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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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裏,有時會突發一些難以預料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通常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份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於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精選6篇)

關於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1

為有效防範重特大環境染與破壞事故的發生,確保事故後的有效控制和及時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與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報告環境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及防治環境染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發生在xx市轄區內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損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二、防範重點

(一)特定或敏感區域;

(二)水源防護區內有污染隱患的單位;

(三)使用、儲存、運輸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場所;

(四)各類油庫、加蚰站、液化氣站(庫)、石油天然氣井口;

(五)各單位的污水處理設施、高濃度污水、污泥儲存地及有毒有害廢物堆放場、點等。

三、事故的確定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可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污染事故、煤氣及天然氣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破壞事故等類型。

根據事故程度分為一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特大環境污染與三十事故。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因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不含萬元)的。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

2、因環境污染髮生人員中毒的;

3、因環境污染弓i起廠羣衝突的;

4、對環境造成危害的。

(三)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

2、因環境污染髮生人員明顯中毒、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後果的;

3、因環境污染髮生人羣中毒的;

4、因環境污染影響社會安定的;

5、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的;

6、捕殺、砍伐國家二類、三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

(四)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1、因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

2、因環境污染髮生人羣明顯中毒或輻射傷害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人員中毒死亡的;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

6、捕殺、砍伐國家一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發生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並對事故的性質與危害作出恰當的認定。

凡屬一般或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均由縣級(含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確認,並報市環保局備案,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負責組織處理;凡屬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均由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確認。

四、應急組織體系

(一)成立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

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聯繫環保工作的副祕書長、市環保局局長、事故發生地區市縣長為副指揮長,市安監局、市經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衞生局、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等單位負責制人為成員。

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排險減害(救助)中的具體協調工作。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按政府各部門工作職能分組開展特大事故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辦、市環保局、市安監局、事故發生地區市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市政府辦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嚴把宣傳報道關;協調有關單位分工負責排險減害救助工作,保證現場指揮與上級的通訊聯絡暢通,溝通指揮部與外界的聯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專業排險減害救助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專家、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市縣兩級專業救護隊負責人組成,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事故現場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3、警戒維護組:由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域人員撤離,動員圍觀羣眾離開事故現場。

4、醫療救護組:由市衞生局、市縣兩級人民醫院、中醫院、職工醫院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市衞生局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開設現場救護所,對受傷、中毒人員實施救護,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

5、後勤保障組:由市政府辦、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及通信部門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成,市政府辦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整個事故處理工作中的有關人員、經費、交通工具、通訊聯絡等後勤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迅速調集車輛運送現場急需物資、裝備、藥品等。

6、事故調查組:由市環保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派員組成,組織或協助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已發生的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及時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二)職責分工。

1、市政府辦:協助指揮長、副指揮長做好事故上報、事故處理和安撫穩定工作。

2、市環保局:具體負責對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進行現場調查、分析認定,明確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並按規定及時上報污染事故;負責防治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技術儲備;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有關人員對污染區域進行監測、化驗、消毒、洗消,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負責監督檢查污染源單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3、市安監局:具體負責並與相關部門配合進行重特大事故調查,並實施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重特大事故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4、市經委:具體負責並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煤礦、建材、電力、流通行業、信息產業及經貿系統其它行業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5、市公安局:具體負責並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火災、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等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排險減害救助工作,指揮當地公安部門對其它重特大事故進行現場警戒、人員疏散、治安保衞、滅火、道路交通管制及對事故重大責任嫌疑人員實施監控等工作。

6、市交通局:具體負責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排險救助工作,負責排險救助人員、器材、物資的運輸工作,確保道路暢通。

7、市衞生局:具體負責並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醫療急救工作,並負責其它重特大事故處理中醫護人員、醫療設備、藥品的組織和醫療救護指揮、衞生防疫等工作,及時通報人員的搶救與中毒事故的控制情況。

8、市農業局、畜牧局、水利局、林業局具體負責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對農業、畜牧、水利(漁業)、林業污染與破壞事故的處理工作,其中市林業局、水利局具體負責並與相關部門配合實施捕殺和砍伐野生動植物的重特大環境破壞事故和處理工作。

9、市監察局:具體負責對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進行責任調查與追究。

凡屬xx市轄區內所有機關、團體、駐軍和企、事業單位收到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處置領導小組發佈的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排險救援命令、信號後,應立即派出救援隊伍,調運救援設備、物資趕赴現場,實施排險救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排險救援和傷員、中毒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事故處理程序和措施

(一)重特大事故的報告。

xx市轄區內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後,市內所有公民、企業法人和其他人員作為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向12369環保舉報熱線或其單位負責人報告。環保部門值守熱線電話人員或其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按屬地管理原則,以最快捷的方式,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類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經濟損失等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監察部門報告,由環保局部門核實後向同級政府報告,本級政府、環保部門分別向上級政府、環保部門報告,其它部門在與環保部門核實後再按系統按程序上報。各區市縣在事故發生後除電話速報外,應在3小時內以事故快報傳真向市政府辦、市環保局報告事故情況。由市政府按有關規定迅速報告市委和省委、省政府。

(二)迅速開展排險減害救助工作。

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事故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實施事故排險減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後,在事故涉及到人員安全、社會穩定、當地經濟和社會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必須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排險減害救助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現場應處理必須堅持四條原則:

