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商法》模擬練習題

來源:文萃谷 2.44W

商法在司法考試中知識點涉及相對較多,所以大家要學會在平時的試題練習中總結知識點,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商法模擬練習題,大家可以進行自我檢測。

2017司法考試《商法》模擬練習題

 一、多項選擇題

1.甲、乙、丙、丁欲設立一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中約定了如下內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規定?

A.甲僅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同時被推舉為合夥事務執行人

B.丙以其勞務出資,為普通合夥人,其出資份額經各合夥人商定為5萬元

C.合夥企業的利潤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僅按營業額提取一定比例的勞務報酬

D.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全部轉為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全部轉為有限合夥人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合夥企業法》第67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由此,甲僅以出資為限對企業承擔債務,其是有限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事務,A的説法錯誤;第64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第16條 (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由此,B的説法正確,當選;第69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C正確,當選;第75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由此,D的説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C.

2.賈某是一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若賈某被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他合夥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夥

B.若賈某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取得賈某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C.若賈某轉為普通合夥人,其必須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如果合夥協議沒有限制,賈某可以不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而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參考答案】 BCD

【參考解析】《合夥企業法》第79條規定,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所以A錯誤,不當選;第80條規定,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B正確,當選;第83條規定,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C正確,當選;第72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D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CD.

3.王某將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該房屋因鄰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毀損,損失10萬元。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王某應當先向鄰居索賠,在鄰居無力賠償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

B.王某可以放棄對鄰居的賠償請求權,單獨向保險公司索賠

C.若王某已從鄰居處得到10萬元的賠償,其仍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D.若王某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不足10萬元,其仍可向鄰居索賠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45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此,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給予賠償,但是這二者之間並沒有先後順序,A的説法錯誤,當選;王某若已經從鄰居處得到10萬元的賠償,此時其損失已經被彌補,所以不可以再向保險公司索賠,C的説法錯誤,當選;D的説法正確,不當選;《保險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由此,B的説法是錯誤的,當選。本題是選非題,正確答案是ABC。

4.甲向乙開具金額為100萬元的匯票以支付貨款。乙取得該匯票後背書轉讓給丙,丙又背書轉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現查明,甲、乙之間並無真實交易關係,丙為未成年人,票據金額被丁變造。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儘管甲、乙之間沒有真實交易,但該匯票仍然有效

B.儘管丙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據上的簽章仍然有效

C.儘管票據金額已被丁變造,但該匯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據上的追索權

【參考答案】AD(本題司法部公佈的答案是AD,但是本校認為正確答案應該是AC)

【參考解析】《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第21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10條、第21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儘管甲乙之間沒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該匯票已經背書轉讓,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4條的規定,該匯票仍然有效。因此,A項説法正確;《票據法》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籤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由此,B的説法錯誤;《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票據變造的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因此,C項正確;甲乙是在票據變造之前簽章的票據債務人,因此,甲乙應該對變造之前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而非是不承擔票據責任,D項説法錯誤。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

5.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為共同保證人,並以甲公司的廠房作抵押擔保。其後,甲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而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並指定了破產管理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管理人可以優先清償乙銀行的債務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償還了乙銀行貸款,則其可向管理人申報100萬元債權

C.如乙銀行不申報債權,則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報100萬元債權

D.如乙銀行已申報債權並獲40萬元分配,則剩餘60萬債權因破產程序終結而消滅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企業破產法》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因此,A的説法錯誤,不當選;第51條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由此,B和C是正確的,當選。第110條規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由此,D是錯誤的,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C.

6.周某向錢某轉讓其持有的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權,並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關於該股權轉讓和股東的認定問題,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股東仍然是周某

B.在出資證明書移交給錢某後,錢某即成為公司股東

C.在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後,錢某即成為公司股東

D.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登記後該股權轉讓取得對抗效力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本題中,C和D是正確的,當選。

7.劉某是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指示公司會計將資金借貸給一家主要由劉某的兒子投資設立的乙公司。對此,持有公司股權0.5%的股東王某認為甲公司應該起訴乙公司還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訴,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對乙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權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必須先向董事會或監事會提出請求

C.王某應以甲公司的名義起訴,但無需甲公司蓋章或劉某簽字

D.王某應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但訴訟請求應是將借款返還給甲公司

【參考答案】B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D.

8.甲公司於2008年7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依照《公司法》規定,下列哪些人員不能擔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擔任企業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01年6月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滿釋放

B.張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0%,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於2006年被宣告破產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為期2年,但因資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償

D.趙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長,該公司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複製音像製品於2006年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腐、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其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本題A選項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不是貪腐、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擔任公司董事,A不能選;B選項中,張某是宣告破產的公司的股東,而不是其董事、廠長或者經理,所以也是可以擔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選;C選項中,徐某因個人大額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所以不得擔任甲公司的董事;D中,趙某是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擔任甲公司的董事,本題正確答案是CD.

