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商法》訓練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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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選題

2016年司法考試《商法》訓練試題

1、不屬於商號登記類型的是:( C )

A.創設登記B.預登記C.放棄登記D.變更登記

2、我國商號選用的原則是:( A )

A.商號真實主義B.商號自由主義C.商號折中主義D.商號準則主義

3、商號權的法律性質是:( C )

A.財產權B.人身權C. 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D.知識產權

4、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現是:( B )

A.商主體法定原則B.商事登記C.商主體資本確定D.商主體住所限定

5、我國商事登記的主管機關是:( C )

A.税務機關B.民政機關C.人民法院D.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二、多選題

1、商號的特徵主要有:( ABC )

A.商號是商主體所使用的名稱B.商號是商主體所從事商行為時所使用的名稱

C.商號是商主體用以表彰自己營業的名稱D.商號具有保密性

2、商號中不得包含的內容和文字有:( ABCD )

A.社會團體名稱B.國際組織名稱C.部隊番號D.數字

3、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登記種類有:( ABCD )

A.設立登記B.註銷登記C.變更登記D.分公司登記

  三、辨析題

1、商號也叫商業名稱,其與企業名稱、廠商名稱是同義語。

錯誤。商號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商號僅指字號,從廣義來看,商號與商業名稱和商事名稱是同義語,國內絕大多數學者持這種觀點,個別學者甚至認為,商號與企業名稱,廠商名稱為同義語,鑑於企業乃商主體的主流形式,這種看法可以例解,但並不恰當。

2、商事登記本質上是一種公法性的法律行為。

答:正確。

商事登記,也成為商業登記,是指當事人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主體資格,依法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將其設立、變更或終止的事實記載於登記簿冊,並予以公示的法律行為。商事登記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公法行為,是國家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維護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權力對商事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這其實是商法公法性的側面反映。

  四、簡答題

  1、簡述商號的概念和特徵。

(一)概念:商號亦稱商事名稱、商業名稱,是指商主體從事商行為時所使用的名稱。

(二)特徵:(1)商號是商主體所使用的名稱;(2)商號是商主體從事上行為時所使用的名稱;(3)商號是商主體用以表彰自己商業的名稱。

  2、簡述商號與商標之間的相互關係。

(一)區別:(1)商號以商主體自身為對象,而商標則是以商品或服務為對象,系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標誌,不僅區分不同商主體的商品或服務,而且區分同一商主體的不同商品或服務;(2)商號只能由文字構成,而商標則可以由文字、圖形或其他組合構成。(3)商號登記採取強制主義,而商標登記則是自願與強制相結合;(4)商號僅在登記機關行政管轄區內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標一經註冊,在全國具有排他性。

(二)聯繫:商號與商標的功能具有相似之處,即均具有顯着性,具有識別功能,均與商主體的信譽息息相關。

  3、簡述企業商號的選用規則。

(一)商號單一原則:要求商事主體在經營同一營業時,要使用同一商號。這一原則是現代商事活動發展的要求。保持商號的單一、穩定是市場交易安全的需要,各國基本上都遵從這一原則。

(二)商號選用的有關法律規定:(1)商號結構的法律規定:所謂商號結構,是指商號的組織成份和其各成份的組成順序。商號的類型不同,商號的結構也不同。根據我國關於企業名稱的有關規定,商號必須由文字構成,且應當具有顯着特徵;(2)商號選用的有關限制性規定:第一、商事主體不得使用法律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一些名稱作為商號;第二、一個商事主體一般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第三、禁止以不正當目的使用商號;第四、商法主體設立分支機構的,商法主體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4、簡述商事登記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商事登記,亦稱商業登記,是指當事人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主體資格,依法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將其設立、變更或終止的事實記載於登記簿冊,並予以公示的法律行為。商事登記為一項重要的商法制度。

(二)功能

(1)確認商主體從事商業從事營業活動的合法性,維護其合法權益;(2)方便交易相對人識別商主體的信用情況,提高交易效率,維護交易安全;(3)便於國家對商主體進行必要的監管;(4)便於國家獲取統計資料,事實必要的宏觀調控。

  5、簡述商事登記的性質及其效力。

(一)性質:從本質上講,商事登記是一種公法行為,是國家為了提高交易效率與維護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權力對商事活動進行的必要干預;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個側面。

(二)效力:商事登記的一般效力可以歸結為三種模式:1、商事登記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資格的必備要件,德國、法國和瑞士採用該模式。2、商事登記僅取得特殊權利,荷蘭採取該模式;3、商事登記系一切商主體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國就是採取該模式。

  五、論述題:

  1、論商號權的性質和內容。

(一)概念:商號權是指商事主體對其登記註冊的商號在一定地域內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商號權的取得以登記為法定要件,商號非依法登記不得取得專有使用權,不受法律保護。

(二)主體:商號權的主體是依法取得商事主體資格的獨立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從根本上説,商號是人們出於營利的目的而創設的一種有別於一般民事名稱的特殊名稱。不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都不得申請商號註冊,成為商號權的主體。雖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但未取得獨立的商事主體資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機構,也不能成為商號權的主體。

(三)商號權的客體:商號權的客體是依法核准註冊的商號

(四)商號權的內容:(1)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指商號權人對自己登記的商號在法定範圍內的專有使用的權利。商號權人在登記核定的範圍內行使商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經核准登記的商號權只歸商號權人享有。(2)轉讓權:商號具有無形財產權的性質,可以轉讓。商號的.轉讓須由讓與方與受讓方簽訂書面協議並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轉讓商號,如未經核准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規定,商號轉讓僅能與營業轉讓(包括部分營業轉讓)同時進行,或者在營業廢止時進行。(3)許可權:許可權指的是商號權人通過簽訂商號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該登記商號的權利。商號許可使用合同應送主管部門備案。

  2、試論商事登記的目的、範圍和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完善。

商事登記,亦稱商業登記,是指當事人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主體資格,依法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將其設立、變更或終止的事實記載於登記簿冊,並予以公示的法律行為。

(一)目的:商事登記的基本目的在於為商事活動的參加人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謀求確認。商事登記的主要法律效力在於富裕商事主體取得、變更活終止其商事權利能力或商事行為能力。

(二)範圍:作為商主體必須登記的事項,商事登記事項的範圍因商主體類型而異。如遇

這些事項發生變化,即應辦理變更登記。我國尚無統一的商事登記法,不同主體的登記事項分散在多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之中。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企業法人的登記事項有11項之多,即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以及《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分別規定了合夥企業與公司必須進行的商事登記事項。

(三)完善: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商事登記法,調整商事登記關係的法律散見於眾多的民商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中。

與其他國家的商事登記制度相比,我國目前的工商登記制度具有一下幾個方面的特點:第一: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已明顯表現出商事登記普遍適用於一切營利主體(商主體)的統一特徵。第二、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已經表現出對“企業”或“工商業”更趨近於現代商法對於“商業”的理解。

但我國的商事登記制度目前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實上仍處於在不統一的單行法狀態。一方面,有關商事登記的一般規則和普遍性規則尚未得到統一的歸納和抽象;另一方面,對不同類型商主體的登記註冊和備案公示規定間又含有大量的重複和相悖之處。因此迫切要求儘快制定出一部適用於一切商事主體的商事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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