(1)控制污染源,儘快停止污染物的繼續排放;

(2)儘可能控制和縮小排放污染物的擴散、輻射蔓延的範圍,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採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傷亡,確保人民羣眾生命安全;

(4)應急處理要立足於徹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遺留後患。指揮部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後,立即安排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對事故性質、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斷,迅速制定、實施排險減害救助方案。對有明確污染源的,責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源,其中屬於化學危險品類型的,可能危及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並通知當地政府或街道、村級組織,做好防範工作,必要時,應疏散或組織羣眾撤離。在開展排險減害救助過程中,必須落實各項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在排險減害救助過程中發生其它意外傷亡事故。

(三)善後處理。

環境污染事故控制住後,指揮部要做好人員搶救及安撫、設施恢復等工作;對互不干涉污染事故的基本情況進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對整個事故進行評估;對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彙編,包括決策記錄、信息分析;進行工作總結(或檢討)。

(四)做好情況通報工作。

市、縣兩級政府辦公室、環保局要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經政府領導審查同意後迅速將事故按分類管理程序逐級上報,及時將上級的指示傳達到基層。

六、應急處置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應急處置專業排險減害救助組加強專業隊伍的建設,達到國家對應急處理的有關標準。各專業隊伍也應做到每年演習1次,增強現場應急處置的能力。

七、嚴格責任追究

對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單位,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有下列行為的,監察部門及司法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政府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情節惡劣、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並未説明原因的;

(二)故意拖延報告時間的;

(三)故意隱瞞不報、謊報的;

(四)因醫療機構拒絕搶救或搶救不及時,導致人員死亡的;

(五)拒不執行或故意拖延排險減害救助指示、命令的;

(六)因搶險不力,措施不當,推諉扯皮,擴大事故危害的;

(七)排險救助中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社會影響的。

關於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2

為有效防範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及時、合理處置可能發生的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羣眾身心健康及正常生產、生活,按照《績溪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根據本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原則

重大突發性環境事件的處理,實行統一領導、指揮、調度,政府部門及時配合的管理機制。根據事件類別、事態發展情況實行四級重大突發性環境事件的.報告、控制實施依法管理和處置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並按照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平戰結合,預防為主,系統聯動,科學應對的原則進行。

二、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環境事件分類四級,重大環境事件(I級)、重大環境事件(II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一般環境事件(IV級)四級。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1、組織機構

(1)領導機構

成立金沙鎮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副鎮長王以新擔任、成員由鎮經發辦、黨政辦、財政所、鎮直單位、各村組成,對事件負總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經發辦,電話:8411218。

(2)指揮中心職責

分四級設置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處指揮系統。事件發生,事發地村負責人報告金沙鎮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視危機情況啟動應急方案,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進行緊急響應、當發生重大、特大環境事件由鎮長擔任總指揮,成員由預案涉及部門組成,並及時上報市、縣環保局,並請求技術支援與設備、人員上的支持。

一般、較大突發性環境事件由副鎮長王以新擔任總指揮長,成員由預案涉及部門組成,涉案企業領導或技術負責人列席,並及時報告市、縣環保局,必要時請求技術支援。

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在鎮突發性環境事件處置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領導的組織和實施。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得要求迅速啟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危機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整理、修訂、補充和完善。

(3)根據危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對發生事件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4)保持整個應急預案網絡通信暢通,隨時根據環境時間發展情況報告事故現場態勢。執行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報告制度。

(5)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安撫工作,適時發佈公告,將危機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決定公佈於眾,接受社會監督。

四、應急響應的程序

1、分級響應原則

按照環境事件造成的污染與破壞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按特別(I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自動生成金沙鎮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響應等級升級或降級。

2、信息報送程序與制度

鎮政府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警後,在1小時內向縣應急領導報告,並在應急領導小組的直接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工作需要,請求上級環保局支援。對污染源警戒區域進行污染跟蹤,每24小時嚮應急小組報告一次突發性事件發展狀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突法事件消失。

3、處置措施

(1)危險化學品個及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的處置,按《金沙鎮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

(2)其他事件的處置,按以上預案執行。

4、新聞報道

按照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嚴格把關的原則來進行突發性環境事件的報道工作。

五、應急結束

經現場監察組連續根據監察和現場檢測組跟蹤監測,環境污染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環境監測組連續跟蹤監測,主要污染已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前提下,指揮中心可根據專家組意見,經請示領導小組簽定同意,發佈應急工作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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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做好本市農業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控制工作,切實有效控制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廣大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省市縣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概念界定和適用範圍

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是指由於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將某種物質和能量直接或間接引入農業生產相關區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農田土壤、農用水域、農區大氣等受到污染,農業生產受到損害,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然性事件。

四、信息收集

在鎮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重點收集農區周圍的工業污染源、農用水源水質、危險廢棄物貯運等相關信息,為突發事件預警預報提供必要的信息資源。及時填寫《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報告表》,並報送縣人民政府。

五、應急響應

鎮政府根據上報信息進行分析評估,並做出突發事件預警後,報縣農發局備案,由縣人民政府決定進入響應,並採取應急處理措施,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六、現場救助

