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機構合法性困境及突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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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機構的合法性困境是合法性系統的“同一性”困境,既有內在同一性困境,也有外在同一性困境,主要表現為內部合法性與外部合法性的認同隔閡、政治合法性與社會合法性的整合失調以及專業合法性與職業合法性的銜接脱節;其成因既有宏觀生態環境的衝擊,也有在地化情境的消解,還有自身權威建構過程的束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社會工作機構合法性困境及突破分析,歡迎大家閲讀參考。

社會工作機構合法性困境及突破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

合法性的身份是任何一個職業機構在社會立足的通行證。近十年來,作為社會工作專業化和職業化重要依託的社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社工機構”或“機構”)在政府購買服務的強力推動下獲得了快速增長:截至2015年底,全國各級政府在社會工作服務方面的資金投入達到了26億元;民辦社工服務機構達到4686家,比2014年增長33%。很顯然,社工機構在中國已經有了合法的政治身份,獲得了明確的“政治承認”。學界通常將2006年看作是中國社會工作步入“起飛期”的重要年份,這一年,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首次提出“建設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戰略部署,社會工作正式進入國家頂層設計。此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慈善法》等100餘項相關政策和法規密集出台,災後救援、醫療糾紛、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社會救助、社區矯正、精神衞生、扶貧開發、社區禁毒、反家庭暴力、農村留守兒童服務、公益慈善等領域陸續向社工機構發放了“准入證”,社工機構逐步走上前台、進入公眾視野。可見,社工機構已被黨和政府納入了社會治理的整體制度框架和主流話語體系。

然而,進入快速發展期的社工機構卻仍然無法擺脱身份的焦慮:有了合法的政治和法律身份,卻仍然沒有獲得相應的社會承認。下面這段話是2016年6月杭州市一家新成立的社會工作機構的發起人ZDX的訪談記錄:

第一次去派出所開“無犯罪記錄”證明,經辦民警不知道“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什麼,解釋了半天,結果因為缺單位介紹信,還是白跑了一趟……後來去銀行開“驗資帳户”(憑此帳户去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筆者注)又遇到了問題,跑了工行、交行、建行的幾家營業廳都不給開,原因是現在企業註冊都不用開驗資賬户了,所以現在不做這個業務,最後在一家農商銀行才給辦成……聽説我註冊社工機構了,單位的很多同事第一反應都是:“做老闆了?聽説做項目很來錢?”。

這是一家機構在註冊過程中經歷的日常片段,這段話彰顯了社工機構在當前境遇下遭遇到的身份的困惑:無論是在法律層面還是政策層面社工機構都已經有了正式的身份,民政部門對於機構註冊也是一路綠燈,但行業外的社會公眾對於機構還是知之甚少。這種認知障礙會在許多方面不經意地成為機構成長的羈絆。無論是作為一個專業還是作為一個職業,社會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和認可度仍然極低,即使是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也有很多人不知社會工作為何物,更多人無法區分社工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社工機構甚至難以得到自己員工的“承認”,從業人員普遍存在薪酬水平低、職業價值感低和職業歸屬感低等“三低”問題,人才流失嚴重;許多高校的社會工作專業都在停辦的邊緣掙扎,在“大學聯考首輪專業第一志願率”、“學生專業轉出率”、“專業就業對口率”等硬性指標的約束下,招生、轉專業和就業成了高校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三大“痛點”。這些事實都表明,社工機構的“合法性”並不能因其“政治承認”而自動獲得,處於新發展階段的中國社工機構仍然存在潛在的“合法性危機”。合法性困境是限制社工機構可持續發展的重大“瓶頸”問題,若不及時解決,其本土化建構必將會嚴重受阻。由此,本文擬對社工機構合法性的表徵、成因及重構等問題進行探討,一為警醒,二為倡導。

