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抗旱救災的應急預案(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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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抑或是社會中,有時會有一些突發事件出現,為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常常要提前編制一份優秀的應急預案。那麼什麼樣的應急預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鄉鎮抗旱救災的應急預案(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鄉鎮抗旱救災的應急預案(精選5篇)

鄉鎮抗旱救災的應急預案1

為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全鎮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沈村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一、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以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全力控險救災,最大限度減少水旱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防汛抗旱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團結一致防汛抗旱。

3、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抗旱用水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高效,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羣眾生活、生產用水需求。

4、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的原則。要進行多種多樣的宣傳,使公眾能夠理解防汛抗旱的重要性,使公眾在平時和緊急關頭能夠發揮後勤保障等一系列作用。

二、工作任務

1、防汛任務:雙橋聯圩要確保1983年洪水位時不潰堤;楊星圩要確保在1991年洪水位時不潰堤;周村圩、魏村圩要確保在1980年洪水位時不破圩;沈村聯圩、新慶圩、友誼圩、林村圩要力爭在1980年洪水位時不破圩。兩座小(二)型水庫(龍華庵水庫、七裏沖水庫)按200年一遇洪水標準,相應日雨量296至283毫米內確保大壩安全。

2、抗旱任務:圩內農田要確保70天不下雨保收,佟公壩灌區要確保50天不下雨保收,南漪湖周邊山丘區要確保30天不下雨保收。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1、沈村鎮防汛抗旱指揮所,指揮所由鎮黨委書記任政委,鎮長任指揮長,其主要職責負責領導、組織全鎮防汛抗旱工作,及時掌握全鎮汛情、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防汛搶險抗旱減災,組織協調災後處置等有關工作。

2、沈村鎮防汛抗旱指揮所成員單位職責

①供電營業部: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②衞生院:醫療衞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害區疫病防治,組織醫療衞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③派出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洪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衞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並負責組織實施非常時期的交通管制。

④中、國小:負責指揮教育系統的防汛、防颱風工作,保證正常教學秩序,搞好汛期安全教育,確保在校期間師生的人身安全。

⑤農業辦:負責糧食的生產與自救及種子供應工作,負責制定落實以豐補欠、生產自救方案。

⑥國土所:負責組織對山體滑坡、翻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進行勘察、監測、預報、防治等工作。

⑦農路辦:鎮交通辦負責鎮區主要幹道暢通,對汛期受阻中斷的道路,科學安排,確保道路通行暢通。

⑧民政所:負責災情核實上報,如遇災情,做好人員安置及救災物資發放。

四、預防和預警機制

(一)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1)當河流、湖泊達到設防水位以上時,各防汛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鎮防汛抗旱指揮所,由鎮防指辦在每天7:30分之前向區防指辦報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千畝以上堤防等發生重大險情在險情發生後第一時間內報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當河流、湖泊達到警戒水位以上時,各防汛單位立即到崗到位,組織和帶領民工進行24小時巡埂查險,搶險物資以船代倉,組織機動船待命,發現險情及時彙報處理;

當河流、湖泊水位達到保證水位並繼續上漲時,指揮所將統一調度各分隊上埂的勞力進行搶險,對較低的埂段,組織搶險隊員現場裝袋構築子埂,保證子埂高度高於水位50cm。同時組織機動船代倉,對車輛能通的埂段按排農用車、拖拉機搶運防汛物資,做到令到即來,來之能戰。

(2)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決口時,有關防汛責任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內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負責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於加強指揮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1)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和防汛責任人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涵閘、閘門啟閉設施等關鍵部位加強監測,並按照批准的控制運用計劃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同時向區、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立即上報區、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或防汛責任人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遊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區、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險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搶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

(二)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羣眾財產,農村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各村(社區)委會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情況。

(三)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業、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及損失。各村(社區)委會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受旱情況。

(四)預防預警行動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要求:丁店村成立4支搶險隊伍,沈村社區、楊星村、勝利村、雙塘村各成立3支搶險隊伍,崗橋村、太陽村各成立2支搶險隊伍,胡村成立1支搶險隊伍,每隊隊員不少於20人(2座水庫各有1支搶險隊伍,隊員不少於20人),按照山丘區支援圩區的原則,其中:勝利村、丁店村、楊星村各成立一支不少於20人,由民兵營長為分隊長的沈村防汛搶險突擊隊,隨時服從鎮指揮所的統一調度。對每名搶險隊員要登記造冊,落實到人,做到帽子底下有人,開展有針對性的實戰演練,組織技術培訓,真正做到關鍵時期拉得出,頂得住。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小農水建設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准備:修訂完善水庫、堤防險工險段搶險方案,山丘區防禦山洪災害和抗旱預案,主動應對各類險情。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併合理配置。所有小(二)型水庫和千畝以上圩口必順按照下發的包乾基數備足備齊各類防汛搶險器材,並在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汛期各防汛責任單位應確保24小時通信暢通,每座水庫必須在大壩上設立值班場所,安裝固定電話或配備專用手機,確保通信暢通,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等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五、搶險救災

