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的每一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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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的每一章的內容

  2017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第一章:概念與特徵

刑事訴訟的概念與特徵

刑事訴訟是訴訟的一種。訴訟就是原告對被告提出告訴,由裁判者解決雙方爭議的活動。根據所解決的糾紛的性質不同,現代訴訟可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下同)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迫訴人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主持進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國家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別行使一定的專門職權,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立案、預審、偵查、拘留、執行逮捕等。我國刑事訴訟在不同階段分別由上述專門機關主持進行。

2.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國家刑罰權是國家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加以刑事處罰的權力。刑事訴訟的具體內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實是否已經發生,誰實施了犯罪及其有關情節,並通過適用刑法予以處罰。

3.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刑事訴訟的結果直接關係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而且訴訟過程也與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密切相關。因此,辦案機關追訴犯罪的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進行,以防止權力濫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只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活動,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

4.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由於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迫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除少數特別程序外,刑事訴訟都必須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蔘加。為了在訴訟中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需要有辯護人、代理人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參加訴訟。

  2017司法考試刑事訴訟第一章: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係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係

刑事訴訟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確適用的工具價值,也有自己獨立的價值。

刑事訴訟法在保障刑法實施方面的價值有:第一,通過明確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的專門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適用刑事實體法提供了組織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訴訟法通過明確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主體的權力與職責及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為查明案件事實和適用刑事實體法的活動提供了基本構架;同時,由於有明確的活動方式和程序,也為刑事實體法適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規定了收集證據的方法與運用證據的規則,既為獲取證據、明確案件事實提供了手段,又為收集證據、運用證據提供了程序規範。第四,關於程序系統的設計,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避免、減少案件實體上的誤差。第五,針對不同案件或不同情況設計不同的具有針對性的程序,使得案件處理簡繁有別,保證處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訴訟法的獨立價值,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第一,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結構、制度、程序,體現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精神,也反映出一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進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會公正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指標。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公開、辯護制度等規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體現。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實施,就是在實現其自身藴涵着的民主、法治、****保障等價值。相反,規定刑訊逼供、非法採證、祕密審判等內容的刑事訴訟法,是與現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離的。這種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錯誤,也會因為訴訟過程中的野蠻、專橫,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不僅會對實體處理是否公正產生懷疑,而且會通過程序這個窗口對社會公正產生懷疑,進而對現實社會失去信心,甚至產生對抗情緒。這從反面體現出刑事訴訟法本身具有的獨立價值。

第二,刑事訴訟法具有彌補刑事實體法不足並“創制”刑事實體法的功能。首先,當刑事實體法規範的語意抽象而模糊時,刑事訴訟擔負特別的“解説”功能,而這種活動是由刑事訴訟法規範的。這一功能並不是適用刑事實體法功能本身。一般説來,適用法律,就是依照法律規定“對號入座”,但也有些規範,從語意規則中看,規定本身並不能窮盡是否犯罪的全部可能,要想運用於具體案件,還需要進行解説。然而這種解説,從程序到內容都不是任意的,必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框架下,通過訴訟活動來進行。其次,由於語言自身的特點,決定了開事實體法規範所能表達的可能量一般並不等於立法者意圖對它的要求量。當法律條文出現歧義時,刑事訴訟法規範下的訴訟中積極有效的爭辯、論證,能夠對此作出調節和修正。同時,在對同一法律規範的語意有不同理解時,刑事實體法的法律規範就會出現不確定狀態,而刑事訴訟法可以通過特有的程序機制,比如,評議、表決等,最終使刑事實體法的法律規範得以實現其確定性。再次,當刑事實體法規範之間出現不協調時,刑事訴訟法可以為解決這種不協調提供程序機制。最後,刑事訴訟法具有創制刑事實體法的功能。即使不是判例法國家,刑事訴訟法也具有該功能。社會犯罪現象極其複雜並且不斷變化,最完備的刑事實體法也不可能囊括一切並預先規定未來的變化。為此,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通過判例創制、豐富刑事實體法的內容,並在條件成熟時吸收進刑事實體法。

