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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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預習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預習知識點

 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別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的區別: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特別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才做這樣特殊的規定。

比如:甲犯盜竊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刑滿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犯搶劫罪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甲構成一般累犯。

如果:甲犯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此後經過10年又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那麼甲構成特殊累犯。

 刑事責任年齡

(一)對老人犯罪從寬處罰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緩刑從寬:對符合條件的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1.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

(1)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禁止適用死刑。

(3)不成立一般累犯。

(4)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必須適用緩刑。

(5)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報告犯罪前科。

2.掌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對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第17條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就這一規定而言,應注意以下幾點:

(1)此處的列舉已經窮盡。只對這八類嚴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犯罪行為無論多嚴重,都不承擔責任。

就毒品犯罪而言,只包括販賣毒品罪,不包括其他毒品犯罪,對其他毒品犯罪,如走私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等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2)這裏列舉的不僅是八個罪名,而且是八個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以上行為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以上罪名的,應當按照以上罪名定罪處罰。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故意殺人包括實施其他犯罪過程中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如綁架的過程中殺害人質,14-16週歲對綁架罪不負責任,但殺害人質的,定故意殺人罪。15週歲與17週歲的人合夥綁架殺害人質,17週歲定綁架罪,15週歲定故意殺人罪。

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包括實施其他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轉化後按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處理的'情形,如侮辱、抗税、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等。

③****罪包括在實施其他犯罪過程中實施****。法律 敎育網如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組織強迫賣淫過程中****。

④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⑤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攜帶凶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⑥教唆他人實施以上八種行為之一的,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8條、第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的計算有四種情況:

(一)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這裏所説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二)連續或繼續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後段)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的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1.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據此,這種時效延長的情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被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具備這兩個條件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後,行為人並沒逃避偵查與審判的,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條件而應當立案的,不管司法機關出於何種原因沒有立案,不論行為人是否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論經過多長時問,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

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受理的案件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其後的犯罪行為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例如,行為人的甲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但行為人逃避偵查與審判,其後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後來的乙罪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例如,行為人於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但行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節的****罪。這時,搶劫罪的時效就中斷,即先前的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88年1月1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再經過15年,才不追訴。在本案中,先前的搶劫罪,實際上要經過23年才不追訴。

對於追訴時效的中斷,可以從追訴時效的根據中尋找立法理由。既然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之後又重新犯罪,就説明其並沒有悔改,或者説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並沒有消失,故需要從犯後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時,如果後罪的法定最高刑輕於前罪,後罪的追訴期限屆滿,而前罪的追訴期限未滿,則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於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追訴期限為15年;他於1995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傷害罪(輕傷),追訴期限為5年;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95年12月1日起重新計算;到2000年12月2日,後罪(故意傷害罪)已超過追訴期限,但前罪(搶劫罪)沒有超過追訴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追究搶劫罪的刑事責任,不能再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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