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從業《基礎知識》考點: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來源:文萃谷 1.51W

導語: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

2017證券從業《基礎知識》考點: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中國金融體系

(1)短期流動性調節工具(SLO)。本質上是超短期的逆回購,是我國中央銀行2014年1月引入的新工具。

(2)常設借貸便利(SLF),是中央銀行在2013年創設的流動性調節工具,主要功能是滿足金融機構期限較長的大額流動性需求。對象主要為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商業銀行。期限為1~3個月。

(3)中期借貸便利(MLF)。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14年9月創設,是我國中央銀行提供中期基礎貨幣的貨幣政策工具,對象為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採取質押方式發放,並需提供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高等級信用債等優質債券作為合格質押品。期限在3個月左右,且經常性的延期。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詳細問題描述:請問質押與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回覆: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房屋抵押貸款,各家銀行或金融機構,要求的材料大致包括:

1、身份證

2、有效户口本(首頁、地址頁、本人頁、變更頁;集體户口的,提供首頁、本人頁、變更頁)

3、軍官證

4、收入證明(需蓋所在單位公章或人事章),要求月供不超過月收入的50%(不得有任何塗改,簽字筆填寫)

5、收入證明所在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

6、工資流水或完税證明

7、大專以上學歷證明

8、婚姻證明(為結婚證-照片頁和內容頁、離婚證或民事調解書,或所在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婚姻或單身證明,注:單身證明單位有權開據)

9、配偶的身份證和户口本

10、外地人需提供暫住證(照片頁和內容頁)

11、購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房主身份證複印件及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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