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練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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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哪一情形會引起無因管理之債?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練習題及答案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訴訟時效已過後擅自代甲向乙還本付息

B.甲在自家門口掃雪,順便將鄰居乙的小轎車上的積雪清掃乾淨

C.甲與乙結婚後,乙生育一子丙,甲撫養丙5年後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遺失的牛,尋找失主未果後牽回暫養。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賣牛皮、牛肉獲價款若干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無因管理。《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 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據此可知,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上管理了他人事務;主觀上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不違揹他人明示或 可推知的意思。

選項A錯誤。甲向乙借款,已過訴訟時效,甲享有時效利益,丙明知訴訟時效已過還擅自代甲向乙還本付息,明顯違背了甲的意思,因而不構成無因管理。

選項B錯誤。甲在自家門口掃雪,順便將鄰居乙的小轎車上的積雪清掃乾淨,是生活中常見的互助行為,並不產生民事法律關係,不構成無因管理。

選項C錯誤。甲撫養丙5年後才得知丙並非自己親生,主觀上是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沒有為他人的意思,不構成無因管理。

選項D正確。甲拾得乙遺失的牛,尋找失主未果後牽回暫養,後來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賣牛皮、牛肉獲價款若干。甲客觀上管理了乙的事務,主觀有 為他人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且無論是暫養還是後來牛死之後出賣牛皮、牛肉的行為都不違反失主的意思,構成無因管理。

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證在丙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並惡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銀行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經查,丙銀行在辦理發放信用卡之 前,曾通過甲在該行留下的乙的電話(實為甲的電話)核實乙是否申請辦理了信用卡。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權

B.甲侵犯了乙的名譽權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權

D.丙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人格權。

選項A正確。《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本案中,甲未經許可,為不正當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辦理信用卡,屬於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侵犯了乙的姓名權。

選項B錯誤。《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據 此可知,名譽是民事主體所擁有的良好的社會評價。本案中,甲沒有采用侮辱、誹謗等方式導致乙的社會評價降低的情形,因而並不侵犯乙的名譽權。

選項C錯誤。甲的`行為導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名單,對乙的信用確有影響,但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規定“信用權”這種人身權類型。

選項D錯誤。銀行在辦理信用卡的過程中有審查辦卡人身份的義務。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辦信用卡,銀行審查有疏忽,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項婚後增值或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A.甲婚前承包果園,婚後果樹上結的果實

B.乙婚前購買的1套房屋升值了50萬元

C.甲用婚前的10萬元婚後投資股市,得利5萬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萬元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夫妻共同財產。

選項A、B、D錯誤。《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選項A中“果樹上結的果實”屬於孳息;選項B中與選項D中的“升值”都屬於自然增值,都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選項C正確。甲用婚前的10萬元婚後投資股市,得利5萬元,是婚後投資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甲與乙結婚,女兒丙三歲時,甲因醫療事故死亡,獲得60萬元賠款。甲生前留有遺書,載明其死亡後的全部財產由其母丁繼承。經查,甲與乙婚後除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萬元存款。下列哪一説法是正確的?( )

A.60萬元賠款屬於遺產

B.甲的遺囑未保留丙的遺產份額,遺囑全部無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屬於遺產

D.乙有權繼承甲的遺產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遺產的範圍、遺囑的效力。

選項A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 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可知,享有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受害人 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因此,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物質賠償,該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選項B錯誤。《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中,甲的遺囑未保留丙的遺產份額,屬於部分無效的遺囑,而非全部無效。

選項C正確。《繼承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 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甲與乙婚後購買的住房及20萬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先分出一半給乙,其餘一半是甲的 遺產。

選項D錯誤。甲生前留有遺書,載明其死亡後的全部財產由其母丁繼承,除了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該遺囑其餘部分應認定有效,乙無權繼承甲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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