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考點:國際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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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考點:國際法基本原則

(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特徵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龐大規則體系中最核心和基礎的規範。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各國公認,普遍接受。(2)適用於國際法律關係的所有領域,貫穿國際法的各個方面。(3)構成國際法體系的基礎;若被其破壞,整個國際法體系會被動搖和坍塌。

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性質。強行法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被稱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它“是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強行法,或國際法強行規則,是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為必須絕對遵守和嚴格執行的法律規範,它不得被任意選擇、違背或更改。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性質,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強行法規則都是國際法基本原則。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還必須符合上述其他要求。

(二)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1)國家主權。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統治權力。主權具有不可分割、不從屬於外來意志和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主權不是國際法賦予國家的,而是國家固有的。國際法中的主權原則只是對國家這種最基本屬性的一種宣示和確認。

主權首先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對內最高權。國家在國內行使最高統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個方面,也包括國家的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第二,對外獨立權。國家在對他國的交往和國際關係中,不受任何外國意志的左右,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外事務,包括選擇社會制度、確定國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對外政策等。第三,自保權。包括國家在遭受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或集體反擊的自衞權,以及為防止侵略和武裝攻擊而建設國防的權利。

主權是一個歷史和發展的概念。由最早法國博丹提出的君主作為主權者的主權説,到盧梭從憲政的角度提出人民主權觀,以及當今政治法律中的主權理論,主權的概念在國內政治和法律中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國際法中,國家主權的概念由格勞秀斯首先引入,強調國家從產生起就具有獨立性和自主性。自從主權觀念提出後,人類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主權的概念也在不斷地充實發展。但當今國際社會仍然是以主權國家作為的基本單位的性質沒有根本改變。主權仍然是國家最根本的屬性,是國際法的基礎。因此,國際法上,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仍然是主權的最基本特徵和表現,即使主權的具體內容和範圍隨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髮展變化。

當今世界,國家之間的相互依賴日益加深,全球化成為一種趨勢,國際社會的合作成為必需。這種合作是建立在主權國家之間的,而不是對主權或主權原則的根本否定。另外,主權者對內擁有最高權的同時,也意味着義務和職責;對外享有獨立權的同時,也須接受公認的國際法的制約。換句話説,主權從來就不是極端、絕對、為所欲為的,而是要受到公認的國際法制約。

近年來,“保護的責任”概念和相關論述,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討論。該論述承認主權的基石作用的同時,強調主權者對內和對外所承擔的責任,主張國際社會對於“不願或不能履行責任的‘失敗國家’”,應該採取應對行動,並且提出了相應的程序和措施。其實,主權概念從引入國際法領域時起,就伴隨着義務和責任內涵。以後隨着人民主權和憲政制度在各國得到普遍追求和實現,以及國際法律制度的建立,主權者的承擔的責任不斷體現在現有的國內法和國際法中。“保護的責任”論述中的概念、依據、規則、程序、方式、機構、機制等諸多方面,都尚未能在國際社會達成一致,爭論、質疑和發展都將會進行下去。其中關鍵在於如何擯棄和避免其可能成為一些國家擅自對他國進行干涉,特別是武力干涉的藉口和依據。

(2)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任何國家都擁有主權,各國都有義務相互尊重主權。在國際社會和國際關係中,各國都有平等的國際人格,在國際法面前地位平等。

基於主權的性質,任何國家都有權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各國在國際關係中要相互尊重對方的主權,在行使自己主權的同時不侵害別國主權。與他國和睦相處,忠實地履行其國際義務。

領土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方面。一方面,維護和捍衞國家的領土完整是一國主權的重要體現;另一方面,尊重別國主權首先要尊重別國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侵佔肢解別國領土構成對該國主權的嚴重侵犯。

2.不干涉內政原則。

(1)內政。內政的實質是國家基於其管轄的領土而行使主權的表現,包括建立國家政權體制和建立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制度,處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務,以及制定對外政策、開展對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動。內政一般以領土為基礎,但內政不完全是一個地理概念。內政的範圍不與領土範圍完全相對應。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內政,要看其是否本質上屬於國內管轄的事項,考察其在該事項是否已經為國際法所規範和調整,以及相關行為是否違背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則和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

(2)不干涉內政原則。第一,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在國際關係中,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即一國內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維持或改變干涉國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第二,國際法允許國家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義務,對他國進行援助;也承認各國對他國違背國際法義務的行為有權採取相應的單獨或集體的行動;但這些行動必須具有公認的法律根據並且應嚴格在國際法律框架中進行。

3.不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原則。該原則指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脅,侵害任何國家的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任何與聯合國或其他國際法原則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1)不得使用武力原則首先禁止侵略行為。雖然關於侵略的定義和範圍目前還存在一些爭論。但侵略行為已被當代國際法確立為國際罪行之一。它首先導致嚴重的國家責任;同時,侵略行為的責任人,還須承擔個人刑事責任。 (2)不得使用威脅和武力不僅包括禁止非法進行武裝攻擊,還包括禁止從事武力威脅和進行侵略戰爭的宣傳。

(3)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並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包括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的自衞行動和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採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爭端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任何使爭端或情勢惡化的措施或行動。禁止將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式付諸於任何爭端的解決過程。

5.民族自決原則。民族自決原則是指在帝國主義殖民統治和奴役下的被壓迫民族具有自主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脱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在這個原則的推動下,殖民主義體系已經崩潰瓦解,幾乎所有殖民地的政治獨立均已完成,正在努力爭取實現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權利。

民族自決原則中殖民地民族的獨立權的範圍,只嚴格適用於殖民地民族的獨立。對於一國國內民族的分離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任何國際法根據。這個問題在國際法和國際實踐中被認為是一國的內部事務,是一國國內法的事項,應該尊重國家主權及其該國全體人民的選擇和該國法律制度的規定。國際法明確禁止任何國家假借民族自決名義,製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他國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任何行動。

6.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善意履行國際義務是指國家對於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義務,既包括對於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條約而產生的義務,也包括對於習慣國際法產生的義務。這種履行應真誠、善意、全面,即所謂“約定必守”。

事實上,國家對相關義務履行,也是對國際法的規則遵守和執行的核心。國際法是國家間通過平等的協議制定的。善意履行義務是國際法有效性和國際法律關係穩定性的根本基礎。因此,“約定必守”是國際法的最基礎的規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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