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考點詳析:因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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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合同是指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並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在司法考試之際,本站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司法考點——無權處分合同,詳情如下:

2016年司法考試考點詳析:因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因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兩種效力待定的合同:1.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2.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轉換在《合同法》第51條有明確規定: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通過上面這一條,可以知道:1、因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其效力待定;2、權利人追認的,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合同自始有效。反之也可以知道,如果權利人未追認並且處分人未取得處分權的,則合同確定無效。到此,似乎已經把因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轉換説清楚了,但別急,這隻個大前提,還有兩個例外情況需要特別注意:

例外情況一、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注:不等於一定有效哦),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如行為能力限制、意思表示以及是否違反法律的其他強制性規定等),該買賣合同有效。

例外情況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賃合同有效。

因此,以上兩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都不必須要求一定要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所以屬於兩種特殊情況,一定要記住。但還沒有完。在上面的例外情況二中,還有例外需要特別注意,即雖然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但這一定卻不適用於房屋租賃中的非法轉租。房屋租賃合同的非法轉租雖然也屬於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賃合同,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6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非法轉租合同無效。

以上歸納起來可以看出,兩個例外情況是無權處分訂立合同的例外,而房屋非法轉租又是例外情況二的例外,有點套中套的意思,所以比較繞,但只有分析清楚了,才能記得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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