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一專項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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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6日、17日。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一專項練習題,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一專項練習題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本條解釋不屬於( )

A 字面解釋

B 正式解釋

C 目的解釋

D 限制解釋

【正確答案】:A

【解析】: 本題考查法律解釋的種類和方法。 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限制解釋、擴充解釋、字面解釋。限制解釋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廣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為窄的解釋。擴充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比立法原意為窄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為廣的解釋。字面解釋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本題中兇器的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要廣,把兇器解釋為“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比刑法中兇器的含義要窄,屬於限制解釋。A應選,D不選。 根據解釋的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正式解釋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本題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屬於正式解釋。B不選。 法律解釋的方法有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目的解釋是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裏講的目的不僅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本題中把兇器解釋為“隨身攜帶槍、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此類器械與其他類型的器械相比(如防身用的小刀),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能夠形成重大威脅。如果犯罪嫌疑人攜帶此類器械實施搶奪,除了侵犯他人財產外,還將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社會危害性更大,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因此,此種解釋屬於目的解釋。C不選。

2.就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區別,下列説法錯誤的是( )

A 出讓必須為有償;劃撥可以為有償,也可以為無償

B 出讓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劃撥一般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C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沒有任何限制;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該報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

D 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設定抵押;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正確答案】:C

【解析】: 本題考查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劃撥的區別。 A、B選項,《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7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可見,出讓為有償,且必須約定出讓期限。 同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可見,劃撥可以為有償,也可以為無償。劃撥一般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故A、B項正確,不選。 C選項,同法第39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政府審批,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雖然不需要相關部門的批准,但也應符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故C項説法錯誤,入選。 D選項,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同法第50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對於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否單獨抵押,法條並無直接規定,但依照劃撥的性質以及同法第50條的規定,應當認為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故D項正確,不選。

3.法國人詹姆士有一艘貨船,2004年在希臘登記,後於2005年取得巴拿馬國籍, 2006年lo月他將貨船光船租於一個荷蘭人,期間他又將船抵押借了一筆款項用於運營,該船在運輸途中經我國渤海灣時不幸與我國一貨輪相撞,被我國某拖船公司施救,之後有關方發生糾紛,依照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下面説法正確的是( )

A 在海事法院審理過程中,有關方置疑詹姆士的船舶所有權,此時應該適用希臘法律

B 如果詹姆士不能如期償還債務,抵押權人甲某向法院主張其權利,此時應該適用巴拿馬法律

C 我國拖船公司若想實現其權利,則應在中國海事法院主張對其適用中國法律

D 有關該船舶的所有糾紛應該適用該船舶目前所在地的法律

【正確答案】:C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我國有關船舶物權的法律適用問題。 船舶、飛行器等一類運輸工具,由於其經常處於運動狀態,因而與運送途中的物一樣,其物權問題不宜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律。我國的《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都對此做了特別的規定,對此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本題涉及的是船舶物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律,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所以D選項不正確。 本題中,該船在希臘登記,那麼希臘就是原登記國,巴拿馬就是船旗國;如果該案在我國法院涉訴,那麼我國法院就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 我國《海商法》第270條規定;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所以A選項中,應該適用船旗國巴拿馬國的法律,而不是希臘法律,該項不正確。 同法第271條規定:“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國法律。”所以B選項中,應該適用原登記國希臘法律而不是巴拿馬法律,故該項不正確。 同法第272條規定:“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我國拖船公司要想實現其權利,就應當向中國海事法院起訴,此時我國法院就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理所當然應當適用我國法律,故C選項正確。

4.營業地在甲國的A公司作為買方,和營業地在乙國的B公司作為賣方,簽訂了一份成套設備買賣合同。關於本合同,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

A 雙方可以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但是不能修改《公約》中的規定

B 若雙方約定B公司負責運輸,且價格術語為CIF,則雙方關於投保險種的問題適用公約》的有關規定

C 若甲國為中國,則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不是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者證明

D 若B公司出售的成套設備,是通過拍賣方式銷售給A公司的,則關於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適用《公約》

