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一卷《國際法》考試真題預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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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國是聯合國的會員國。2006年,聯合國駐甲國的某機構以聯合國的名義,與甲國政府簽訂協議,購買了一批辦公用品。由於甲國交付延期,雙方產生糾紛。根據《聯合國憲法》和有關國際法規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6年司法考試一卷《國際法》考試真題預測(二)

A.作為政治性國際組織,聯合國組織的上述購買行為自始無效

B.上述以聯合國名義進行的行為,應視為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的共同行為

C.聯合國大會有權就該項糾紛向國際法院提起針對甲國的訴訟,不論甲國是否同意

D.聯合國大會有權就該項糾紛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不論甲國是否同意

答案:D

解析:作為政治性國家組織,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為的,因此,上述的購買行為是有效的。故A錯誤。只有在聯合國目的和宗旨內根據聯合國經適當程序作出的決議所從事的行為才是共同行為,單純的民事行為是不可以視為所有會員國的共同行為。故B錯誤。國際法院管轄權包括兩方面:一是諮詢管轄權、二是訴訟管轄權。國際法院只能審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爭端。而且必須獲得甲國的同意受其管轄。故C錯誤。根據《聯合國憲法》的規定,國際法院除訴訟活動外,還有提供法律諮詢的重要職能,稱為法院的諮詢管轄權。聯合國大會及大會臨時委員會、安理會、經社理事會、託管理事會、要求複核行政法庭所作判決的申請委員會以及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或其他機構,可以就執行其職務中的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其他任何國家、團體、個人包括聯合國祕書長都無權請求法院提供諮詢意見。法院作出的諮詢意見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對於有關問題的解決以及國際法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本題的正確選項是D項。

2.甲乙兩國1990年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並締結了雙邊的《外交特權豁免議定書》。2007年兩國交惡,甲國先宣佈將其駐乙國的外交代表機構由大使館降為代辦處,乙國遂宣佈斷絕與甲國的外交關係。之後,雙方分別撤走了各自駐對方的使館人員。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國的行為違反國際法,應承擔國家責任

B.乙國的行為違反國際法,應承擔國家責任

C.上述《外交特權豁免議定書》終止執行

D.甲國可以查封沒收乙國使館在甲國的財產

答案:C

解析:本題考察的是條約終止和暫停實施的原因。根據“國家主權”和“主權平等”原則,雙方都有權自主決定外交關係的存續和終止,因此,兩國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國際法,不用承擔國家責任。故AB錯誤。國際法上,條約的終止和暫停實施的援引主要有條約本身規定;條約當事方共同的同意;單方解約和退約;條約履行完畢;條約因被代替而終止;條約履行不可能;條約當事方喪失國際人格;斷絕外交關係或領事關係;戰爭;一方違約;情勢變遷等十一項。本題所述的情況屬於斷絕外交關係,所以雙方締結的《外交特權豁免議定書》終止執行。因此C正確。乙國使館財產是乙國的財產,甲國無權查封和沒收。故D錯誤。

3.由於甲國海盜嚴重危及國際海運要道的運輸安全,在甲國請求下,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授權他國軍艦在經甲國同意的情況下,在規定期限可以進入甲國領海打擊海盜。據此決議,乙國軍艦進入甲國領海解救被海盜追趕的丙國商船。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安理會無權作出授權外國軍艦進入甲國領海打擊海盜的決議

B.外國軍艦可以根據安理會決議進入任何國家的領海打擊海盜

C.安理會的決議不能使軍艦進入領海打擊海盜成為國際習慣法

D.乙國軍艦為解救丙國商船而進入甲國領海屬於保護性管轄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安理會決議、國家的管轄權、國際習慣法。(聯繫索馬里海盜問題)

選項A錯誤。根據《聯合國憲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安全理事會應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並應作成建議或抉擇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之辦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安理會有權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做出決議,採取行動。本題中的甲國海盜嚴重危及國際運輸安全,且有甲國的請求,因此,安理會有權作出此授權。

選項B錯誤。只有在某國領海的海盜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情況下,安理會才能作出決議,不是對任何國家領海的海盜都能作出決議授權外國軍艦進行打擊的。

選項C正確。國際習慣法的構成要兩個要素:一是物質要素,即存在各國重複一致的行為;二是心理要素,即重複一致的行為模式被各國認為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僅僅因為安理會的一項決議使一項行為模式成為國際習慣法。

選項D錯誤。保護性管轄必須針對侵害本國或本國公民重大利益的行為,而乙國軍艦為解救丙國商船不屬於保護性管轄。

4.中國人高某在甲國探親期間加入甲國國籍,回中國後健康不佳,也未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後甲國因高某在該國的犯罪行為,向中國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請求,乙國針對高某在乙國實施的傷害乙國公民的行為,也向中國提出了引渡請求。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如依中國法律和甲國法律均構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

