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司法《卷二》考試真題及答案彙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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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題精選】

歷年司法《卷二》考試真題及答案彙總(一)

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

A.發現了新的無罪證據,合議庭作出的判決被改判的

B.合議庭認為審前供述雖非自願,但能夠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因此予以採納,該供述後來被上級法院排除後而改判的

C.辯護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線索和證據材料,合議庭不予調查,作出有罪判決而被改判無罪的

D.合議庭對某一事實的認定以生效的民事判決為依據,後來該民事判決被撤銷,導致刑事判決發回重審的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73題

【正確答案】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合議庭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1)因對法律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2)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3)因新的.證據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4)因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5)因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6)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因此,A選項屬於上述第3項情形;B項屬於上述第2項情形;D項屬於上述第5項情形,合議庭成員對此均不承擔責任。根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有關審判人員故意不予收集,導致裁判錯誤的,屬於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相關人員應當承擔責任。據此,選項C錯誤。綜上,本題選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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