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試知識點:留置權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為幫助考生們更好備考司法考試,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以下司法考點——留置權,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徵
1、概念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基於該動產而發生的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特徵
(1)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因此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意定擔保物權而實現。
(2)留置權是動產擔保物權,以債權人佔有動產為要件。
(3)留置權是發生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後不得直接處分標的物,必須 先定期催告只有債務人預期仍不履行債務時使得處分標的物而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的取得
1、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1)須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3)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所謂牽連關係,是指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對留置物的佔有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發生。如基於加工承攬合同而佔有加工承攬物。
△我國物權法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同屬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留置權取得的消極要件
(1)對動產的佔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
(2)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
(3)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牴觸。
三、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標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
A.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給對方必要的清償時間,
B.在沒有約定時實現留置權實現之前必須定不少於2個月的時間進行催告。
C.過期後無須通知直接行使
D.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
2、留置權人的義務: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處分
四、留置權的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留置權實現;
3、留置物滅失;
4、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
5、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