【正確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有關《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綜合理解。 《公約》對(1)合同的訂立; (2)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予以規範。《公約》未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1)合同的效力和慣例的效力;(2)所銷售貨物所有權的問題;(3)貨物引起人身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公約》的適用範圍是: 1.《公約》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其國際因素以當事人的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為確定依據。 2.排除《公約》適用的六類貨物: (1)供私人、家用的貨物銷售;(2)以拍賣方式進行的銷售;(3)依法律執行令狀或是其他令狀進行的銷售;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是貨幣的銷售;(5)船舶、飛機的銷售;(6)電力的銷售。 3.排除《公約》適用的兩種合同:(1)通過勞務合作方式進行的購買; (2)通過貨物買賣的方式進行的勞務合作,但貨物交割部分仍可以適用1980年《公約》。 4.就買賣合同而言,《公約》僅適用於:(1)合同的訂立;(2)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公約》未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1)合同的效力和慣例的效力,(2)所銷售貨物所有權的問題;(3)貨物引起人身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選項A中,A、B公司分處不同的營業地,雙方可以約定適用《公約》;根據《公約》適用的任意性,《公約》允許當事人修改其中的規定。故A選項説法錯誤,不應入選。 選項,B中,CIF價格術語屬於國際商事慣例,由於《公約》未涉及合同的效力和慣例的效力等問題,則關於CIF投保險種的問題不適用《公約》。故選項B説法錯誤,不應入選。 選項C中,中國加入《公約》時作出兩個保留:(1)合同形式保留(書面形式保留),即我國要求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者證明;(2)擴大適用的保留,即如果貨物銷售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營業地在一個非締約國酌境內,而根據該國的國際私法規則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那麼上述合同仍應適用締約國的內國實體法律,而非《公約》。則選項C錯誤,不應入選。 選項D中,雖然公約規定了其適用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但是《公約》又規定排除適用包括以拍賣方式進行的銷售等六類貨物。故D選項説法正確,應當入選。 根據題意,正確選項為D。

5.甲國公民A由於在本國從事了種族隔離罪行,現已經逃往乙國,甲國的政府要將其緝拿歸案,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

A 甲國若向乙國提出引渡本國公民A的請求,則乙國政府有義務將公民A引渡給甲國

B 甲國公民A若提出根據“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因其所犯罪行屬於政治犯罪,乙國政府沒有義務將其移交給甲國

C 甲國公民A向乙國申請庇護,若乙國給予其庇護,則對其不僅不引渡而且不予驅逐

D 甲國公民A向乙國申請庇護,若乙國給予其庇護,則對於A的活動,只要其不在乙國境內從事危害乙國安全的活動,乙國就沒有義務對其加以必要的限制

【正確答案】:C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有關引渡和庇護的知識點。 1.引渡 (1)定義:是指一國應外國的請求,把在其境內被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外國人,移交給請求國審理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引渡以條約為依據。引渡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具體包括以下三類國家:①罪犯本人所屬國;②犯罪行為發生地國;③受害國。 (2)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現在已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但各國對政治犯的界定並不一致,由於屬地管轄權的原則,被請求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引渡。因此A選項説法錯誤,不應入選。 (3)引渡的效果:請求引渡國在引渡成功後即可根據其法律對罪犯進行審判,但是,根據“罪名特定”原則,對該罪犯,請求國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審判和處罰。 2.庇護 (1)定義:指國家對於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許其入境和居留,並給予保護。個人可以申請庇護,但是否給予庇護,由被申請國家決定。 (2)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繫,但庇護的對象超出通常意義的政治犯,而且庇護不僅是不引渡,還包括不予驅逐和準其在境內安居。因此C選項説法正確,應當入選。 (3)庇護的法律根據:主要是國內立法,在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訂有庇護條款。1793年法國憲法首次對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些國際文件中,明確將某類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護的範圍以外。例如,對於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於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人,不得予以庇護;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不得請求及享受庇護;滅種罪和種族隔離罪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而是屬於可引渡的罪行並不得享受庇護。題幹中顯示甲國公民A所犯種族隔離罪行,因此B選項中所述“甲國公民A因其所犯罪行屬於政治犯罪,乙國政府沒有義務將其移交給甲國”的表述錯誤,不應入選。考生應注意總結一下,提煉出不視為政治犯罪的類型即可廣不要長篇大論。 (4)享受庇護的外國人的地位,原則上與一般外國僑民相同。給予庇護的國家對庇護者的活動,有義務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內從事危害他國安全及其他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活動。因此D選項説法錯誤,不應入選。 另外,國家只應在本國領土內行使庇護的權利,駐外使館和在外國港口的軍艦和商船不得用來作為任何罪犯的庇護所。 根據題意,本題要求選擇的是正確的説法,故A、B、D選項均不應入選,正確選項為巳

6.基金,作為一種相對新型的投資品種,在2006年的投資理財市場上火了一把。關於基金財產的運作,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 將基金財產用於購買某業績下滑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B 將基金財產用於為一家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擔保