  二、社會工作機構合法性的結構

(一)社工機構合法性的含義

合法性是一個內涵非常豐富的概念,不僅指“符合法律的”,還包括“與既定規章、原則、標準相一致的”、“合乎邏輯的”和“正當合理的”等涵義。對於合法性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經典研究首推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在韋伯那裏,廣義的合法性是指由法律、道德、宗教、習俗和慣例等構成的合法秩序;狹義的合法性就是他重點研究的三類權威結構:傳統型合法性、魅力型合法性和法理型合法性。例如,“科層制”組織就是一種具備法理型合法性的典型的韋伯式的“理想型”。在韋伯看來,“任何形式的權威結構都必須有其合法性根據,人們服從的基礎不僅包括習慣、個人利益、理想動機或休慼相關的純粹情感,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對合法性的信仰。任何社會關係中的社會行為都受到行動者自己對於合法性秩序的信念支配,只有當人們認為一種權威結構具有正當理由的時候,這個統治才為人們所服從,才具有合法性。”(伍俊斌,2011)韋伯之後,哈貝馬斯更鮮明地指出,“一種程序只有間接地通過與權威的聯繫才能提供合法性,而這些權威本身也必須獲得承認。”(哈貝馬斯,2009)韋伯和哈貝馬斯的共識在於,合法性的基礎源於人們對於合法秩序或權威結構的信念和認同。循着韋伯的思路,以邁耶(John Meyer)等學者為代表的新制度學派在使用“合法性”的概念時,主要強調在社會認可的基礎上建立的一種權威關係(周雪光,2003)。HowardE.在回顧組織合法性的相關研究時,從組織發生學角度將新生組織的合法性分為兩種形式:認知性的合法性和社會政治性的合法性。前者是指新生組織被當作環境中的正常產物而被接受;後者是指新生組織的正當性被重要的風險投資家、一般公眾、重要的意見領袖和政府所認可(趙孟營,2005)。國內學者對於組織合法性的直接研究較少,最有代表性的是王思斌提出的“社會工作承認”概念,認為社會工作承認是“政府部門、社會公眾、服務對象和社會工作羣體自身對於社會工作的認同和接納”(王思斌,2013a)。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將“社會工作機構合法性”界定為:機構員工、專業羣體、政府、服務對象、社會公眾、大眾媒體等內部和外部利益主體對社會工作機構作為一種專業和職業權威結構的普遍承認。這裏需要強調兩點:第一,這種承認不僅僅是“接受”和“認可”社工機構的身份資格和組織形式,還包括更深層次意義上的接納、尊重和信服,否則只有形式合法性,而無實質合法性;第二,這種承認應具有普遍意義,即社工機構應受到內部和外部各行動主體的普遍認同,而非部分認同,否則只具備部分合法性,而無整體合法性。

(二)社工機構合法性的結構

從以往的相關研究看,王思斌(2013a)運用西方的承認理論分析了社會工作的承認結構,從承認主體角度將其分為社會工作羣體的自我承認和政府(社會)承認;羅興奇、宋言奇(2015)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為自我承認、制度承認和社會承認;徐向文(2015)論及社會工作合法化時,將社會工作合法性劃分為歷史文化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到社會合法性。以上研究雖然都對社會工作的合法性結構進行了分析,但要麼用政府承認代替社會承認,要麼忽視社會工作的專業內核,要麼忽視內部合法性,均不足以表達合法性系統的完整性。

由此,本文將社工機構的合法性結構按照兩個維度進行梳理。從合法性的來源看,分為內部(自我)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內部合法性主要是指社會工作羣體對於社工機構的自我承認,既包括來自機構員工的承認,還包括來自社會工作專業教育者、研究者以及行業內其他從業者的承認;外部合法性指行業外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政治合法性和社會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是指社工機構來自政府的承認,具體指機構在政策和法律層面被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並獲得來自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人員的廣泛認同;社會合法性則是指社工機構來自普通公眾、服務對象、從業人員、大眾媒體等社會主體的認同。從合法性的內核來看,社工機構的合法性可分為專業合法性和職業合法性。專業合法性是指機構因其專業水平和專業權威而獲得的內外利益主體的承認;職業合法性則是機構因其職業聲譽而獲得的內外利益主體的承認。在當前背景下,全面剖析機構的合法性結構,正視機構的合法性困境,對於機構的成長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指導意義。

  三、社會工作機構合法性困境的表徵及其成因

(一)合法性困境的主要表徵

從以上關於合法性的界定可以看出,社工機構獲得完整的合法性必須具備兩個核心要素:一是社會工作機構因其專業規範、服務能力、職業聲譽等組織核心競爭力建立了正當性的專業和職業的權威結構;二是這種權威結構能夠得到來自組織內外利益主體的普遍承認。對於當前的社工機構而言,這兩個要素的實現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存在較嚴重的合法性困境,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表徵:

