原則的爭辯。

Ex Parte

單方 在公平的原則下,訴訟的程序一般都是以雙方“Inter Parte”形式進行,即是與訟雙方同時有機會向法庭作出申辯。但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例如對申請人有人身或財物安全的迫脅,或者不讓對方有機會毀滅證據等,是可以容許以單方形式進行。例如以單方傳票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對方將子女擅自攜離香港。

False Imprisonment

非法禁錮 非法禁錮是一種刑事罪行,也是一種侵權行為,不單是指將受害人拘禁的行為,同時是指無合法理由而禁止他人自由離開的行為。觸犯非法禁錮罪行,可以被警方控訴,也可以被受害人追討賠償損失。

Fiduciary Duty

誠信責任 公司董事和受託人等,因為其身處位置,對委託人或有關的受益人都負有誠信的責任,基本上,誠信責任就是不能以位或權而謀私,凡事均以委託人的利益為前題。

Forthwith

立即 法律書信經常用的副詞,是立即的意思,例:The outstanding sum should be settled forthwith. 應該立即清還所欠的款項。其實,所謂立即,可以理解為最短的合理時間。

Frivolous

瑣屑無聊 民事訴訟中原告的申索理由,或者被告的抗辯理據,如果是Frivolous 瑣屑無聊,對方可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向法庭申請,將該申索或抗辯剔除,並索取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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