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徵兆時,各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如在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下出現堤防決口、漫破、水閘垮塌、水庫潰壩時,全體防汛人員要全力投入到搶救人民生命財產戰鬥中去,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弱病殘後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域人員,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發生。山丘區的村(社區)、學校及鎮直各單位要全力協助鎮政府做好災後的安置工作,做到不讓一個災民住在露天下,保證災民有衣穿、有飯吃,力爭把洪災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公安派出所和各村治保組織要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各類違法亂紀行為,嚴懲那些趁機發水難財的人和事,保證災區人民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使犯罪分子無機趁。

六、防汛抗旱工作紀律

主汛期,鎮主要領導幹部外出必須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請假,經批准後方可外出,副科級幹部外出必須向區委組織部主要領導請假,經批准後方可外出,各村書記、主任及鎮直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必須向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請假,同意後方可外出,嚴格執行防汛值班制度,全鎮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班領導駐鎮帶班,其他幹部駐鎮值班,各村(社區)、鎮直單位安排幹部輪流值班,向社會公佈值班電話,凡未經許可擅自離崗的,並造成惡劣影響及工作損失的堅決按照防汛抗旱工作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鄉鎮抗旱救災的應急預案2

本預案對我鎮防汛抗旱應急管理和處置程序進行了規範,明確了防汛抗旱指揮系統、信息監測、預警預報、洪水乾旱等級劃分、分級防汛抗旱應急措施、行政首長責任制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包括總則、組織體系、預防預測預警、應急響應、後期處置、保障措施、宣傳培訓演練、附則等方面的內容。各村(社區)居民委員會、鎮防指成員單位、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要求,認真開展防汛抗旱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救災工作,確保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使全鎮相關部門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抗洪、抗旱工作中組織有序、措施得力,有效控制水旱災害擴大,防止和減輕水旱災害損失,保證水工程安全,促進全鎮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及《保合鎮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訂本預案。

1.2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鎮行政區域內水旱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包括江河洪水、洪澇災害、水利工程險情、旱災和供水危機的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及職責

鎮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全鎮防汛抗旱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鎮黨委和鎮政府有關防汛抗旱的決定、指示和指令,及時收集掌握全鎮汛情、水情、旱情、災情,統一調控全鎮水利水電工程的水量,做好防洪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各項災後恢復工作。

2.2辦事機構及職責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鎮防辦)在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貫徹執行防汛抗旱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令,指揮協調有關部門防汛抗旱工作;發佈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指令,並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時報告應急處置情況;依據有關部門的重要天氣預報、水旱情預報和水利工程蓄水狀況及時發佈防汛抗旱信息和預警信息,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預防工作;組織防汛抗旱檢查;負責鎮級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和調用;組織防汛抗旱搶險隊伍,調配搶險人力和技術力量;負責蒐集水旱災害信息;完成鎮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機構及職責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由鎮政府鎮長擔任,鎮水利分管領導及分管安全領導擔任副指揮長,鎮黨政辦、農業服務中心、應急辦、社會事務辦、財政辦、規環辦、國土管理所、文化服務中心、衞生院、人武部、派出所等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是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旱的責任主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防汛抗旱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其職責如下:

(1)鎮黨政辦:負責全鎮水旱災害搶險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政府系統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

(2)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鎮防洪抗旱工程建設及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水量的科學調度,防止侵佔、破壞防汛抗旱工程、污染抗旱水源等行為的發生;負責組織實施機電提灌設備的提水抗旱工作;組織抗旱服務隊和維修人員到災區幫助搶修提灌機具,保證農業生產和抗旱需要;負責實施農業科技防災減災政策,指導全鎮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服務體系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組織維修人員到災區幫助搶修農業機械,組織農技人員深入災區,幫助指導羣眾開展生產自救,恢復農業生產,並做好農業生產受災和損失分析統計工作,指導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3)鎮應急辦:負責指導、督促和檢查全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生產經營單位洪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鎮級防汛抗旱物資倉庫和搶險隊伍建設,負責防汛搶險救災物料的儲備並協助指揮部統計上報有關災情。

(4)鎮社會事務辦:組織、協調全鎮水旱災害的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搜集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負責調配救濟物資,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配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工作;提出救災物資和資金分配方案,妥善安排災區羣眾的生活。