根據污染情況,採取必要措施排險、減害,實施現場救助。對發生有毒物質污染危及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要積極做好防範工作,必要時組織羣眾疏散或撤離。在污染區設置警示標誌。

七、控制污染源

在明確污染源的`情況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

八、控制污染蔓延

對污染物質可能擴散或傳播的途徑進行分析、調查和勘查,採取必要措施,堵截擴散和傳播途徑,對受到污染的農畜水產品進行截留、追回並妥善處置,防止污染擴散和蔓延。

九、人員安置

受污染傷害的羣眾應妥善安置,傷害較重羣眾要及時送往醫院進行治療搶救。大氣污染毒害區域的羣眾要轉移到安全地帶。對飲用水源被污染地區的羣眾,要及時供應清潔飲用水和食品。

十、經濟賠(補)償

對能夠分清污染責任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負責賠償損失;對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發事件,由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按政策規定實施救濟和救助。

十一、災後重建

對由於污染突發事件造成農業減產、絕收的,應制定計劃,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和生產自救,彌補災害損失。

十二、人員保障

鎮人民政府保證應急工作機構和人員的相對穩定,提高人員素質。發生突發事件時,相關人員服從指揮機構統一調配。

十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不按本預案履行職責、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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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健全我鎮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二)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鎮轄範圍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以及鎮轄區域外發生的、可能影響珍溪鎮環境安全的環境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四)工作原則。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政府領導、部門聯動,企業主體、專家支持,社會救援、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

二、組織機構

(一)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石以超(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蔣騰蛟(鎮黨委副書記)、周遼(鎮黨委委員、常務副鎮長、武裝部長)、王前明(鎮黨委委員、副鎮長)、郎廣榮(鎮黨委委員、政法書記)、劉萍(鎮黨委委員、宣傳統戰委員)、鄒鵬(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彭勝權(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二)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1.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統籌和協調工作。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理,督促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識別、登記、評估和防控工作,並根據存在的風險、隱患,完善和優化應急預案。要加強對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的檢查,及時發現環境安全隱患,督促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及時整改。要督促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並及時整改環境安全隱患。建立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圍區域環境提出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議,並對事故現場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態破壞的恢復等工作予以指導;負責調查處理除船舶、漁業污染事故以外的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參與調查處理除船舶、漁業污染事故以外的重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對危化品等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向區生態環境局報告事件相關信息。

2.鎮應急辦。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設備、物資、器材,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組織應急物資及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和調度。

3.鎮綜合執法大隊。負責對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揮、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處置;負責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鎮農服中心。對農作物受災情況實施監測。負責漁業水體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調查處理工作;對農作物、水產養殖、家畜家禽受災情況實施監測並開展處理,協助村上的善後處理工作。負責森林、林木以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鎮規劃環保辦。負責應急後備飲用水源調度,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引發管轄水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處置,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因船舶運輸有毒有害物品落水引起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協助珍溪派出所對事故處置中的人員疏散、傷員及救災物資運送和危險物品轉移。負責管轄水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長江干線水域上交通管制,避免無關船舶進入管轄水域,確保長江干線過往船舶安全,協助環保部門開展水上監測作業並協助實施相關飲用水源保護措施。

6.鎮產業發展服務中心。協調和督促所屬排污單位控制污染源頭,參與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7.鎮人居辦。負責公廁及糞便處理設施等市政設施損壞導致的水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參與有關事件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8.鎮財政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經費保障;將應急物資及裝備配備、應急預案演練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9.鎮社會事務辦。根據事故受災程度,協助做好受災羣眾的安撫和善後工作。

10.珍溪派出所。負責現場警戒、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社會治安秩序維護;負責有毒有害物品車輛運輸中發生的泄漏、遺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11.珍溪中心衞生院。組織醫療救護,對事發現場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區域實施衞生防疫。

12.各村(居)。在應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時,應於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先期應急救援處置,並及時嚮應急指揮部報告相關情況;

13.污染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及時啟動本單位污染事故處置預案,組織本單位專家及職工,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事態進一步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配合調查處理。

珍溪鎮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鎮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下設在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由何偉擔任辦公室主任,鄭文珍具體負責本鎮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聯絡本鎮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遇到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瞭解情況,向本鎮應急指揮部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鎮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鎮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三、運行機制

本預案的啟動條件和程序: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根據預測部門或事發地的緊急通報進行分析評估,當確認發生或即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的突發環境事件時,報鎮應急指揮部組織召開會議,確定事件級別,制定應急措施。明確任務分工,發佈啟動命令,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一)各部門加強信息共享,發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隱患的,要及時報告鎮政府。

(二)鎮有關部門要負責本鎮或本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的普查、登記和管理工作;掌握本鎮和本行業重大危險源數量、重大隱患分佈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響範圍等基本情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不斷完善預測預警機制,科學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四、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Ⅱ級、Ⅰ級應急響應,鎮政府領導及有關責任部門趕赴現場,第一時間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展先期處置,並立即向區政府和區生態環境局報告,由區政府牽頭應對,啟動相應應急響應。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本預案,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珍溪鎮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鎮政府應當迅速明確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保護人員生命安全,減少和消除污染。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牽頭,督促指導事發單位開展先期處置,各相關部門給予指導和支援。

