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精華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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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精華知識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密切留意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精華知識點

 國際組織概述

國際組織是國際社會上由 國家 、 政府 、 民間團體 基於某個特點的目的而根據協議創設的常設組織。

歷史上最早的國際行政組織是1815年的 萊茵河委員會 和1856年的 多瑙河委員會 .歐洲協調的國際會議制度和國際行政組織給國際社會引進一個新的組織形式一般性國際組織,那就是一戰後建立的 國際聯盟 和二戰後建立的 聯合國 .

當前國際組織的發展有三個特點:⑴ 國際組織的數量大量增加;⑵ 區域性國際組織的區域協調作用;⑶ 經濟性國際組織的經濟協調作用。

國際組織在對外關係上應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包括:締約權 ;對外交往權 ;承認與被承認權 ;國際索賠權和國際責任 ;享受特權與豁免 .

國際組織的成員有 完全會員 、 部分會員 、 聯繫會員 、 觀察員 等不同的身份。

a、完全會員。主要是國家,是國際組織的正式參與者。通常參與該組織的全部活動和承受該組織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b、部分會員、聯繫會員、觀察員。可以是爭取獨立中的民族和政府間或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不是正式的會員,沒有會員國的法律地位。

c、聯繫會員在接受它的.國際組織中享有有限的權利: 出席會議 和 參加討論 ,但沒有 表決權 ,也不能在主要機關中 任職 .

從參加國際組織的方式和程序來説,會員可分為“創始會員”和“納入會員”兩種。凡是參與創建該組織的會員國,一般均為“創始會員國”。凡是成立後加入的國家均為“納入會員國”。

國際組織一般都設有三種機構

⑴ 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國組成,一般稱為“大會”,由會員國派 代表團 或 全權代表 參加;有些由會員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政府部長參加,稱為“首腦會議”或“部長會議”。

⑵ 執行機關。指國際組織內負責執行其決定的機關,通常稱為 理事會 或 執行局 或 執行委員會 .國際經濟組織常稱為 董事會 .

⑶ 行政機關。指國際組織中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機構,一般稱為 祕書處 .

國際組織的表決程序有三種: 全體一致通過 ; 多數通過 ; 加權表決制 .此外,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在決策程序上有時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

聯合國創始會員國是指參加 舊金山會議 或以前曾簽署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並予以批准的國家,這類創始會員國共有 50個 .

加入聯合國需經過:向 聯合國祕書長 提出申請 ; 經安理會“接納新會員國委員會”審查並提出審議報告;由 安理會 同意並向 大會 推薦;經 2/3 多數表決通過,接納該國為會員國。

創始會員國和納入會員國在權利和義務上是完全相同的。對於會員國違反《憲》義務,可能受到下列三種組織制裁: 停止會員權利 ; 除名 ; 喪失大會投票權 .

聯合國有六個主要機關:大會 、安全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託管理事會 、祕書處 、國際法院 .

聯合國大會的職權:

a、P安全理事會執行憲所授予的職務時, 非經安全理事會請求 大會不得提出任何建議。

b、TX大會討論和建議的範圍包括: 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國際合作 ;組織事務 .

大會表決實行 一國一票 制,每個會員國在大會享有 一個 投票權。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表決,以 到會及投票 會員國的 2/3多數 決定。

安全理事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中、法、蘇(現為俄羅斯)、英、美 五國是常任理國,其餘10國是非常任理事國。

集體安全制度包含三個內容:一是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脅;二是允許受到侵略的國家進行單獨或集體的自衞;三是授權安理會對侵略行為採取強制執行行動。

國際組織有 一般性區域國際組織 (如:美洲國家組織、非洲統一組織、阿拉伯國家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歐洲共同體等)以及 經濟性、金融性和軍事性國際組織。

 聯合國大會及安理會的表決制度

分析:克里米亞問題的表決

聯合國大會表決制度(1)會員國投票權平等,實行一國一票制;
(2)一般問題採用簡單多數通過,重要問題採用2/3多數通過,實踐中也採用協商一致的方式;
(3)對於聯合國組織內部事務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拘束力,對於其他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屬於建議性質,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上述“重要問題”包括:①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②選舉安理會、經社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理事國;③接納新會員國;④中止會員國權利或開除會籍;⑤實施託管問題;⑥聯合國預算及會員國會費的分攤;憲的修改等

續表

安理會表決制度(1)程序性事項9個理事國的同意票即可通過。
(2)非程序性事項或實質性事項“大國一致原則”:①同意票必須達到9票;②不得有常任理事國的反對票;③常任理事國的棄權或缺席不影響決議的通過。事項:(1)向大會推薦接納新的會員國或祕書長;(2)建議中止會員國的權利或開除會員國;(3)為維護和平與安全而通過採取行動的決議等
(3)雙重否決權①決定是否屬於程序性事項,五大國擁有否決權;
②對非程序性事項進行表決,五大國擁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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