9.華勝股份有限公司於2006年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會中其餘4名成員未出席。董事會表決之前,丁因意見與眾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會經與會董事一致通過,最後仍作出決議。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該決議有效,因其已由出席會議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B.該決議無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體董事表決票的二分之一

C.該決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公司股東會的最終意見

D.該決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公司監事會的審查意見

【參考答案】A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本題中,出席會議的董事有5位,符合舉行董事會會議關於出席人數的規定,可以舉行董事會會議;但是因為董事會表決之前,丁因意見與眾人不合,中途退席,導致董事會的決議實際上只有4名董事通過,不足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該決議無效,A、C、D的説法錯誤,B的説法正確。

10.甲公司欲與某外國公司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就相關事項諮詢律師。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合資企業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資企業章程中可以約定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資企業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規定設股東會作為其權力機構

D.合資企業合同只能約定按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即商務部審查批准,發給批准文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資企業的成立日期,由此,A的説法錯誤,當選;董事長是合資企業的法人代表,B的説法錯誤,當選;董事會是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此,C錯誤。D的説法“合資企業合同只能約定按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本身正確,不當選。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ABC.

二、不定項選擇題

張某有200萬元資金,打算在煙台投資設立一家註冊資本為300萬元左右的餐飲企業。關於如何設立與管理企業,請回答題。

1.張某可以選擇的企業類型有?( )

A.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一家合夥企業

B.單獨出資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

C.與韓國商人共同設立一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D.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一家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答案】AB

【參考解析】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沒有最低或最高註冊資本的限制,本案中,張某打算設立一家註冊資本為300萬左右的餐飲企業,從註冊資本上看是不違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的。另外缺少的100萬左右可以讓另外一個合夥人出資。因此,A項的企業類型可選。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沒有註冊資本的最低或最高限制,同時也沒有實繳出資的限制,只要出資人申報出資即可,之後的出資額度可以慢慢繳足。本案中,張某隻有200萬的資金,不妨礙其成立一家註冊資本為300萬的個人獨資企業,缺少的另外100萬可以事後補足。因此,B項的企業類型可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制定本法。據此可知,中外合作企業中的中國合作者要求是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不能是個人。因此,C項錯誤。

《公司法》第81條第3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據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500萬,張某想成立一家註冊資本為300萬左右的企業,不能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類型。因此,D項錯誤。

2.如張某擬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註冊資本不能低於50萬元

B.可以再參股其他有限公司

C.只能由張某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

D.可以再投資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一人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59條第1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據此可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10萬,而非是50萬。因此,A項錯誤。

《公司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據此可知,法律僅限制自然人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是沒有限制其參股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因此,B項正確,D項錯誤。

《公司法》第58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公司法》中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節中沒有對法定代表人進行特殊規定,因此適用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另《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據此可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據公司章程確定的,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因此,C項錯誤。

3.如張某擬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該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樣

B.如張某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投資人的身份

C.如該企業解散,必須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進行清算

D.該企業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的`相關規定。

A項內容存在爭議。《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從該條規定來看,A項説法是正確的。但輔導用書上的觀點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字樣,顯然,本題採用了輔導用書的觀點,故認為A項説法錯誤。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因此,B項正確。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C項錯誤。

《企業所得税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D項錯誤。

甲公司出資70%,乙公司出資30%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丙(註冊資本2000萬元),雙方的《投資協議》約定:丙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第一任董事長由乙公司推薦、財務總監由甲公司推薦;股東拒絕參加股東會會議的,不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請回答94-96題。

4.若丙公司章程對《投資協議》的內容予以確認,則丙公司董事會的下列何種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A.選舉乙公司董事長帥某為丙公司董事長

B.任命公司監事、甲公司代表馬某為財務總監

C.任命帥某為公司總經理

D.決定斥資500萬元參股某廣告公司

【參考答案】AC

【參考解析】選舉乙公司董事長帥某為丙會司董事長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規定,也符合法律規定,所以A項是正確的。《公司法》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所以B項是錯誤的。《公司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任命帥某為公司總經理符合法律規定,所以C項是符合題意的。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所以決定斥資500萬元參股某廣告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D項是錯誤的。

5.丙公司成立後簽訂了收購乙公司資產的合同並已支付部分價款。甲公司為獲得丙公司的經營控制權,於某日提請召開臨時董事會,該次臨時董事會作出的下列何種決議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A.收購乙公司資產的未付價款暫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辭去丙公司監事職務,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擔任丙公司總經理

D.解除帥某的公司總經理職務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8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所以臨時董事會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辭去丙公司監事職務,改任丙公司董事的行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而A、C、D三項所列事項,董事會依法可以做出決定,符合公司法規定,所以本題應選B.

6.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丙公司董事的名義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並於合法時間內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帥某未到會。秦某與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決定由秦某主持會議,並作出了更換公司董事和董事長的臨時股東會決議。下列關於該股東會決議效力的何種説法是正確的?

A.該股東會提議程序違法,故決議無效

B.該股東會召集和主持程序違法,故決議無效

C.該股東會無乙公司參加,故決議無效

D.該股東會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動棄權,故決議有效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40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但本題中秦某無權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丙公司董事的名義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公司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所以秦某與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決定由秦某主持會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該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程序是違法的,因此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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