(二)應急處置

鎮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要在接報後第一時間親臨現場組織指揮,派出所所長、各相關辦(中心)、站所負責人、事發地村(居)委會主任也應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現場污染物處置

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切斷和控制廠(場)內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進入外環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廢水、廢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如遇涉事企業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鎮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污染擴散,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要會同綜合執法大隊、珍溪派出所等部門對污染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鎮政府要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等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鎮綜合執法大隊要會同珍溪中心衞生院、珍溪派出所等部門督促涉事企業或經營者開展處置,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陸上交通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鎮綜合執法大隊要會同村鎮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珍溪派出所等部門督促涉事企業(運輸單位或供貨單位)或經營者開展處置。

長江流域水上運輸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規劃環保辦要會同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綜合執法大隊、派出所等部門督促涉事企業(運輸單位或供貨單位)或經營者開展處置。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及影響區域氣象、地理環境和人員密集度等情況,設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確保生命健康安全,並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

3.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珍溪中心衞生院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採取保護公眾健康措施。視情增派醫療衞生專家和衞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醫學救援。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明確監測方法、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確定污染範圍和程度,掌握污染態勢,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市場供應情況及社會反映,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中毒事件等。

(三)響應終止

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條件已經排除,勢態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造成的環境危害基本消除,應當終止響應。

五、善後工作

(一)鎮應急指揮部會同事發地村(居)委會,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結束後,現場指揮部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按專項處置方案的要求,及時清理事故現場,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三)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分別給予撫卹、補助或補償。

(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及時開展污染損害評估,現場指揮部要適時成立調查小組,對事件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評估,並在宣佈應急結束後的5日內,向鎮應急指揮部提交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

六、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村(居)委會,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向公眾宣傳本預案相關的環境應急知識,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部門應急聯動水平,提升公眾應急防範意識。要定期開展應急培訓,特別加強對重點環境風險源管理人員的培訓,熟悉應急處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實施應急預案的各項準備。

每年組織一次實戰演練,加強不同層面的預案演練培訓工作,通過演練,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應急反映能力和救援能力。

七、附則

(一)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縣(自治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造成跨省(區、市)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街道)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造成跨區縣(自治縣)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縣(自治縣)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因環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

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三)預案解釋權屬

本預案的解釋權歸屬涪陵區珍溪鎮人民政府。

(四)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關於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範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減少各類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常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態環境受到影響需要採取應急措施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太湖藍藻暴發等應對工作,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堅持預防與應急管理相結合、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相結合、公眾參與與專業管理相結合,做好全市環境風險源的排查登記和環境安全隱患的整治等基礎工作,強化、落實企業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預警防範體系,及時消除環境安全隱患,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採取積極措施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的環境安全。

1.4.2統一領導,屬地為主

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強化部門溝通協作,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堅持以屬地管理為主,協調聯動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常州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轄市(區)”)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體系。

1.4.3平戰結合,提升能力

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物資、技術和工作準備,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把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環境管理工作之中。整合現有環境應急救援力量和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科學技術的投入和使用,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環境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科學技術水平和指揮能力。

1.5事件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級別。

1.5.1特別重大(一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我市市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1.5.2重大(二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轄市(區)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3較大(三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羣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轄市(區)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1.5.5其他類型突發環境事件

對居民聚集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人羣造成影響的;已引發大規模羣體性的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一時無法判明等級且認為有必要報告的突發環境事件視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置。

1.6應急預案體系

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轄市(區)和市有關部門相關預案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組成。

本預案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並結合實際情況而制訂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動方案應當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採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組織體系

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市指揮機構、辦事機構、轄市(區)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專家組等組成。

2.1市指揮機構

2.1.1市指揮機構組成

市政府成立常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作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由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市長擔任,必要時由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的副祕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

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衞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氣象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國家電網常州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成員單位可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各成員單位明確一名職能處室負責人為聯絡員。市指揮部在業務上指導轄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1.2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項要求;

2. 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指導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4.指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研判突發環境事件發展勢態,負責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決定啟動和終止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5.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總指揮,組織制定並批准現場處置方案;

6.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2.1.3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報道工作;負責指導、支持和督促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佈預警信息;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網絡輿情的監測、引導和調控管控工作;負責協調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及常州日報社通過播放、刊登環境保護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安全教育和應急預案宣傳。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商務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優化產業佈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政策建議,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降低區域環境風險。

市公安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保護、治安維護,根據事件影響範圍對現場及周邊道路實施交通管制、設立警戒區域,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疏散居民;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負責“110”接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傳遞工作;負責會同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對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災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難人員遺體的處置工作;接受社會各界捐贈,協助災後重建工作。

市財政局: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預警體系建設資金、應急處置資金和生態修復資金等市級經費保障,做好經費審核、劃撥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協助地質環境、山體生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污染源排查,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應急處置和生態重建方案;負責事故調查、定級,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追究;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督促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做好環境損害評估。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道路、橋樑、供水、排水、燃氣、照明等市政公用行業的運行管理;按照有關預案負責燃氣、供排水等公用設施的排險和修復工作;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負責提供市政、建築等工程技術資料支持。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公路以及除長江以外市內其他通航水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督促各轄市(區)港口管理部門開展港口、碼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門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所需車輛的徵集和調度;負責所管轄航道、橋樑、道路的保暢通工作;配合常州海事局做好長江常州段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水利工程應急調度工作;參與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被污染水域監視監測和評價工作,協調關閉河道閘(站);負責提供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涉及河流、湖泊的水量、水質和水文動態等相關水文資料及有關信息。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生產造成危害的調查和評估工作;負責做好農業生產恢復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漁業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商務局:負責協調做好瓶裝飲用水、便捷食物等重點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