C 將基金財產借貸給一家處於上升期的上市公司

D 將基金財產用於購買其基金託管人發行的企業債券

【正確答案】:A

【解析】: 本題考查基金財產的運作範圍 A選項,《證券投資基金法》第58條規定,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可見,股票是基金財產的主要投資品種之一。基金財產投資的股票必須是“上市交易”的股票,至於公司的業績如何,屬於投資選擇問題,法律對此並無硬性規定。故A項正確,入選。 B、C、D選項,同法第59條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一)承銷證券;(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該條是對基金資產運作範圍的禁止性規定。B、C、D項分別屬於該條第 (二)、(五)項禁止從事的活動,故B、C、D項錯誤,不選。

7.英國人A和法國人B在美國紐約州均有住所且供職於同一家公司,2006年12月雙方被公司分別派駐中國辦事處工作,後二人在印度出差期間發生矛盾,A與B隨即發生摩擦,產生輕微身體接觸,後A回到中國,B向中國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按照英國、法國、美國和印度的相關法律,A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而按照我國法律A不構成侵權。關於本案侵權行為的認定問題,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 本案應適用印度法,因為印度是侵權行為發生地

B 本案應適用美國法,因為雙方在美國有共同的住所地

C 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因為中國是法院所在地

D 依照我國法律,本案不應認定A構成侵權

【正確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侵權行為的認定問題。 侵權行為之債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並造成損害而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的一種法定之債。侵權行為發生後,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將產生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關係,受害人作為債權人,有權請求作為債務人的加害人賠償損失,因而侵權行為是債的一種發生原因。 我國法律關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規定在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個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87條規定;“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採用了以侵權行為地法原則為主,以法院地法和共同屬人法原則為輔確定侵權行為之債準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應該説與單純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相比,我國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選擇的靈活性,但在對侵權行為的認定上,我國法律規定了“雙重可訴原則”,即只有在侵權行為地法與法院地法同時認定行為是侵權行為時,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本案中,侵權行為實施地是印度,當事人在中國起訴,法院地即是中國。雖然雙方有共同的住所地美國紐約州,並且侵權行為發生在印度,而且除中國之外的所有法律都認定 A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但是雙方是在我國法院涉訴,我國法律不認定A的行為構成侵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在侵權行為認定上採取的“雙重可訴”原則,A的行為就不應該被認定為侵權,所以D選項是正確的。

8.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國家及其財產在他國享有豁免。關於國家豁免的理論,主要有“絕對豁免説”和“相對豁免説”兩種。若依據“相對豁免論”的主張,下列哪國的政府行為不享有豁免權?( ) 。

A 甲國政府徵收在其境內的外國人財產

B 乙國政府為研製核武器而向他國購買核原料

C 丙國政府為賑災購買糧食

D 丁國政府排放油污污染海洋

【正確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國家豁免。 (一)國家豁免權的內容 國家豁免在國際法上,主要是司法豁免問題,具體內容包括: 司法管轄豁免。即未經一國明確同意,任何其他國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該外國國家為被告或者以該外國國家財產為訴訟標的的案件。 訴訟程序豁免。即未經一國同意,不得強迫該國出庭作證或提供證據,不得對該外國的國家財產採取訴訟保全等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措施。 強制執行豁免。即使一國同意在他國法院作為被告或主動作為原告參加民事訴訟,未經該外國國家明確同意,受訴法院不得對該外國的國家財產採取訴訟保全等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措施。即國家對國家財產執行豁免的放棄必須另行明示作出。 (二)關於國家豁免的理論 在國際私法上,關於國家豁免的理論主要有絕對豁免説和相對豁免説。 20世紀以前,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在外國均享有豁免,這稱為“絕對豁免説”。 20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誕生了“相對豁免説”。該理論主張根據行為的性質或目的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後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 (三)我國的態度 1.堅持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反對限制豁免説。 2.把國家本身的活動和國有企業的活動區分開來,並認為國有企業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經濟實體,不應享有豁免。 3.堅持國家及其財產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享有司法豁免權,並不意味着國家不能主動表示放棄該項豁免權。 4.外國國家如無視國際法,任意侵犯我國的國家豁免權,我國可以對該外國國家採取相應的報復措施。 5.我國到外國法院特別出庭,就其管轄權問題提出抗辯,不得視為默示接受該外國的司法管轄。 根據相對豁免説的主張,選項A、B中的“徵收財產”和“研製核武器”,其行為的性質,屬於國家行使統治權的行為,應當享有豁免權。選項C中,根據行為的目的“為賑災”購買糧食,也屬於國家行使統治權的行為,應當享有豁免權。應用排除法,本題的正確選項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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