1.內部合法性與外部合法性的認同隔閡

在西方國家,社工機構的發展具有良好的公民社會土壤,基督教的博愛思想、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本主義思想等傳統價值理念為專業機構的誕生提供了天然的合法性依據;在專業社工機構產生之後,機構經過長期獨立發展,也逐步憑藉其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聲譽。尤其是專業社會工作通過“外借理論”,與心理學、精神醫學、醫學和社會學等相關學科建立了密切聯繫。因此,西方的社工機構目前不存在明顯的行業內外的認同隔閡問題。而在中國,社會工作作為引進的新專業,一開始就是在同樣剛恢復重建的社會學的羽翼下發展,不僅缺乏與相關學科的交流,更缺乏行業外的認可。因此至今行業內外的認同隔閡仍十分明顯,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雖然行業內對專業社工機構的地位和功能也有了廣泛的認同,但行業外的社會大眾,甚至是服務對象以及與機構有合作關係的政府部門對機構的認知度仍非常有限,行業內外呈現出“冰火兩重天”的奇特景觀:行業內專業機構蓬勃發展,行業外卻是“應者寥寥”。第二,雖然全國已有近1/4的高校開設了社會工作專業,社工教育者和研究者的隊伍也日益龐大,但社會工作專業至今仍未發展成為獨立的學科,即使在社會學界也因其缺乏理論基礎而被認為是“沒有理論”的專業而被看低,加上與心理學、醫學、管理學等相關專業交流不足,其專業認可度更是難以與心理學、醫學等比肩,這種學科和專業內外的認同隔閡致使社會工作羣體內部的“自説自話”和“自娛自樂”顯得十分扎眼。

2.政治合法性與社會合法性的整合失調

從西方的實踐來看,社工機構的政治合法性和社會合法性被較好地整合在合法性系統之中。西方社工機構經歷了從社會合法性到政治合法性的發展脈絡:慈善組織會社、睦鄰組織中心等早期民間機構首先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工業革命中因其對貧困、犯罪、流民、失業等社會問題的廣泛介入而獲得了西方社會,尤其是底層社會羣體的普通認同;接下來在“二戰”後,機構的.服務對象超越了作為弱勢羣體的“貧困家庭和貧困人羣”,擴展到“普通人和需要幫助的陌生人”,其獨特的社會功能逐步獲得了政府認可,被納入了“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形成了如薩拉蒙(Lester M. Salamon)所説的政府-非營利組織合作的“夥伴關係”格局。基於社會文化和制度基礎的差異,中國的社工機構的合法性經歷了與西方相反的“自上而下”的發展脈絡,政治合法性優先於社會合法性發展,並由此形成了當前最主要的合法性困局:政治合法性和社會合法性都不完整,並且二者出現了明顯的整合失調。一方面,政治合法性和社會合法性都還是“形式”合法性,基礎薄弱。雖然國家層面有大量支持性的政策和法規出台,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不同政府部門之間對於社工機構的態度存在明顯差異,大多數基層政府部門對於社工機構的性質和作用缺乏必要的認知,普通公眾的認知度更是極其有限;另一方面,政治合法性與社會合法性整合失調。在“國家控制社會”的國家-社會關係背景下,政府對於社會組織的分類管理變成了“分類控制”(康曉光、韓恆,2005),社工機構的政治合法性不僅難以成為社會合法性的制度基礎,反而由於“行政化”對“專業化”的侵蝕,消解了社會合法性的專業基礎,導致社會公眾難以分辨社工機構和居委會、婦聯、工會等政府附屬羣團組織的區別,更難以體會社工機構的專業特質。由此,機構的“政治身份”和“社會身份”整合失調,併成為最棘手的合法性困境。

3.專業合法性與職業合法性的銜接脱節

在西方國家,社工機構先獲得了職業合法性,後在專業化過程中獲得了專業合法性,二者銜接緊密、相互促進。在19世紀中後期社會工作被確認為專業之前,一些服務機構就設立了“友善訪問員”等專職崗位,隨着慈善組織運動的開展和職業體系的建立逐步獲得職業合法性;在20世紀初社會工作專業化開始之後,機構通過專職工作者在職培訓、引進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等方式推進員工專業化,並通過迴應社會和服務社會建立了專業權威,獲得了專業合法性。在此過程中,專業合法性和職業合法性互相呼應,沒有發生銜接脱節的問題。在中國,這一情況要複雜得多。中國社會工作機構合法性的發展路徑是由內而外(從內部合法性到政治合法性再到社會合法性)、從專業到職業的過程。在2000年後,高校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的快速發展為早期社工機構的專業化打下了基礎,但當社工機構的職業化在政府強力推動下高速推進之後,專業合法性和職業合法性的銜接卻出現了脱節,尤其是高校社會工作人才供給與機構的職業崗位需求出現了錯位,社工機構成為許多社工畢業生的“備選”單位和“過渡”單位,機構的中高級專業人才緊缺。“專業職業化”和“職業專業化”的互動困難重重。因此,社工機構專業合法性和職業合法性的銜接脱節成為機構合法性本土生長的突出障礙。