市衞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受傷、中毒人員的現場急救、轉運救治、洗消等緊急醫療救援工作;負責事件發生區域疫情監測和防治工作;負責指導現場應急工作人員和受災羣眾的衞生安全防護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防止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負責蒐集與生產安全事故原因相關聯的信息資料,承擔在職權範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涉及突發環境事件特種設備技術分析和現場指導。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市級相關部門應急指揮和處置人員的車輛保障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事件現場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工作,提供受污染區域氣象條件分析和預測信息。

常州海事局: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長江常州段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

常州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地震局:負責震情分析,為地震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地震影響場和強餘震等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參與制定和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防範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國家電網常州供電公司:為應急救援提供電力保障。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市指揮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2辦事機構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執行市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接收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分析處理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3.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保持與相關部門、單位的通信聯繫;

4.聯繫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5.組織編制、評估、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各轄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工作;

6.組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2.3轄市(區)指揮機構

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在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參照市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成立轄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指揮協調本轄區內一、二、三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組織領導四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並指導涉事單位做好污染截流和環境風險控制工作。

2.4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市指揮部指揮長確定。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處置組、應急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新聞宣傳組、社會治安組、調查評估組等現場應急工作組。

現場各應急工作組職責為:

綜合協調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和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組成。負責總體協調、督辦核查等工作,履行溝通銜接、工作保障、會議組織、材料起草、信息彙總和資料管理等職責;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工作。

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門和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組成。負責對可能受影響區域內的空氣質量、敏感水體(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等進行快速監測,提出初步應對建議;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彙總分析,研判污染物擴散範圍,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污染處置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常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組成。負責組織開展現場勘察和應急測繪,收集彙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產等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應急避災場所;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應急保障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國家電網常州供電公司等部門和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組成。負責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儲備調撥、緊急配送和緊急生產工作;做好受影響居民臨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負責事件應對市級經費保障。

醫療救護組:由市衞生健康委牽頭,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和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組成。負責組派醫療衞生救援專家與應急隊伍,開展傷病員醫學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必要時設立現場醫療救護點,提供現場救護保障。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和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組成。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佈,做好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迴應社會關切;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

社會治安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常州海事局等部門和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組成。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羣體性的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發生的羣體性的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調查評估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常州海事局等部門和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組成。主要職責:調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原因、污染物性質、可能產生的環境危害以及影響範圍、責任、教訓等;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調查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恢復重建等問題。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可視情調整和增加工作組。各工作組除上述職責外,承擔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沒有參加工作組的各職能部門主動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2.5 專家組

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聘請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危險化學品、水生態、醫療救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其主要職責是:為全市環境安全提出中長期規劃建議;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提供分析評估、決策諮詢和處置意見;對危機解決後的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監測預警

3.1預警支持系統

3.3.1環境安全預警系統

市生態環境局依託自動監測站點密切監控地表水、空氣環境質量;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對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進行實時監控。

3.3.2監控預警應急平台

完善重點風險區域的監控預警平台系統,實現突發環境事件早發現、早知道。

3.2監測監控

市、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測預警,充分利用現有的環境質量監控網絡系統,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信息反饋機制。各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按照“早發現、早處置、早報告”的原則,開展對各類環境預警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重點對飲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入河、入江、入湖(庫)重要河道,生態紅線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危險固廢和重金屬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管理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等進行監測監控。建立日常環境預警制度,積極開展預警預報。

3.3預警分級

預警信息的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4預警信息處理

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必須立即報告事發地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各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監控工作,及時將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按有關規定報送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預警信息的研判。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過市有關部門、轄市(區)人民政府、舉報熱線、媒體和公眾等多種渠道收集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當其他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環境污染時,市有關部門和轄市(區)人民政府應開展對環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並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

1.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

3.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市公安局負責。

4.長江常州段水域、內河航道船舶污染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監控分別由常州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5.因調引水或水質性缺水引發飲用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市水利局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

6.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市氣象局和市地震局負責。

3.5預警信息發佈

1.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諮詢電話等。

2.預警信息發佈實行嚴格的審籤制。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研判,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形成預警信息建議,報送市指揮部審批。發佈一級、二級預警信息由市長、市指揮部指揮長或受市政府委託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三級、四級預警信息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受市政府委託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必要時,預警信息可通報毗鄰市(縣)。發佈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3.承擔預警信息發佈職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將經審核批准的預警信息,發送至本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平台統一發布,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户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信息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發佈預警信息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發佈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宣佈終止預警,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6預警措施

3.6.1四級預警措施

發佈四級預警後,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後果,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4.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全面排查,採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5.調集環境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設備,確保環境應急保障工作;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避免、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危害常識。

3.6.2三級預警措施

發佈三級預警後,在採取四級預警措施的基礎上,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後果,市、轄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還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組建專家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的準備;

2.各相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測和會商,及時上報預警響應措施的執行情況;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一切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3.6.3一級、二級預警措施

