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三單選題專項練習及答案

來源:文萃谷 1.52W

堅持下來,形成學習的習慣,只有形成習慣了才會順其自然做好每天的事情。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卷三單選題專項練習及答案歡迎學習!

2017司法考試卷三單選題專項練習及答案

1.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許多標誌都是不能作為商標註冊或者使用,但是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情形也不能獲准註冊。以下哪種情況不屬於此種情形?

A 某食品公司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但該標誌是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

B 某電子公司就某電子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C 某製衣公司就所生產的襯衫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電子產品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有可能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D 某化粧品公司將其生產的洗面奶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字母和數字的組合,該商標可以將該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分開

【正確答案】:D

【解析】:

《商標法》第11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12條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依上述法條並結合題中選項分析,可知A、B、C項中的情形都不能獲准註冊,只有D項中的情形能依法獲准。

2.1997年2月,國航財務公司與華誠財務公司簽訂一份資金拆借合同,約定:華誠財務公司從國航財務公司拆借人民幣1500萬元,並約定了還款期限及利息等。在拆借合同到期後,華誠財務公司償還了部分本息,但尚有1395萬元未還。故國航財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華誠財務公司償還所欠款項。2000年8月9日,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資金拆借合同有效,華誠財務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償還國航財務公司本息共計1395萬元。由於華誠財務公司到期沒有歸還本息,但其對永盈大廈房地產有限公司擁有鉅額到期債權,卻不及時行使(6份借款合同,總計借款金額為4億元)。故國航財務公司於2000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經查,華誠財務公司另外已無財產。對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在代位權訴訟中,國航財務公司應以華誠財務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向永盈公司提起訴訟

B 在代位權訴訟中,國航財務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但應以華誠財務公司和永盈公司為共同被告

C 在代位權訴訟中,若國航財務公司勝訴,應由永盈公司向華誠財務公司清償債務

D 在代位權訴訟中,若國航財務公司勝訴,應由永盈公司直接向國航公司清償債務

【正確答案】:D

【解析】:

本題涉及代位權問題。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訴訟中,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可以為訴訟中的第三人。故AB選項錯誤。依《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故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當然,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的,僅限於債權額範圍,對超出部分的請求,不予支持。

3.某賓館依行業習慣規定,凡是投宿客人均可以在房間內撥打免費市內電話。張某在投宿期間連續使用電話撥打特種服務電話,使該賓館電話費用大幅增加。賓館若向張某索賠,依據的原則是什麼( )。

A 公平原則

B 等價有償原則

C 誠信原則

D 意思自治原則

【正確答案】:C

【解析】:

誠信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以誠實的態度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張某濫用了免費撥打電話的權利,使賓館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

4.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合同中對企業機構作了以下安排,其中不合法的是

A 合營企業董事會由中外雙方各派3人組成

B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由中方人員擔任

C 由外方人員擔任總經理,中方人員擔任副總經理

D 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由董事會決定

【正確答案】:B

【解析】:

本題考查中外合資企業董事會的人員組成及其職權。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6條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任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因此,只有B選項的規定不合法。

5.甲、乙、丙三人出資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現丙與丁達成協議,將其在該公司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丁。對此,甲和乙均不同意。有關此事的下列解決方案中,哪一個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A 由甲或乙購買丙欲轉讓給丁的股份

B 由甲和乙購買丙欲轉讓給丁的股份

C 如果甲和乙都不願購買,丁無權接受轉讓

D 如果甲和乙都不願購買,丁有權接受轉讓

【正確答案】:C

【解析】:

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6.中國甲公司與新加坡乙公司在南京設立一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對於該企業,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 甲公司轉讓其在合作企業中的部分權利時,無需經乙公司的同意,但必須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B 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股東會

C 如果合作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則中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就必須由外方擔任副董長

D 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託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無需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正確答案】:C

【解析】: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0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第12條:"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 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託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甲因與乙的買賣合同糾紛而訴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欠款7000元。在庭審過程中乙提出甲父曾借其1萬元,要求用欠款抵債並償還其3000元。在此情況下,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中止給付貨款的'訴訟

B 將兩訴合併審理

C 追加甲父為第三人

D 告知被告另行起訴

【正確答案】:D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本題中甲是原告,乙是被告,乙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訴的原告即甲,而非甲父,因此乙要求抵債不構成反訴,不可以合併審理。 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後滿前提出。"據此,本題中乙提出的反訴即使理由成立,也必須在開庭審理之前的舉證期限內提出,方為有效。

8.興華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生產規模增發新股,董事會擬定發行親股的方案,該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項,請問其中哪一項不符合法律規定?

A 為吸引更多的投資,擬按股票票面價值的九折發行

B 興華糖業公司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C 所有新股均為無記名股票

D 所有新股的發行均由一家證券公司包銷

【正確答案】:A

9.下列所作的各種關於公司的分類,哪一種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的分類?

A 總公司與分公司

B 母公司與子公司

C 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

D 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

【正確答案】:C

10.2000年8月21日晚11時,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駕駛的出租車(車主為被告闊達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車途中,原告的癲癇病突然發作,付某見狀將其拖下車,棄於路旁,開車離去。原告認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於旅客運輸合同應負的義務,在原告發病時,置其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將其象一件物品一樣,扔下出租車,給其造成了精神損害及心靈創傷,故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張。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本案中,原告有權主張違約責任,但無權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B 本案中,原告有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但無權主張違約責任

C 本案中,原告既有權主張違約責任,又有權要求侵權損害賠償,並可同時主張

D 本案中,原告既有權主張違約責任,又有權要求侵權損害賠償,原告得選擇其一主張

【正確答案】:D

【解析】:

本題涉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依《合同法》第288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乘坐闊達公司的出租車,即與闊達公司建立了客運關係,闊達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付某應依約將原告運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被告半途將發病的原告拋下,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的規定,自然人因人格尊嚴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本案中,被告司機將發病的乘客扔下車,揚長而去的行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該行為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其一,該行為具有違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苦;其三,該行為與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關係;其四,被告存在主觀過錯。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權,應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之責任。依《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故本題應選D。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承擔責任的應是闊達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其責任應由法人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