(二)合法性困境的主要成因

從生態系統視角看,當社會系統結構所能容許解決問題的可能性低於該系統繼續生存所必須的限度時,就會產生危機;危機就是系統整合的持續失調(哈貝馬斯,2009)。社會工作機構生存於社會生態系統之中,其合法性的形塑深受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外部環境因素以及內部結構因素的影響。因此,社工機構的合法性困境實際上是合法性系統的“同一性”困境,其成因既有外部環境因素,也有內部結構因素。

1.宏觀生態環境對機構合法性的衝擊

主要表現為全球化背景下西方新自由主義和新管理主義思潮的衝擊。第一,新自由主義思潮在全世界範圍內的快速蔓延深刻影響了社會政策以及社工機構合法性的價值基礎。在社會工作領域,以“公平”、“社會關照”、“社會保護”為目標的價值越來越被信奉“效率”、“自由”和“競爭”的新自由主義價值取代(顧東輝,2008)。中國的社工機構在成立之初不僅被賦予了維護社會穩定、協助政府進行社會治理的職責,同時也肩負了保護社會、防止社會撕裂的社會使命。新自由主義的衝擊無疑給社會工作機構原本薄弱的合法性基礎帶來了挑戰。第二,與新自由主義相關聯,新管理主義的興起及其在中國的實踐進一步引發了社工機構去專業化的擔憂。英國學者林伯裏指出,英國社會服務署下屬的服務機構在使用管理主義策略時通過採取如下做法:將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置於專業人員的專業服務之上;在機構運作中採用商業運作的方法;通過建立新的評估規則和增加服務對象的權力來控制專業人員的權力;將管理控制應用於個案工作(王思斌,2013b)。管理主義的策略可能忽視社會服務的本質,降低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地位,導致社會工作機構的官僚化。可見,管理主義方法的過度使用會在很大程度上衝擊機構的合法性,尤其是專業合法性。總之,新自由主義和新管理主義在全球化浪潮的裹挾下,不可避免地對中國社工機構尚未建立的專業權威和職業權威造成了挑戰,是宏觀生態環境中的重要推動因素。

2.在地化情境對機構合法性的消解

在地化情境是社工機構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具體工作情境。社會服務組織在不同國家面臨不同的情境,從而產生了不同的發展態勢,其中重要的情境變量有生態變量、公共政策結構、跨部門之間的關係等,尤以政府和社會服務組織之間的關係為重中之重(黃曉星、揚傑,2015)。與西方國家社工機構與政府部門之間通過跨部門合作的方式結成“夥伴關係”不同,中國的機構面臨二重的“去邊界化”情境:在第一重的制度環境中,政府組織對機構的運行形成制度性約束;在第二重的技術環境中,機構在開展服務過程中,勢必會與人情文化和關係網絡相碰撞,機構成員通常需要與案主、政府工作人員、街區工作者保持親密關係,專業的文化敏感性要求往往退居到邊緣位置,去邊界化趨勢明顯。二重去邊界化情境最終造成社工機構的三種服務策略:“直接退出或不進入”、“適當妥協(半專業化)”和“去專業化及與專業保持距離”(黃曉星、揚傑,2015)。專業社會工作所應處理的問題對追求政績(特別是短期效果)的政府官員來説並不是要優先考慮的,發展社會工作對他們來説並不具有“緊迫性”(王思斌,2013a)。當前學界關於社工機構發展的代表性觀點,無論是“行政吸納社會”(康曉光、韓恆,2005),“嵌入式發展”(王思斌,2011),還是依附式自主(王詩宗、宋程成,2013),都揭示了“專業發展服務於行政發展”的邏輯。在此邏輯主導下,公民文化基因的先天缺失(石國亮,2011)、政府部門對於機構的“工具性承認”、服務對象參與不足、行業組織支持的缺乏以及機構同行間的惡性競爭等在地化情境變量中的“負能量”,都會通過能量交換過程對機構的合法性系統產生負面影響,直接導致政治合法性和社會合法性的整合失調,抑制機構專業合法性和職業合法性的生長。