發佈一級、二級預警後,在採取三級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市、轄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進一步評估受影響範圍,根據評估結果,擴大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羣範圍,並對人員進行妥善安置;

2.增加應急監測頻次,並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需要調整監測點位;

3.根據需要,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後備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適時向上級部門請求應急響應支持。

4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市指揮部辦公室或其他人員接到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或從其他途徑獲悉有關信息後,應記錄好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污染物、人員傷害、聯繫人及電話等情況,立即進行核實,及時調度信息,向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根據事件影響及危害程度,初步判斷事件等級,向市指揮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但必須同時報告被越過的政府和部門。

4.1.1信息上報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1.初報

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初報的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主要危害物質及危害源、事件性質、波及範圍、發展趨勢、次生衍生事故的可能性、有關監測數據等初步情況。

2.續報

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

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4.1.2報告程序

1.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必須立即報告事發地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

2.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立即進行報告。初判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30分鐘內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於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的,15分鐘內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對地方初判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立即組織研判並經市指揮部同意,1.5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應急辦報告;對地方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立即向市指揮部彙報,同時組織專家進行研判,經市指揮部批准後,30分鐘內報告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應急辦,請求啟動上一級應急響應。

4其他事件,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2小時內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4小時內向市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應急辦報告。

5.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局或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重大(二級)或者特別重大(一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羣體性的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6.對於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立即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2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危害擴大,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事發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報告後,要快速實施處置工作,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擴散,嚴防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

4.3分級響應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監測預警信息或接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立即組織專家研判,根據判定的事故級別,及時向市指揮部提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應急響應建議。

4.3.1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判定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一、二級應急響應,成立市指揮部,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按照本預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級應急響應啟動後,按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省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全市應急處置工作。

4.3.2較大(三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判定為較大(三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由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市長擔任指揮長,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長,實施現場指揮協調、救援搶險、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等應急處置措施,並組織專家會商,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協調調度各方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

4.3.3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判定為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市指揮部啟動四級應急響應,指導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具體處置工作,同時保持與事發地轄市(區)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指揮部按照本應急預案流程予以支援。

4.4處置措施

1.趕赴現場

本預案啟動後,市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趕赴現場進行指揮協調,責成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建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和應急工作組,確定現場組長。各現場應急工作組根據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提出啟動其他應急預案應急響應的建議。

2.人員轉移及安置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社會治安組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污染處置組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醫療救護組做好傷病員救治;應急保障組做好人員安置供給等保障工作。

3.污染處置

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迅速調集環境應急所需人員和物資、設備等,進一步做好現場污染處置工作。開展現場調查,查明涉事單位、事故原因等,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污染特徵,制定污染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必要時,要求相關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現場監測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 589-2010)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環境應急監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制定監測方案,明確監測範圍、點位佈設、頻次等。在第一時間確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污染範圍及其擴散趨勢,出具應急監測簡報。研判、預測污染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根據污染事件的類型、狀況、性質、污染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實際情況,嚮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進行報告,提出污染控制、處置建議。

5. 專家諮詢

必要時,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還應組織有關專家組進行會商,專家組分析事件情況,為指揮機構、專業應急隊伍提供技術支持、決策諮詢。

6.根據需要調集相關救援力量赴現場參與現場救援工作,必要時請求上級或其他地區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7.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污染事件動態及時調整下一步的對策,直至污染得到控制或污染消除。

4.5信息發佈

信息發佈應及時、準確、全面、客觀。發生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委宣傳部門制定統一的信息發佈方案,與相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導下,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佈權威信息,可根據事件性質和社會影響程度,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指導下,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及時發佈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佈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完善輿情收集分析和信息發佈機制,依法依規發佈信息。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6應急終止

4.6.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6.2應急終止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終止後,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5善後處置和恢復

5.1環境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辦〔2014〕118號)等有關規定,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時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事件調查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保部令〔2014〕第32號)等有關規定,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存檔備案。必要時,市指揮部要研究吸取事故應急救援的經驗與教訓,對本預案進行有針對性地完善和補充。

5.3善後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現場應急工作組應根據市指揮部的指示和現場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遭受的損失情況,及時組織實施善後工作,與相關部門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恢復工作方案,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開展生態環境恢復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提出事件後續處置建議,並對現場清理和生態恢復情況進行監督。

6保障措施

6.1隊伍保障

進一步加強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同時依託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環境風險企業要組建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環境風險企業間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加強各級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範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確保能迅速參與並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6.2資金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針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專項資金和有關的戰略物資儲備資金編制項目預算,報財政局按程序審批後執行。市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裝備、應急物資、應急處置的資金保障,負責對環境應急管理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應急處置資金主要用於突發環境事件的防控準備,主要包括預防預警系統的建立、應急技術裝備添置、人員培訓及應急演練、應急處置和應急工作獎勵等相關費用。

6.3物資保障

各轄市區在現有裝備的基礎上,

根據《全國環保部門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環發〔2010〕146號)有關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處置等應急裝備。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6.4技術保障

加強應急體系管理,按《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9〕17號)中環境應急資源參考名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實施全市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市應急管理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做好物資調配保障;市生態環境局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信息庫,提高應急監測能力,與相關單位建立技術協作網絡,提供專業技術支撐;負責統計環境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聯繫電話等通訊保障工作,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市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應急工作組間的聯絡暢通。

