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行政法知識點: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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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有關國家賠償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憲法、民法、訴訟法、行政法和特別法中關於國家賠償的各種法律規範。狹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專門規定國家賠償內容的法典。例如,我國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在2010年4月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本書除特別標明外,均採用廣義國家賠償法概念。對於國家賠償法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司法考試行政法知識點:國家賠償法

  1.國家賠償法是關於國家賠償的法律規範。

國家賠償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活動,調整上述活動的法律規範就是國家賠償法。我國國家賠償法頒佈之前,調整國家賠償活動的法律規範主要是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國家賠償法的頒佈實施,使得我國國家賠償法律規範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

  2.國家賠償法是一定範圍內法律規範的總和。

國家賠償是對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因而,只有調整這類活動的法律規範才稱為國家賠償法。規範和調整國家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的法律、有關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以及規定國家補償責任的法律均不屬於國家賠償法。

  3.國家賠償法是集實體規範與程序規範為一體的法律。

國家賠償法中既有調整國家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實體規範,也有如何實現上述權利義務關係的程序規範。實體規範是用來解決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多少的問題。例如,我國國家賠償法關於賠償的歸責原則、賠償範圍、賠償方式和賠償的計算標準的規定均屬於實體規範。關於請求賠償的步驟、時限、順序和方式的規定屬於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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