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資格考試重要知識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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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不是自由職業者,只能受僱於一個依法向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企業,並代表該企業向海關辦理業務。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報關員資格考試重要知識點梳理,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報關員資格考試重要知識點梳理

 暫準進出境貨物的報關程序

一、暫準進出境貨物概述

(一)含義

暫準進境貨物是:指為了特定的目的,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的貨物。

暫準出境貨物是:指為了特定的目的,經海關批准暫時出境,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貨物。

(二)特徵(掌握)

1、有條件暫時免予繳納税費

2、免於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

3、規定期限內按原狀復運進出境

4、按貨物實際使用情況辦結海關手續

判斷題(2006年考題)

暫準進出境貨物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境時,暫不繳納進出口税費,但收發貨人須向海關擔保。

答案:對

 暫準進出境貨物範圍

(三)範圍(兩大類)

1、第一類: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出境,繳納保證金,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貨物。包括的範圍一共有12項(參見教材第169頁掌握記憶)

2、第二類:按貨物的完税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按月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徵收進出口税的暫準進出境貨物。(考試不作要求)

二、暫準進出境貨物的報關程序

使用ATA單證冊的暫準進出境貨物

(一)使用ATA單證冊的暫準進出境貨物

1. ATA單證冊概述

(1)含義

ATA單證冊:是“暫準進口單證冊”的簡稱,是指世界海關組織通過的'《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及其附約A和《ATA公約》中規定使用的,用於替代各締約方海關暫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税費擔保的國際性通關文件。

(2)格式(瞭解)

我國海關只接受中文或者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

(3)適用

僅限於12項內容的第1種情況: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的貨物。除此之外,我國不接受持ATA單證冊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

判斷題(2002年考題)

ATA單證冊既是國際通用的暫準進口報關單證,又是具有國際效力的擔保書,在我國目前僅適用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供陳列或使用的貨物。

答案:正確

(4)管理

①出證擔保機構:中國國際商會是我國ATA單證的出證和擔保機構。

②管理機構:海關總署在北京海關設立ATA核銷中心。

③延期審批

自貨物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超過6個月的,向海關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在規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准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於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准決定書”(或不批准決定書)。

參展期在24個月以上的,在18個月的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

1、概述

(1)範圍

暫準進出境貨物一共有12項(教材第168頁),除了第(1)項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會、交易會及類似會議活動下的貨物、及第(1)項“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以及第(9)項盛裝貨物的容器(集裝箱箱體)以外,其餘按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進行監管。

(2)期限(與展覽品一樣)

暫準進境期限是6個月,即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超過6個月的,向海關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在24個月以上的,在18個月的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3)管理

申請延長復運出境、進境期限的,在規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准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

申請延長超過18個月的,由海關總署做出決定。

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報關程序

2、報關程序(瞭解)

(1)進出境申報

(2)結關

  出口加工區及其貨物的報關程序

(一)出口加工區簡介

1、含義

指經國務院批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海關對保税加工進出口貨物進行封閉式監管的特定區域。

2、功能:出口加工區具有從事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及研發、檢測、維修等業務的功能。

3、管理

(1)區內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不得建立營業性的生活消費設施。

(2)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3)加工區與境外進出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須將國家禁止出口商品運至出口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不予簽發出口退税報關單。

(4)境內區外進入出口加工區視同出口,辦理出口手續,可以辦理出口退税(進區辦出口)

(5)從境外運入出口加工區的加工貿易貨物全額保税,出口加工區區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但適用電子帳冊管理,實行備案電子帳冊滾動累扣,核扣,每6個月核銷一次。

(6)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自用的生產、管理所需設備、物資、除交通車輛和生活用品外,予以免税。

(二)報關程序

出口加工區在進出口貨物之前,應向出口加工區主管海關申請建立電子賬冊,包括“加工貿易電子賬冊(H賬冊)”和“企業設備電子賬冊”。

1、與境外之間進出境貨物的報關(通常與保税區結合在一起考,作比較)

應填寫的是“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出口加工區海關報關。

跨關區進出境的時候,按“轉關運輸”中的直轉轉關方式辦理轉關。對於同一直屬海關的關區內進出境的出口加工區貨物,可以按直通式報關。

(1)境外貨物運入出口加工區,採用直轉的轉關的方式辦理轉關的步驟。

(2)出口加工區貨物運出境外,採用直通式報關。

2、出口加工區與境內區外其他地區之間進出貨物報關

(1)出口加工區貨物運往境內區外(出區進入國內市場)

◆步驟:見下表歸納的表格

◆其他規定:

①出口加工區企業內銷加工製成品,以海關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相同或類似貨物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税價格。

②內銷的副產品,以內銷價格作為完税價格,由區外企業繳納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免於交付緩税利息。屬許可證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③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殘次品等原則上應復運出境。如出區內銷按照對區外其他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的相關規定辦理:(2010年新增)

A、邊角料、廢品內銷,海關按照報驗狀態歸類後適用的税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徵税款,免予提交許可證件;

B、邊角料、廢品以處置方式銷燬的,或者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需出區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區內企業持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以及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和所在地地(市)級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C、對無商業價值且不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邊角料和廢品,需運往區外以處置之外的其他方式銷燬的,應憑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的批件,向主管海關辦理出出區手續,海關予以免税,並免予核驗進口許可證件;

D、殘次品出區內銷,按成品徵收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屬於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相應許可證件;對屬於《法檢目錄》內的出區內銷殘次品,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檢驗合格後,方可內銷。

④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需要時,可將有關模具、半成品運往區外進行加工,由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應徵關税和進口環節增殖税等值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後方可處理出區手續。加工產品應按期,一般為6個月,復運回加工區。

⑤出口加工區區內企業經主管海關批准,可在境內區外進行產品的測試、檢驗和展示活動。

⑥運往境內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不得用於境內區外加工生產和使用。應自運出之日起60天內運回加工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於期限屆滿前7天內,向主管海關説明情況,並申請延期。申請延期以1次為限,延長期不得超過30天。

⑦運往境內區外維修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運回加工區時,要以海關能辨認其為原物或同一規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為限,但更換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併運回加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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