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報關員考試章節課堂重點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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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進出境手續及相關海關事務的過程。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7報關員考試章節課堂重點筆記,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2017報關員考試章節課堂重點筆記

 第一節 報關

  一、報關概念

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進出境手續及相關海關事務的過程。報檢、報驗先於報關手續辦理。、

*設關地進出境並辦理海關手續是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基本規則。

*通關不同於報關,它還包括海關的監督管理等管理過程

  二、報關範圍

① 進出境運輸工具:船舶、車輛、航空器、馱畜;

② 進出境貨物:一些特殊貨物,如通過電纜、管道輸送進出境的水、電等無形的貨物,如附着在貨品載體上的軟件等也屬報關範圍;

③ 進出境物品: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非貿易性質,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三、報關的分類和報關內容

(一)、按對象分為運輸工具報關、貨物報關和物品報關。

① 運輸工具報關:進出境申報是運輸工具申報的主要內容。報關內容主要是交驗有關單證。

② 物品報關:自用合理數量是海關對進出境物品監管的基本原則。即:所謂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出售、出租;所謂合理數量指根據旅行目的、居留時間所規定的正常數量或者按照規定的免税數量。

*“紅綠通道”——綠色通道適用於數量和價值都不超過免税限額、且非國家禁限物品。

紅色通道則必須填寫“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等進行申報。

*進出口郵包必須填寫“報税單”,小包郵件同時填寫綠色標籤。

*隨身攜帶或者郵寄的貨物必須按照貨物來報關!

(二)、按報關目的分為分為進境報關、出境報關。此外還有轉關報關。

(三)、按報關實施者分為自理報關、代理報關。

*自理報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貨代為自己報關。自理報關單位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報關權。

*代理報關:報關企業為貨物的收發貨人進行報關。報關企業必須獲得註冊登記許可並且進行註冊登記。分為直接代理報關和間接代理報關。

[直接代理報關]以委託人的名義報關納税。直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作用於被代理人即委託人

[間接代理報關]以報關企業自身名義報關納税。間接代理中,報關企業承擔類委託人責任。

*我國對進出境物品的代理報關人沒有特殊要求,但進出境貨物的代理報關人則必須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

 第二節 海關

  一、我國海關的性質與任務

(一)海關性質:

1、海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對內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

海關是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監督管理對象是所有進出關境的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實施監督管理的範圍是進出關境及與之有關的活動。

海關的監督管理是國家行政執法活動。

2、關境: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税制度的領域。包括領水、領陸和領空。我國關境小於國境,我國單獨關境有香港、澳門和台、澎、金、馬單獨關税區。進出境指的就是進出關境。

(二)海關的任務

海關的四項基本任務:監管,徵税,緝私和編制海關統計。除了這四項基本任務外,還包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海關對反傾銷及反補貼的調查等。

1、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監督管理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

2、徵税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海關法》、《關税條例》。

徵收的税費主要有關税和進出口環節的增值税、消費税。

關税的徵收主體是國家,海關代表國家徵收。

3、查緝非法運輸: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是打擊非法運輸的主管機關,海關緝私警察負責非法運輸犯罪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

公安、工商、税務等部門都有緝私權利,他們查獲的案件要行政處罰的統一移交海關處理。

4、海關統計的原則:凡能引起我國境內物質資源儲備增加或減少的進出口貨物,均列入海關統計。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和物品,實施單項統計。

海關統計以實際進出口貨物為統計對象。不同於商務部統計,配合作用。

1992年,編制了《海關統計商品目錄》

5、四項基本任務中,監管是基礎,別的'任務是在此基礎上的延伸,同時他們又反過來為前者服務。

  二、海關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海關立法採取了全國人大、國務院、海關總署三級體制。

1、《海關法》是管理海關事務的基本法律規範。(制定87:6.19:1-7 修改00:9.16:7-1)

海關事務屬於中央立法事權,立法者為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各級省市人民的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關法律法規。

2、行政法規(條例):國務院制定——《關税條例》等

3、海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海關總署制定規章,直屬海關制定規範性文件

 三、海關的權力

(一)、含義:即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權。它是公共行政職權。

(二)、海關權力的特點:特定性、獨立性、效力先定性、優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權力的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基本特徵)

*特定性:行使主體特定——海關,適用範圍特定——進出關境監督管理領域,不能作用其他場合。

*獨立性: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僅向海關總署負責,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即組織機構獨立。

*效力先定性:海關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應推定其合法而必須遵照執行。

*優益性:行政受益權——享受國家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

行政優先權——在執法遭到暴力抗拒時,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必須予以協助。

(三)海關權力的內容:行政許可權、税費徵收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佩帶和使用武器權、行政處罰權、行政立法權、行政複議權、其他行政處理權。

