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報關員考試重點筆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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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關法律規定禁止報關員非法接受他人委託從事業務。報關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學識水平和實際業務能力,必須熟悉與貨物進有關的法律、對易、商品,必須精通海關法律、法規、規章並具備辦理業務的技能。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7最新報關員考試重點筆記梳理,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最新報關員考試重點筆記梳理

 對外貿易管制概述

  一、對外貿易管制的目的及特點

對外貿易管制是國家管制,是政府強制性行政管理行為,它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屬於強制性法律範疇。

1、目的:①保護和發展本國經濟,;②推行本國外交政策;③行使國家職能:保護資源、環境、調控經濟

2、特點:①對外政策的體現;②因時間、形勢變化而變化;③以進口管制為重點。

3、分類:管理目的分為——進口貿易管制和出口貿易管制

管制手段分為——關税措施和非關税措施

我國按管制對象分為——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管制

4、管制的實現:海關監管(各部委核發許可證、海關據此審定進出境的合法性來實現:單證貨三相符)

報關是確認貨物合法性的先決條件(不報關不能確認是否合法)

二、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基本框架與法律體系

我國外貿管制制度由海關監管制度、關税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管理制度、進出口許可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以及貿易救濟制度等構成。(第二、三節詳述)

貿易管制是一種國家管制,不包括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及各民族自治區政府的地方條例和單行條例,涉及的法律只限於憲法、法律、部門規章、行政法規以及相關的'國際條約。其中《對外貿易法》為核心。

環保類:《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蒙特利爾議定書》——臭氧層、《巴塞爾公約》——危險廢物

動植物類:《動植物檢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公約》

醫藥類:《藥品管理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精神的藥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精神藥物管國際公約》

許可類:《進 / 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

通用類:《對外貿易法》《海關法》《關税條例》《外匯管理條例》《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等《京都公約》——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 《倫敦準則》——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流的公約

《鹿特丹公約》——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國際公約

《蒙特利爾議定書》——消耗臭氧層物質

《巴塞爾工業》——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

我國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

許可制度是非關税措施,管理範圍:禁止進出口技術和貨物、限制進出口技術和貨物、自由進出口技術及實行自動許可管理的貨物,其中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的主體。

 一、禁止進出口管理:實行目錄管理

(一)禁止進口 (由於屬直接禁止貿易,故和第四節內容的學習無關)

1、貨物

①《禁止進口貨物目錄》

(第一、六批:根據保護生態環境的國際條約而定——如破環臭氧層的四氯化碳、虎骨等)

(第二批:舊機電——壓力容器類、電器醫療設備類、汽車工程及車船機械類(安全、環保與節電)

(三四五批:固體廢物類——城市垃圾、醫療垃圾、含鉛汽油淤渣等)

不符合《動植物檢驗檢疫法》、來自疫區的進口動物及其產品

③ 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及汽車空調器、空調壓縮機

右置方向盤的汽車

服裝、VIII因子製劑等血液製品、黑人牙膏(“DARKLE”、“DARKLIE”)

國產手錶復進口

2、技術:

《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第一批:涉及鋼鐵冶和有色冶金、化工、石油煉製、石油化工、消

防、電工、輕工、印刷、醫藥、建材生產技術等11類26項,保護國營經濟)

(二)禁止出口

1、貨物:

①《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中的

四氯化碳、虎骨、固沙用髮菜、木炭

② 重要價值或瀕危的野生動植物

③ 勞改產品

2、技術:

《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核技術、測繪、地質、藥品生產、農業等25個領域31項技術。

 二、限制進出口管理: (貨物結合第四節一、四、五、六、七、十節,技術結合四節八學習,以後為主)

(一)限制進口

1、貨物:

限制進口的管理方式:目錄管理下的許可證管理、關税配額管理

① 許可證管理:

包括進口許可證、瀕危物種進口、可利用廢物進口、進口藥品、音像製品、黃金及製品等管理。

② 關税配額管理:限額內外實行差別税率。這是一種相對數量的限制。如小麥。

2、技術:方式——目錄管理下的許可證管理。

程序:合同前遞交“技術進口申請”,外貿部門核發“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合同後申請,核發《技

術進口許可證》。(兩次申請、兩次核發——技術進口申請、意向書、合同、許可證)

