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考點:金融市場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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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金融市場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主體、客體、中介和監管機構。下面是關於銀行職業考試中這一部分內容的相關知識點講解,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

銀行從業考點:金融市場的構成要素

1.金融市場的主體。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當事人是金融市場的主體,包括企業、政府及政府機構、中央銀行、金融機構、居民個人(家庭)。

(1)企業。企業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礎,是重要的資金供給者和需求者。企業通常通過商業票據、企業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形式融資。此外,企業也是重要的資金供給者,通過存款、回購以及基金等將資金注入金融市場。

(2)政府及政府機構。政府參與金融市場,主要是通過發行各種債券籌集資金。為了防止通貨膨脹,各國一般都禁止政府直接向中央銀行透支,因此,利用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就成為政府重要的資金來源。

(3)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參與金融市場的主要目的是實現貨幣政策目標, 調節經濟,穩定物價等。中央銀行通常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來平衡市場的資金情況,也通過調節利率的方式影響市場的利率水平。

(4)各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是資金融通活動的重要中介機構,是資金需求者和供給者之間的紐帶。

(5)居民個人(家庭)。在各國的金融市場上,居民往往是最大的資金供給者,居民將手中的閒置資金投入金融市場,實現資金的保值和增值,形成金融市場上重要的資金來源。居民為市場提供資金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直接方式, 通過基金、資產管理計劃、養老金等形式將資金注入市場;另一種是間接方式,通過存款方式將資金注入市場。居民有時也是資金的需求者,居民購買高檔耐用消費品,或個體經營者為了資金週轉等目的,也會到金融市場上籌集資金。

 2.金融市場客體。是指金融市場的交易對象,也就是通常所説的金融工具。包括同業拆借、票據、債券、股票、外匯和金融衍生品等。

 3.金融市場中介。在資金融通的過程中,中介在資金的供給者和需求者之間起着媒介或橋樑的作用。金融市場的中介大體分為兩類:交易中介和服務中介。

(1)交易中介:交易中介通過市場為買賣雙方成交撮合,並從中收取佣金,包括銀行、有價證券承銷人、證券交易經紀人、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結算公司等。

(2)服務中介:這類機構本身不是金融機構,但卻是金融市場上不可或缺的,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顧問諮詢公司和證券評級機構等。

  4.監管機構(重點)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為分業監管,採用“一行三會”模式對不同領域進行分工監管,其中“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其主要職責包括:

1)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佈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4)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5)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6)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7)經理國庫;

8)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9)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彙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10)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11)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3)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會”分別是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其中銀監會的職責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査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査,制定現場檢査程序,規範現場檢査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10)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2)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3)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4)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户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5)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6)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證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

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託管和清算;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保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

3)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4)審査、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5)審批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6)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 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 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7)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8)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9)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10)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佈;

11)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12)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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