3.自身權威建構過程對機構合法性的“束縛”

所謂“打鐵還需自身硬”,機構自身的權威建構是獲得合法性的基礎。權威建構過程是社工機構迴應服務對象服務需求、迴應員工發展需求以及迴應政府等外部團體的壓力等多元迴應的過程。從機構迴應服務對象服務需求來看,專業人才尤其是中高級社工人才的缺乏、服務方法的問題導向和去結構化、服務的碎片化和“馬太效應”(王英,2016)以及賦權和倡導不足等問題都制約了機構專業權威的再生產。從機構迴應員工發展需求來看,職業身份模糊、職業激勵不足、工作者在職業實踐中處於邊緣角色,職業社工在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體系中尚未發揮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這些問題都制約了機構職業權威的生成。從機構迴應外部團體的壓力來看,許多機構不能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成為依附政府部門的附屬組織;部分機構不能堅守專業價值和服務宗旨,逐步蜕變為營利性企業。這些問題使得機構發展良莠不齊,“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時有發生。機構權威建構過程中的這些“短板”都在不同程度上模糊了社工機構的組織邊界,束縛了機構的合法性生長。

  四、社會工作機構合法性的重構路徑

中國社工機構的合法性危機是社會工作本土化進程中的“過程”危機,“當我們把一個過程説成是危機,這樣就賦予了該過程以一種規範意義:危機的克服意味着陷入危機的主體獲得解放。”(哈貝馬斯,2009)機構獲得“解放”的關鍵是合法性的重構。機構合法性的重構過程是權威建構和主體承認的互動過程。因此,面對全球化的衝擊,機構合法性重構的主要策略是在重塑專業內核基礎上強化機構和在地化情境的雙向互動:一方面,機構應重塑專業內核,並積極承擔起社會交代的責任、再造責信格局;另一方面,政府、行業協會、媒體等外部主體應以“再生產社會”為使命,協同合作,為機構合法性的成長構建綠色生態情境。

(一)自助助人,增能使羣:重塑機構合法性的專業內核

社工機構合法性重構的基礎是依託社會工作的專業權威,重塑其專業內核。“助人自助”作為社會工作本質的經典表述在中國已沿用多年,但並未由此提高社工的專業辨識度,也未能紮根中國獨特的在地化情境。“助人自助”的表述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沒有體現社會工作者在助人系統中的專業地位;二是沒有體現助人目標的“社會性”,缺乏“社會關係”的文化意藴。而這兩點對於審視機構的本土發展十分關鍵。因此,我們需要反思這一表述在社會工作本土化過程中的適切性。王思斌認為社會工作的本質特徵是“利他主義的社會互動”;顧東輝則進一步分解為“助‘人自助’,促‘境’美好”;任文啟(2016)延伸表述為“利他使羣”。在此基礎上,我們將社工機構合法性的專業內核概括為“自助助人,增能使羣”。

“自助”不同於原有“助人自助”中的“自助”含義,特指社會工作者的“自助”,強調工作者的專業素養和職業成長是助人的前提,只有工作者實現了“體面勞動”,才能更好地助人。工作者的“自助”在當前本土職業社工的發展過程中尤為重要。“增能”和“使羣”是“助人”的兩個層面的目標。“增能”對應原有的“自助”含義,強調服務對象的權能提升,是個人層面的目標;“使羣”指修復服務對象的社會關係,強調助人的社會性,是社會層面的目標。“自助助人,增能使羣”作為一個完整的表述既兼顧了專業助人系統中工作者的職業成長,也兼顧了服務對象問題的社會性,避免了片面強調工作者的“奉獻精神”和問題解決方式的“去結構化”傾向。“自助助人,增能使羣”既是社會工作本質的重新界定,也是社工機構合法性的專業內核,藉此聚焦社會工作的服務、倡導和研究,反思工作者、服務對象和在地化情境之間的關係,並由此重塑機構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二)案主為本,多元交代:再造機構合法性的責信格局

社工機構因其價值驅動、非政府、非營利和志願公益等組織特質,其公共資源使用情況,尤其是資金去向更易受到社會關注,面向外部情境主體進行積極主動的責信交代是機構“自證”合法性的重要舉措。所謂責信交代,是指社工機構向服務對象、社會大眾、政府及其他資助者等外部主體對其使用公共資源的去向及效果進行的社會交代。