涉及生物、化工、生物化工、石油冶煉、石油化工、造幣技術等6個領域的技術。

(二)限制出口

1、貨物: 貨物限制出口的管理方式

①許可證管理: 非數量限制,包括出口許可證、瀕危物種、敏感物項、軍品等直接簽發許可證管理。

②配額管理: 數量限制的貨物:分為:

a、配額許可證:獲得配額證明,換髮許可證(資格企業,直接分配,有確定總量)。

b、配 額招標:根據招標原則,中標者發放配額證明,換領出口許可證(有確定總量)。

3、技術:實行目錄管理、許可證管理,目錄外技術或目錄內技術但無許可證,不準出口。

《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

程序:申請、核發《技術出口許可證》。

 三、自由進出口管理:(結合第四節二、三並以後為主)

除禁限管制的商品、技術外,都屬自由進出口管理商品。但基於檢測需要,我對部分貨物實行進出口自

動許可管理,對技術進出口則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一)貨 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進口前進行自動許可性質的登記;有關部門一律核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二)技 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

只要是非禁限的、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外貿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後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登記,並頒發《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可持證憑以報關。

 其他貿易管制制度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 外貿經營者可是企業、其他單位、個人(個體工商户)

貿易經營者資格管理,實行備案登記制。根據法律法規、商務部特批不許登記的除外。

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國營貿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授權企業經營,屬國營範疇但國家允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國營貿易不得受非商業因素影響。

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授權企業的目錄,動態發佈。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不作為重點,是商檢內容)(結合第四節)

1、主管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過頒佈《法檢目錄》實施目錄管理。

對於法檢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檢疫;對於目錄外商品實施抽檢,並可根據貿易當事人要求實施檢驗檢疫並制發相關證書;而對於高價值、高技術、複雜的進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籤訂監造、裝運前預檢、監裝、以及到貨後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包括:進出口商品檢驗、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國境衞生監督制度三部分

2、進出口商檢分為:法定檢驗、合同檢驗、公正鑑定和委託檢驗。施檢商品的數量、質量、規格、包裝。

商檢標準有二:國家強制性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

3、動植物檢疫包括:進境、出境、過境檢驗、經出境攜帶和郵寄物檢疫、出入境運輸工具檢疫。

動植物檢疫管理方式:註冊登記、疫情調查、監測和防疫指導。

4、國境衞生監督包括:進出境檢疫、國境傳染病檢測、進出境衞生監督。

 三、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主管部門是:外匯管理局

1、外匯管理範圍:經常項目外匯業務、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的生成機制、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外匯管理的主要形式:通過核銷單實行外匯核銷。

2、出口收匯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匯,提高收匯率。依據是《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具體內容是:外匯管理局發出核銷單,發貨人或貨代填寫,海關簽註,外管部門憑此和報關單核銷聯進行收匯核銷。

3、進口付匯管理:目的是防止付匯不進口的逃匯行為。

具體辦法是:出口前申請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時海關簽註,進口人憑之與進口報關單付匯證明聯到指定行辦法付匯業務。(基本上與2同)

 四、對外貿易救濟措施:01年我成為世貿成員,世貿組織允許成員國特殊情況下實施貿易救濟。

類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

反傾銷反補貼針對價格歧視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進口激增的情況。

* 反傾銷措施:① 臨時反傾銷措施(在初步認定存在傾銷傾向並調查結束前實施)

a、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商務部決定、公告,海關執行)

b、徵收臨時反傾銷税(商務部建議、税則委員會決定、商務部公告,海關執行)

期限:4+5月

② 最終反傾銷措施:徵收反傾銷税 (程序同臨時反傾銷税)

* 反補貼措施:① 臨時反補貼措施 4月 (初裁補貼成立即實施)

擔保形式(現金或者保函)徵收臨時反補貼税。

② 最終反補貼措施:徵收反補貼税。 (終裁補貼成立起實施,終裁前要磋商)

(商務部建議、税則委員會決定、商務部公告、海關執行。)

* 保障措施: ① 臨時保障措施: 增加關税(懲罰性)。不超過200天,計入保障總期限。

可不經磋商實施,如事後調查不能確認進口對國內產業形成損害或損害威脅,應退還所徵税。

② 最終保障措施,可提高關税、純粹數量限制和關税配額等形式。期限:4+4年。

救 濟措 施 對 比

措施

適用對象

條件

實施形式

實施期限

反傾銷

價格歧視等不公平貿易或競爭

低價傾銷

現金保證金、價格承諾、保函

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延長至9個月。

反補貼

同上

政府補貼

同上

臨時反補貼措施公告起不超過4個月。

保 障

公平條件下的數量猛增

數量激增

加徵關税、關税配額、數量配額。

臨時保障措施不得超過200天,最終保障措施一般不超過4年,特殊情況下總期限不得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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