第三,刑事訴訟法具有阻卻或影響刑事實體法實現的功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和正當程序的理念,刑事實體法需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實施。然而,刑事訴訟法並非實施刑事實體法的被動的“服務器”,而是在啟動或終結實施刑事實體法活動方面扮演着十分積極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則,如果沒有控訴機關或人員起訴,就不能對現實中的犯罪行為適用刑事實體法;當出現了某些法定情形時,就要結束適用刑事實體法的程序,而不能適用刑事實體法;對同一案件,如果選擇不同的刑事程序,適用刑事實體法的結果可能會不同。這些都是刑事訴訟法獨立具有麗非依賴於刑事實體法的功能。

綜上,刑事訴訟法既有保障刑法實施的工具價值,又具有獨立價值。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實體法相輔相成,構成國家統一的刑事法制體系。

  2017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第一章:概念與淵源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與淵源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刑事訴訟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僅指刑事訴訟法典。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指一切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

刑事訴訟法的淵源是指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存在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淵源包括:

1.憲法。憲法規定了我國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國家機構及其活動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據。刑事訴訟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憲法規定了許多與刑事訴訟直接相關的原則和制度,這些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淵源。

2.刑事訴訟法典。我國刑事訴訟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並經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主要法律淵源。

3.有關法律規定。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具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訴訟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囡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另一類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就刑事訴訟有關問題所作的專門規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等。

4.有關法律解釋和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發佈的《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六機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稱《規則》),公安部(以下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分別稱《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等。

5.地方性法規。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佈的地方性法規中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

6.國際公約、條約。我國政府在1990年對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明確表示:“條約一旦對中國有效,在中國便有法律效力,中國便有義務去施行該條約。”我國簽署、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中,許多規定了包括權利平等,司法救濟,生命權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獨立、公正審判,無罪推定,反對強迫自證其罪,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雙重危險,辯護權的保障和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障等,基本精神是在國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責任的過程中,防止國家濫用權力,保障****,實現司法公正。另外,我國簽署、批准加入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公約》,也涉及諸多刑事程序與證據問題。

  2017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第一章: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對於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可從三方面理解:

1.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這是刑事訴訟法的直接任務。

查明犯罪事實,是整個刑事訴訟的基礎。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基礎上,還必須正確應用法律。“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辦理案件需要適用的其他法律。

準確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是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對犯罪人的行為定性準確,並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適用刑法。具體説來,包括以下兩方面:其一,對象的適用不能發生錯誤,也就是説,不能對無罪的人適用刑罰。對有罪證據不足而不能認定有罪的人,當然不能適用刑罰處罰。此外,對雖然構成犯罪,但具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也不得適用刑罰。其二,刑法適用的確定性或者必定性。

查明犯罪事實不僅要準確,還要及時。及時性是刑事司法效率價值的具體體現,通過保證刑事程序的迅速進行,一方面可以為達到適用刑罰的預期效果提供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儘快解脱無辜者以及依法不應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這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任務。

3.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保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這是刑事訴訟法的根本任務。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就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刑事訴訟法通過保證刑罰權的行使,懲罰破壞社會法律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規範刑事訴訟活動,使社會主義法制得到維護,尊重和保障****,保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根本任務。

  2017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第一章:刑事訴訟職能

刑事訴訟職能

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承擔的職責、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訴訟參與者所承擔的職能,與其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參與訴訟的目的密切相關。為了使訴訟的參與者履行或實現法律規定的訴訟職能,法律相應賦予一定的權限和訴訟權利。

傳統訴訟理論認為,刑事訴訟有三種基本職能,即控訴、辯護和審判。控訴職能指向法院起訴並出庭支持控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由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和自訴人行使,被害人則在公訴案件中承擔輔助性的控訴職能;辯護職能相對於控訴職能,指提出對被控訴人有利的事實和理由,維護被控訴人的合法權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人協助行使;審判職能指通過審理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由法院行使。由於偵作用查是公訴的必要準備,是追訴活動的組成部分,因而從廣義上可以將偵查視為行使控訴職能。

由於歷史傳統和社會現實需要的不同,不同國家的法律關於各基本職能承擔者的訴訟地位、相互關係及不同訴訟職能的發揮程度的規定會有所差異,從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訴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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