B.中國應按照收到引渡請求的先後確定引渡的優先順序

C.由於高某健康不佳,中國可以拒絕引渡

D.中國應當拒絕引渡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國籍的喪失、引渡。

選項A錯誤。該項只説明瞭符合引渡的部分條件,不能就此就判斷可准予引渡。實際上存在不得引渡的情形,即仍然具有中國國籍。

選項B錯誤。在確定引渡的優先順序時,應綜合考慮收到引渡請求的先後、中國與請求國是否存在引渡條約等因素,而不能僅根據引渡請求的先後來決定引渡的優先順序,且本題中實際上中國是應當拒絕引渡高某的。

選項C錯誤。年齡、健康等原因是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這一表述本身沒錯。但在本題中應當拒絕引渡高某,而不是可以拒絕。

選項D正確。《引渡法》第8條,被請求引渡人如果具有中國國籍,中國應當拒絕引渡。《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11條規定,“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由此可以看出,因獲得外國國籍而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必須有個先決條件,即“定居外國”,而高某是在甲國探親期間加入甲國國籍,之後即回國,並沒有交待高某在甲國定居的事實,因此高某不能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而且高某沒有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所以高某仍然具有中國國籍。

5.中國籍14歲少年曲某隨父赴甲國讀書。曲父在甲國購買住房後,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國,行前安排乙國籍好友李某監護曲某在甲國期間學習生活。現有關曲某的監護問題在中國某法院涉訴。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應適用甲國法律,因曲某在甲國有住所

B.應適用中國法律,因曲某為中國籍

C.應適用乙國法律,因監護人李某為乙國籍

D.應適用與曲某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監護的法律適用。

《民通意見》第190條規定,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本題曲某具有中國國籍,其本國法為中國法。因此,選項B正確。

6.中國某航空公司從甲國公司融資租賃一架飛機。雙方合同約定適用甲國法律,由乙國銀行提供貸款,由住所位於丙國的丙國公司擔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貸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對法律適用均沒有約定。履行中發生爭議,訴諸中國法院。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飛機融資租賃合同應適用甲國法律

B.飛機融資租賃合同應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貸款合同應認為當事人默示選擇適用英國法

D.保證合同應適用中國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的法律適用。

選項A正確。《民法通則》第145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融資租憑合同並不屬於強制適用中國法的合同,所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有效的,雙方合同約定適用甲國法,那就適用甲國法。

選項B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融資租憑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而本題當事人已選擇了甲國法。

選項C錯誤。合同用某國語言簽訂不能視為當事人選擇適用某國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七)項規定,在貸款合同沒有選擇適用法律時,應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乙國法)。

選項D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十二)項規定,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本題中保證人住所地為丙國,因此應適用丙國法。

7.甲國人羅得向希姆借了一筆款。羅得在乙國給希姆開具一張五萬美元的支票,其記載的付款人是羅得開立帳户的丙國銀行。後丙國銀行拒絕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國戰亂,希姆和羅得移居中國經商並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國某法院起訴羅得,要求其支付五萬美元。關於此案的法律適用,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該支票的追索應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B.該支票追索權的行使期限應適用甲國法律

C.該支票的記載事項適用乙國法律

D.該支票記載的付款人是丙國銀行,羅得的行為能力應適用丙國法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關係的法律適用。

選項A錯誤。《票據法》第99條規定,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據此,我國只規定了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的法律適用(出票地法),而票據關係不同於合同關係,不能當然的適用意思自治原則。

選項B錯誤。《票據法》第99條規定,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本題中的出票地為乙國,因此應適用乙國法。

選項C正確。《票據法》第97條規定,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本題中沒有説明當事人達成了適用付款地法的協議,因此適用出票地法(乙國法)。

選項D錯誤。《票據法》第96條規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適用行為地法律。因此,羅得的行為能力應適用其本國法(甲國法),如果根據甲國法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根據行為地法(乙國法)有民事行為能力,則適用乙國法。

8.中國籍人李某2008年隨父母定居甲國,甲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為21週歲。2009年7月李某19週歲,在其回國期間與國內某電腦軟件公司簽訂了購買電腦軟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後,以不符合甲國有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法律規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某電腦軟件公司即向我國法院起訴。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説法是正確的?( )

A.應適用甲國法律認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B.應適用中國法律認定李某在中國的行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國定居,在中國所為行為應適用定居國法律

D.李某在甲國履行該合同的行為應適用甲國法律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選項B正確。《民法通則》第1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民通意見》第179條規定,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本題中李某為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因此,其在中國的行為應適用中國法,在定居國(甲國)的行為可以適用定居國(甲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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