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如何科學構建審判團隊

來源:文萃谷 1.23W

導語:如期完成員額法官遴選並不説明員額制改革已大功告成,科學構建審判團隊並確保司法責任制得到全面落實、司法審判權得到公正高效運行,才是此項改革的終極任務。所以我們應當如何構建科學審判團隊?

2017年如何科學構建審判團隊

在完成員額法官選任後,各試點法院緊接着要解決的最迫切問題是如何科學構建審判團隊,這也是直接關乎員額制改革能否落地生根的一個現實考驗。因為如期完成員額法官遴選並不説明員額制改革已大功告成,科學構建審判團隊並確保司法責任制得到全面落實、司法審判權得到公正高效運行,才是此項改革的目標所在。

的確,員額制改革給各級法院帶來的衝擊和挑戰是顯性的,一方面是一線法官人數大幅度鋭減,另一方面是審判執行工作將繼續呈案件越來越多、任務越來越繁重態勢。然“開弓沒有回頭箭”,傳統的審判權運行模式必須被打破,而突出法官主體地位的新型審判模式亟待正式開啟,科學構建審判團隊是進一步深化審判權運行體制改革的必答題。儘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已對相關要求進行了明確,但科學構建審判團隊決非信手拈來的小事易事,既無現成答案也無統一模式可供移植,即便是那些先試先行的法院在改革試點中積累了不少經驗做法,因不同地區、不同層級法院之間情況千差萬別,需要各級法院在結合自身實際、遵循司法審判特點規律並借鑑他人有益經驗做法的基礎上認真謀劃、科學研判,積極探索、主動作為,從而找出一條適合自己的審判團隊建設路徑

  首先,構建審判團隊應突出專業化要求。

司法審判是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業務都有各自的特點和規律,對法官司法素質能力和審判輔助人員人數配置有專門要求。尤其是隨着我國法治體系的日臻完善,人民羣眾的司法需求越來越多、期盼越來越高,這就要求各級法院在組建審判團隊時應從最大限度確保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公信力上考量,注重結合不同審判業務的專業化特點和規律,根據員額法官的司法技能、專業特長定崗定人。也就是説,要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儘可能由那些在相關審判領域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司法技能較強的員額法官擔任獨任庭法官或合議庭主審法官,併為他們配備一定數量業務嫻熟的審判輔助人員協助其從事庭前準備、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程序性、事務性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組建由專業化法官與專業化審判輔助人員組成的專業化審判團隊,專司某類型案件的審判,“努力實現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其次,構建審判團隊應滿足均衡化要求。

員額法官遴選完成後應組建多少個審判團隊,審判團隊是採用隨機產生的臨時組成方式還是實行相對固定的扁平化管理模式,以及每一個審判團隊應配置多少名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輔助人員等,是審判團隊構建中最關鍵也是最讓人糾結的問題。鑑於各法院院情不同,司法人力資源普遍較為稀缺和有限,因而組建審判團隊的主要考量依據是力求審判力量與審判任務相均衡。即組建多少個審判團隊、怎麼組建審判團隊,不簡單取決於已有的入額法官數,而應根據司法審判的實際需要、人才資源的配置狀況和審級職能定位等具體情況決定。比如,雖然27個試點省區市法院已產生出105433名員額法官,但並不意味着必須組建同等數量的審判團隊,這既不現實也沒可能、更無必要。再比如,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和中級法院可按“1+X”模式組建由一名員額法官與一定數量審判輔助人員組成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而案件數量相對較少的法院則應從如何更有利於法官及審判團隊之間的相互配合、互相協作考慮,審判團隊既可以採用“1+X”模式,也可以是合作共享模式,但為法官配置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及其他審判輔助人員數量應能滿足其正常履職之需。

  第三,構建審判團隊應符合扁平化要求。

法官員額制是與司法責任制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重要改革舉措,各法院在組建審判團隊時要統籌推進內設機構改革,壓縮內設機構設置,減少審判管理層級,突出法官、獨任庭、合議庭及審判團隊在審判中的主體地位,使審判管理不斷趨向扁平化,確保實現法官數量較大幅度減少情況下審判質效最優化。當然,強調審判團隊管理扁平化並不意味着員額法官及其審判團隊從此不再接受院、庭長的管理和監督,而是要求後者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應嚴格控制在其職責和權限範圍內,改革後院、庭長的管理和監督幅度會因審判團隊的設立而變得更寬更直接。同時,絕不能將審判團隊等同於獨任庭、合議庭等審判組織,因為實行員額制改革後審判權的運行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即由一名法官領銜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通過隨機產生的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案件。

  第四,構建審判團隊應體現差別化要求。

如前所述,由於不同法院的辦案任務、機構編制、職能審級等情況並不相同,這就意味着審判團隊並非只有一種版本,不能搞“一刀切”和“統一標配”,而應容許體現出個性化、差別化的特色。比如,因四級法院的審級職能定位不同,所以審判團隊的組建模式應因院而異;因不同法院在案件數量、類型、難易程度和法官個體素質上存在差異,所以審判團隊的力量配置應區別對待。再如,對於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是否組建專門審判團隊應視其實際承擔的辦案任務而定,一般可以隨機產生的方式臨時為其配置必要的審判輔助人員。總之,各級法院在組建審判團隊時必須既尊重司法規律,以獨任制與合議制為基本審判組織架構,依法有序實現司法人力資源的最佳配置,又堅持因地制宜,以能最大限度滿足司法審判實際需要的個性化設計來切實保障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從而使員額法官、人民陪審員、審判輔助人員等司法人力資源得到科學整合、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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