一般來説,社工機構的責信交代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服務交代,主要是向服務對象提供令其滿意的、操作規範的服務;二是專業交代,主要是向社會工作專業學者、行業協會、評估機構、同行機構等專業組織和羣體證明其遵守社會工作守則、堅守專業操守及提供專業服務的情況;三是財政交代,主要是向政府、基金會、捐款人等經費資助方提供財政報告,説明資金使用的適當性和效益;四是政治交代,主要是向立法機構、社會媒介等壓力團體交代機構履行社會責任和義務的情況(王思斌,2013b)。目前,機構的社會交代主要是以財政交代為主,服務交代、專業交代和政治交代普遍缺位。為此,應依據“案主為本,多元交代”的基本原則,再造機構合法性的責信格局,具體而言:第一,履行機構的組織使命,堅守價值驅動的組織品質,在責信交代中做到面向服務對象的“服務交代優先”。第二,在進行必要的財政交代的同時,自覺做好專業交代和政治交代,通過構建多元交代格局提升機構的公信力,主動出擊為自身合法性的建構營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環境。

(三)政社合作,職專協同:整合機構合法性的生態結構

按照“政社合作,職專協同”的發展思路,整合社工機構合法性的生態結構,為其健康成長構建綠色生態環境。第一,在混合福利背景下,走出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二元對立的思路,倡導哈貝馬斯所説的“溝通理性”,探索建立混合型法團主義模式(嶽經綸、鄧智平,2014),政府和社會合作為行業組織、專業學者、基金會、服務對象和社工機構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開放溝通平台,聯結社工機構的上下游服務鏈,為社工機構的發展創造彈性的制度空間。第二,政府做好引導和規制工作,總結各地機構發展經驗做好頂層設計。引導建立合理的評估和監督機制,既要防止社工機構迷戀“市場”邏輯,片面追求利潤,蜕變為營利組織,也要防止其傍上“權力”邏輯,使得機構發展服務於政績,喪失“社會性”和“專業性”。政府應支持社工機構按照社會自身的邏輯發展,堅持公益和公域的結合,激發其在促進社會公平、提升社會信任、調整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等方面的獨特功能。第三,在推進社工機構權威構建過程中堅持職業化和專業化的協同發展。首先,持續推進職業化過程中對於本土社會文化和地方性知識的融入,構建適合本土的職業制度體系,包括職業准入制度、職業評價制度和職業激勵制度;其次,教育主管部門和開展社工教育的高校應將社會工作專業作為符合社會長遠發展需要的新興特色專業加以扶持發展,而不能完全依據市場邏輯按照統一的專業評估標準進行所謂的“優勝劣汰”;再次,社工機構和社工高校應通過雙方互派人員講學交流、機構成為高校的實習實訓基地、機構員工至高校進修學習等多種方式促進社工職業化和專業化的有效銜接,避免二者的錯位發展。

  五、結論與討論

從形式合法性走向實質合法性、從部分合法性走向整體合法性,是作為法人實體的社工機構的應然歸宿。從系統論來看,社工機構的合法性困境是合法性系統的“同一性”困境,既有內在同一性困境,也有外在同一性困境,主要表現為內部合法性與外部合法性的認同隔閡、政治合法性與社會合法性的整合失調以及專業合法性與職業合法性的銜接脱節;其成因既有宏觀生態環境的衝擊,也有在地化情境的消解,還有自身權威建構過程的束縛。因此,重構機構合法性,應以重塑機構合法性的專業內核為基礎,再造其“多元交代”責信格局,並整合其生態結構,多主體協同為其健康成長營造綠色生態環境。

社工機構“身份的焦慮”並非僅僅是社工機構自身的焦慮,其折射了社會組織的集體焦慮以及整個社會治理體制轉型的焦慮,是理解經濟社會新常態下中國社會發展內在邏輯的重要切入口。由於筆者研究水平和研究條件的限制,本文僅是機構合法性研究的初步嘗試,難免掛一漏萬。機構合法性的建構既有賴於政治經濟大環境和行業小環境,更有賴於機構與政府部門、與服務對象、與社會公眾、與業界同行的每一次即時的互動。因此,對於機構合法性問題的進一步研究,無論是宏觀層面的社會生態研究,還是中觀層面的生長機制研究以及微觀層面的行動策略研究,均尚有較大研討空間,有待持續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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