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學生權利維護方式

來源:文萃谷 2.88W

導語:在歷年考試中多地涉及到了學生權利維護的題型,但是由於同學們對於教育法律法規知識掌握的並不是很透徹造成此類題型錯誤率比較高,本文對於常見的學生維護權利的幾種方式包括學生申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內容簡要區分。

如何區分學生權利維護方式

  一、學生申訴制度

申訴本是行政法意義上的概念,指遭受國家有關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處理的公民向國家機關陳述事實和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具體到學生申訴,則是指學校學生在接受教育管理的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不服,或認為學校和教師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向有關部門或機構提出要求重新審查、審議並做出相應處理決定的制度。

學生申訴目前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校內申訴,第二階段為不服學校複查決定而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的再申訴。

  二、行政複議制度

行政複議是解決教育管理糾紛的行政途徑之一。行政複議既是對行政管理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矯正的`一種救濟手段,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複核,行使行政職權的一種形式,還是行政管理系統內部自我糾錯、自我監督的方式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第6條的規定確認了受教育權受到侵犯可以通過複議得到救濟。教育管理糾紛的行政複議是指學生若不服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而向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家教育部申請重新審議並做出相應決定的行為。但是,這一規定有很大的侷限性,對於教育管理糾紛的解決而言,很難起到作用。

  三、行政訴訟

申訴和複議畢竟是教育系統內部的救濟方式,在學校與學生教育管理糾紛的解決中,行政訴訟才是最主要的途徑,因為其程序更為公開、公正,執行力也更有保障。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係領域發生糾紛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以做出裁判的一種活動。

行政訴訟作為解決行政爭議,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救濟的行政法律救濟制度,與其他行政救濟制度,如申訴、行政複議相比較,其程序最為嚴格,地位最為超脱,裁決最為權威。因此,行政訴訟被認為是解決教育管理糾紛最重要也是最終的一個環節。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目前的立法中僅規定學生對教育主管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並沒有為學校作為行政訴訟被告提供依據。關於這一點,理論界也存在較大爭議,然而自1998年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田永起訴母校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一案後,由於法官在判決書中對行政主體進行了擴大解釋,將學校歸類於經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並以此為由受理了此案,自此之後,對於教育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法律糾紛,學生往往試圖通過行政訴訟的機制解決,行政訴訟成為教育管理糾紛解決中適用率最高的機制。

關於考試中常見的學生權利維護的方式為大家介紹的這裏,希望本文對同學們理解學生權利維護方式有一更加清晰的瞭解和認識,最後希望同學們認真備考,最終在考試中取得一個滿意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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