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商法經濟法》複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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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看書多做練習題,對於在《商法經濟法》這一模塊中獲取分數比較有效。應屆畢業生小編整理了部分關於商法經濟法的複習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年司法考試《商法經濟法》複習題

一、王某、張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資180萬元,於2012年8月成立綠園商貿中心(普通合夥)。其中王某、張某各出資40萬元,田某、朱某各出資50萬元;就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協議未特別約定。2013年9月,鑑於王某、張某業務能力不足,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王某不再享有對外簽約權,而張某的對外簽約權僅限於每筆交易額3萬元以下。關於該合夥人決議,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因違反合夥人平等原則,剝奪王某對外簽約權的決議應為無效

B、王某可以此為由向其他合夥人主張賠償其損失

C、張某此後對外簽約的標的額超過3萬元時,須事先徵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對張某的簽約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正確答案】 CD

【答案解析】 選項A、B錯誤。《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據此可知,該合夥人會議決議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對外簽約權,王某不能以此為由向其他合夥人主張賠償。

選項C、D正確。《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可知,合夥人決議作出的對張某對外簽約權的限制有效,張某對外簽約的標的額超過3萬元時,須事先徵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但該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關於商事登記,下列哪些説法是正確的?(  )

A、公司的分支機構應辦理營業登記

B、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即喪失主體資格

C、企業改變經營範圍應辦理變更登記

D、企業未經清算不能辦理註銷登記

【正確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選項B錯誤。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並沒有立即喪失主體資格,應當先進行清算,清算後要辦理註銷登記,註銷登記之後才喪失主體資格。

選項C正確。《公司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選項D正確。企業未經清算的,相關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解決,不能辦理註銷登記。

 三、某經營高檔餐飲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4年。最近四年來,因受市場影響,公司業績逐年下滑,各董事間又長期不和,公司經營管理幾近癱瘓。股東張某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可同時提起清算公司的訴訟

B、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C、可將其他股東列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訴訟作出判決,僅對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選項B正確。《公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選項C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四條第一、二款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選項D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李桃是某股份公司發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後的兩年多時間裏,各董事之間矛盾不斷,不僅使公司原定上市計劃難以實現,更導致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關於李桃可採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説法是正確的?(  )

A、可起訴各董事履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B、可同時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和對公司進行清算的訴訟

C、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可直接要求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D、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應以公司為被告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各董事並未違反法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李桃不可以此為由起訴各董事。另外,根據題幹給出的.信息可知,本案是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了問題,持有14%股份的股東李桃可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選項B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選項C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據此可知,在李桃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予以保全。

選項D正確。《公司法解釋(二)》第四條第一、二款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五、某普通合夥企業為內部管理與拓展市場的需要,決定聘請陳東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陳東可以同時具有合夥人身份

B、對陳東的聘任須經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C、陳東作為經營管理人,有權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D、合夥企業對陳東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據此可知,陳東應為合夥人以外的人,且聘請陳東為企業經營管理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選項C錯誤。《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是否有權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要看合夥企業是否有授權。

選項D錯誤。《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可知,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非不能對抗所有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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