1、行政許可權:時限內的答覆制度。10項(P396)

2、税費徵收權:徵、免、減、追徵權。

3、行政監督檢查權

①檢查權:實施對象是運輸工具、場所和非法運輸嫌疑人。

有非法運輸嫌疑的運輸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場所,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外,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才能進行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人身檢查僅能在兩區內。

檢查權的行使

限 制

區 域

對 象授 權 限 制

進出境運輸工具“兩區”內海關有關部門可直接行使

“兩區”外

有非法運輸嫌疑的運輸工具“兩區”內海關有關部門可直接行使

“兩區”外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

有藏匿非法運輸嫌疑貨物、物品的場所“兩區”內海關有關部門可直接行使

“兩區”外①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方可;

②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未到場,須有見證人在場;

③不能對公民住所實施檢查。

非法運輸嫌疑人“兩區”內海關有關部門可直接行使

“兩區”外

注:“兩區”指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

“授權”包括一般性授權和一事一授權。

②查驗權:貨物、物品。鑑別其合法性。

① 施加封志權:為辦結海關手續、尚處在監管狀態的貨物

② 查閲、複製權:出入境人員的證件、其他出入境貿易的資料

④查問權:對違法人或違法嫌疑人

⑤查詢權:對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

⑥稽查權:進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保税貨物、減免税進口貨物監管期限內及其後的3年內。法律依據《海關稽查條例》。稽查權的實行過程中可能同時行使了上述某些權力。

4、行政強制權

① 扣留權:兩區外,有非法運輸嫌疑,須經直屬海關或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同意。如果有證據,則不用

對非法運輸嫌疑人,扣留時間24+24小時。

違法的資料可以扣留。

② 滯報、滯納金徵收權

③ 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④ 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進口3個月未申報的;

經許可,所有人申明放棄的;

依法扣留、不宜長期保留的, 必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

規定期限內未申報而又不宜長期保留的。

⑤ 強制扣繳、變價抵繳關税權。超期不納税,經直屬海關關長或授權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扣等額銀行存款、變賣應税貨物或其他貨物等財產

① 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納税擔保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授權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扣等額金融存款、

貨物或其他財產。

② 抵繳、變價抵繳罰款權。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而又不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時,保證金抵繳、變價

被扣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抵繳。

⑧ 連續追緝權。須追緝時保持連續狀態。

⑨ 其他特殊行政強制:——擔保

l 處罰擔保:有非法運輸嫌疑無法或不便扣留的;

非法運輸嫌疑但申請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繳清罰款、或被追繳貨物(物品非法運輸運輸工具)等值價款的。

l 税收擔保:納税人規定期限內有藏匿應税貨物或其他財產嫌疑的;

被批准暫準進出境、保税的。

l 其他海關事務擔保:商品歸類、估價、提供有效單證、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處罰權:對違規報關員、非法運輸行為人的警告、處罰、暫停資格和取消資格權

6、其他行政處理權:

l 佩帶、使用武器權:適用範圍:緝私;

使用對象:非法運輸者和非法運輸嫌疑人;

使用條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l 連續追緝權

l 行政裁定權:商品歸類、原產地確認、許可證適用

l 行政獎勵權

(三)海關權力行使原則:(海關有行政權,緝私局才有刑事權)

1、合法原則:主體資格合法;法律規範為依據;(方法、手段、步驟、時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違法主體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適當原則:權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為基礎,以正義性為目標。為了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用,監督的法律途徑有二:行政監督(行政複議程序)和司法監督(行政訴訟程序)。

3、依法獨立行使原則

4、依法受到保障原則

(四)海關權力的監督

 四、海關的管理體制與機構

(一)海關的領導體制

工作方針: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

管理體制:①海關事務屬中央事權;②採取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海關隸屬關係不受行政區劃限制;③海關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80年《國務院關於改革海關管理體制的決定》恢復垂直領導體制。87年六屆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海關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確立下來

(二)設關原則:對外開放口岸、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

(三)海關的組織機構: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

海關總署:下設廣東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設立特派員辦事處,作為其派出機構。

直屬海關:共有41個,除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外,分佈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海關實施關區集中審單和貿易統計

隸屬海關是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的基本執行單位。

海關緝私警察機構:98年設立。03年改成緝私局,實行海關總署和公安部雙重領導,以海關領導為主的體制。在廣東設立廣東分書緝私局,各直屬海關設立分局。

  五、報關與海關管理

海關業務改革的目標:建立“方便、嚴密”的業務制度

1999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本着“守法便利、動態管理、風險管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企業設為A、B、C、D四種不同類別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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