6.5聯動機制保障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毗鄰市(縣)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7宣傳、培訓與演練

7.1宣傳教育

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應通過多種媒體渠道,向社會廣泛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讓羣眾正確認識如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7.2專業培訓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本單位和相關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等專門人才,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3應急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演練應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羣眾參與,達到普及應急知識和提高環境應急技能的目的,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實戰能力。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每年至少開展1次,演練完成後,針對預案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由組織單位進行演練的評估和總結。

8附則

8.1預案管理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和日常管理。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後,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2獎懲

市指揮部負責對市各有關部門環境應急機構的建立和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對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

8.3名詞術語定義

突發環境事件:本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環境事件發生或減輕環境事件後果。

先期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採取的緊急措施。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專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以上、以下: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4預案實施時間

關於突發環境的應急預案6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核事故及輻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適用相應應急預案的規定。

1.4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

2.1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並設立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作為省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下設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全省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相關工作。

總指揮: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副總指揮:省政府協調相關工作的副祕書長,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同志、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省委宣傳部、政法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衞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廣電局、糧食和儲備局、林業局、藥監局,省鐵投集團,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廣東海事局,省地震局、氣象局,廣東銀保監局,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武警廣東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等單位負責人。

(1)省委宣傳部:負責相關宣傳報道、新聞發佈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加強涉突發環境事件輿情監測、研判和預警,協調做好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指導、協調我省新聞媒體機構,組織開展環境應急安全教育。

(2)省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政法機關依法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省委網信辦:負責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網絡舉報和謠言治理等工作。

(4)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全省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相關規劃;開展居民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價格監測和市場巡查,必要時依法定程序採取價格應急干預措施。

(5)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調動員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生產。

(6)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導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工作;對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維護事發地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參與敏感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和處置。

(7)省民政廳: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社會捐助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羣眾納入臨時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8)省司法廳:推動國家機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普法宣傳,為省政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進行法律研究。

(9)省財政廳:做好省級應急資金保障,配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10)省自然資源廳: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海洋災害觀測預報,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生態保護修復、海洋生態修復等工作。

(11)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跨區域、重大生態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協調市縣政府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工作。

(12)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各地區提供突發環境事件事故企業現場周邊下水管網資料,提出消防廢水的防控意見,及時做好消防廢水溢出可能進入下水管網的封堵等工作,協助提出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消防廢水防控建議。

(13)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協調應急人員及物資設備的應急運輸工作;參與因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14)省水利廳:負責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監測併發布相關水文信息,提供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數據;組織協調並監督實施重要江河湖庫及跨市、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協助提出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消防廢水防控建議。

(15)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漁業資源破壞進行評估,配合做好因養殖污染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配合開展相關生態修復。

(16)省商務廳:依職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有關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保供。

(17)省衞生健康委: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醫療衞生資源,開展衞生應急救援。

(18)省應急管理廳:配合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及調查評估工作;及時通報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依法指導、監督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在職責範圍內指導、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籌協調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做好基本生活物資儲備工作;指導做好受災羣眾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19)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應急處置中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保障食品藥械安全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參與事件調查處理。

(20)省廣電局:負責配合省委宣傳部組織落實突發環境事件宣傳任務,指導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和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協助主管部門發佈預警信息和公益廣告宣傳;配合開展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做好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

(21)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組織做好儲備糧油的調撥供應工作和救災物資等儲備工作。

(22)省林業局: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有關林業資源損害進行評估。

(23)省藥監局:負責做好應急處置中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工作,保障藥械質量安全。

(24)省鐵投集團: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提供所轄自主運營鐵路、城際軌道交通運輸保障;負責因突發環境事件損毀所轄鐵路、城際軌道交通和有關設備的修復管理。

(25)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必要的航空運輸保障。

(26)廣東銀保監局:負責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保險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依法監督保險公司提高與事件相關的理賠效率。

(27)省地震局: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通報。

(28)省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對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信息並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9)廣東海事局:負責轄區內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開展水上環境監測等活動提供船舶、人員等方面支持。

(30)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必要的鐵路運輸保障。

(31)武警廣東總隊: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應急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當地政府轉移、解救危險區域的羣眾。

(32)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根據事故滅火救援發展態勢,協助提出消防廢水防控的意見建議,協助開展下游污染水體應急處置工作。

(33)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按規定權限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2.2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省應急指揮部決定和部署,協調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彙總、上報應急處置情況;完成省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省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省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省現場指揮部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工作組通常分為綜合協調組、污染處置組、專家諮詢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等。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2.4地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本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應對和組織協調指揮等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市級人民政府可設立現場指揮部;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縣級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

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組織應對。

相鄰地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區域特點,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形成部門之間、區域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應急聯動,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關聯性強的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2.5前方工作組

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省生態環境廳視情派出前方工作組或牽頭組成聯合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成員由省相關部門或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業務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組成。

2.6專家組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提供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

3運行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後期工作等工作機制。

3.1風險防控

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環境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升環境風險早期識別能力,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研究制定環境風險分類分級標準和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別的環境風險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相關各方的溝通,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環境風險隱患,落實環境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措施;對重大環境風險點和危險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不斷完善粵港澳大灣區、泛珠三角區域應急聯動機制,鼓勵相鄰地市、毗鄰地區建立健全區域環境應急聯動機制,深化信息共享、應急救援和風險防範等方面合作,提高區域應急管理能力。

3.2監測預警

3.2.1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監測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科學研判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質量監測和企業污染排放環境執法監察,並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並開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衞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理及監控,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3.2.2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制度,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佈能力建設,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佈和傳播機制,擴大社會公眾覆蓋面,解決預警信息發佈“最後一公里”問題。

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分別對應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預警信息發佈

(1)發佈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佈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執行。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製作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佈。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有關單位制作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佈。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佈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生態環境部門。

(2)發佈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和發佈機關、諮詢電話等。

(3)發佈途徑。

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佈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其他相關地區。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佈後,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

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啟動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做好啟用備用水源的準備工作。

(3)應急準備。

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部署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

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報後要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其他單位在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初步認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報告,並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要全面掌握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瞭解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

3.3.2響應啟動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範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等,突發環境事件省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

(1)一級響應。

符合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省生態環境廳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報請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一級應急響應啟動後,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涉及跨省行政區域、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報請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

(2)二級響應。

符合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省生態環境廳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報請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決定。二級應急響應啟動後,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

(3)三級響應。

符合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省生態環境廳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省生態環境廳派出前方工作組或牽頭組成省級部門聯合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

(4)四級響應。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省生態環境廳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決定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省生態環境廳派出前方工作組指導協調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根據本預案7.1的相應分級標準確定,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不受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限制,可根據需要提級啟動省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相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3.3.3先期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採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3.3.4指揮協調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的,下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上級工作組到達現場後,下級現場指揮部應當接受其業務指導,並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後,應當及時與現場指揮部做好銜接,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決策,接受統一指揮調度,並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

3.3.5處置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迅速採取措施,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主要包括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監控、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疏散羣眾,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資。

現場污染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應及時對應急處置效果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與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域、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的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衞生專家和衞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輔導。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和方法,確定監測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調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與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信息發佈與輿情應對

(1)信息發佈機制。

信息發佈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其設立的組織指揮機構負責。通過政府授權發佈事件信息、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要快速反應,務必在5小時內發佈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並根據應對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後,應當及時發佈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佈信息。法律法規對信息發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佈內容。

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3)輿情應對。

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輿情收集、研判和報告,把政務新媒體作為突發事件輿情收集、迴應、引導的重要平台。根據輿情傳播不同節點,及時滾動發佈事件或輿情處置進展的權威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避免羣眾恐慌和帶來社會不穩定。

3.3.6社會動員

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及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援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3.7響應結束

經研判滿足響應結束條件,或者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者組織指揮機構可宣佈響應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措施,有序撤離應急力量和工作人員,並做好後續相關工作。

3.4後期工作

3.4.1總結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結束後,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事件總結,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成效,總結事件經驗教訓,完善環境應急長效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結束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工作程序規定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將評估報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論。評估結論應作為事件調查處理、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方法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執行。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辦法執行。

3.4.2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事發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視情況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時、準確查明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總結事件經驗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以及處理意見。調查報告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開調查結論相關信息。在調查中發現涉嫌違犯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3.4.3善後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定及時返還被徵用的財產;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實施徵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機構要及時按規定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4應急保障

4.1救援隊伍保障

各地依託消防救援隊伍或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省、市、縣三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救援隊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高環境風險行業企業建立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市場化方式,委託當地有應急處置能力的環保技術單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建立完善專家庫並定期更新,優化相關諮詢機制和管理程序,及時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與決策支持。加強應急隊伍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部門間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4.2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

4.3物資保障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糧油應急保障以及救災物資、化肥、食鹽、藥品、凍豬肉、食糖等物資儲備,生態環境部門歸口負責應急監測儀器設備等專業應急物資儲備。省工業和信息化、民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4.4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輸保障。

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

4.5通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4.6技術保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技術和裝備的研發。省生態環境廳要建立完善環境應急綜合管理系統,實現環境應急指揮作戰、環境風險監測預警的智能化和數字化。

4.7保險制度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突發環境事件防範、處置及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地區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宣教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

5.3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6.2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6.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羣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訂、完善相應應急預案。

6.4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xx年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粵府函〔20xx〕280號)同時廢止。

7附件

7.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7.1.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7.1.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1.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1.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7.2省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主要職責

省現場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7.2.1綜合協調組

(1)組成: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糧食和儲備局,省鐵投集團,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協調各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羣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7.2.2污染處置組

(1)組成: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應急管理廳、林業局,廣東海事局,武警廣東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收集彙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7.2.3專家諮詢組

(1)組成: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級環境應急專家庫專家組成。

(2)主要職責:負責分析環境污染事故性質和類別、研判環境污染事故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羣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

7.2.4應急監測組

(1)組成: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省地震局、氣象局,廣東海事局,武警廣東總隊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和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提供決策依據。

7.2.5醫學救援組

(1)組成:由省衞生健康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藥監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7.2.6新聞宣傳組

(1)組成: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廣電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佈,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迴應社會關切。

7.2.7社會穩定組

(1)組成:由省公安廳牽頭,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司法廳、生態環境廳、商務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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