(5)鎮財政辦:負責防汛抗旱資金管理和監督,監督防汛抗旱設施設備及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6)鎮規劃建設管理環保辦:負責在建房屋建築和場鎮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防洪安全工作,嚴格執行防洪規劃和防洪標準。

(7)社壇國土管理所:負責全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做好因暴雨洪災引發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和人員轉移安置工作。

(8)鎮文化服務中心:負責防汛抗旱宣傳工作,根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新聞媒體準確及時宣傳報道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9)鎮衞生院:負責災區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組織、調配急救隊伍搶救負傷人員,建立疫情報告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性流行,加強生活飲用水衞生、食品衞生監督監測工作和衞生知識宣傳工作,確保災區羣眾飲水安全;及時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10)鎮人武部:協助支持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負責重大防洪搶險任務和組織抗旱送水等工作。

(11)鎮派出所:負責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打擊破壞防汛抗旱、水文、通信設施以及盜竊防汛抗旱物資的行為,維護水利工程和通信設施安全;協助做好被洪水圍困羣眾的撤離工作;負責維護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維護受災地區正常的社會秩序,防止搶水、偷水等行為的發生,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2.4組織體系框架

以防汛抗旱應急響應過程為主線,提出災害預測預警、災情發生、應急響應、應急結束、善後處置等環節的主管部門與協作部門,以應急準備及保障機構為支線,明確參與部門職責。

2.5應急聯動機制

預測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水旱災害時,根據鎮黨委政府的指示,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統籌協調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村社、搶險救援隊伍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分類分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迅速作出應急聯動響應。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均應根據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需要,積極提供有利條件,配合完成搶險救災任務。

3預防、預測、預警

3.1預防

3.1.1堅持預防為主。根據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和培訓演練,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定期或不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及單位對重點隱患區域進行檢查。在汛期和氣候條件惡劣時段,按照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加強洪旱災害趨勢會商,做好預測預警工作,強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佈預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預防為主的日常監督檢查機制,避免和減少洪旱災害損失。

3.1.2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幹部羣眾預防水旱災害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搶大險、救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和山洪易發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抗旱專業機動搶險隊伍建設。

(3)預案准備。修訂完善保合鎮的防汛預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

(4)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參照國家防汛物資儲備定額儲備必要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做好應急搶險準備。

(5)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及時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6)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河道及水庫等工程範圍內建設的非防汛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並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工程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信息監測運行機制

3.2.1水庫工程信息

(1)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設施等關鍵部位加強監測,並按照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水源,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鎮防辦和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1小時內上報鎮防辦。

(2)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遊地區發出預警信息,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鎮防辦和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羣眾轉移撤離情況,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負責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3)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信息,為羣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2.2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羣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情況。

(1)洪澇災害發生後,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大的災情,應立即上報,較大以上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上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並實時組織核實災情,做好災情續報工作,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2)各村應按照相關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4應急響應

按照洪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4.1分級響應

按照洪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4.1.1Ⅰ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發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同時發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或場鎮超過保證水位洪水,且造成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渠溪河、碧溪河等河道幹流堤防發生垮塌;大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庫可能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洪水造成場鎮主要幹道交通中斷,48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3)6個以上村(社區)24小時降雨量達250mm以上,或全轄區24小時降雨量達200mm以上,造成特別重大山洪災害。

(4)10個以上村(社區)發生特大幹旱。

(5)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出現供水危機。

4.1.2Ⅰ級響應啟動程序

鎮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分管水利領導)審核,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複核後,呈報鎮黨政辦簽發,向縣政府請示,由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Ⅰ級響應。

4.1.3Ⅰ級響應行動

(1)會商與組織:鎮應急辦主任主持會商,鎮應急總指揮部正副指揮長、防汛抗旱指揮部全體成員參加,作出相應工作先期部署,並迅速將情況上報縣委、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每天通過縣級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和預警信息發佈系統發佈汛(旱)情通告,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行動。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到現場督查指導開展先期搶險工作,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安排鎮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增援。必要時,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趕赴災區,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嚴重時,提請黨委會議聽取彙報並作出部署,由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靠前指揮。

(2)應急調度: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程序申請縣級部門支持搶險救災,鎮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全力投入抗洪搶險、應急送水,必要時請求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增援。按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權限時請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協調。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羣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鎮防辦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及時傳遞汛(旱)情信息,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及時將工作情況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3)應急值班: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工作。

(4)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工作要求:應急辦、農業服務中心、氣象、規環辦等部門加強會商分析,做好災區汛情、旱情監測及預測預報工作;財政辦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辦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社事辦及時救助受災羣眾;衞生院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衞生防治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派出所做好災區交通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規環辦及時監測水質,加強污染源的監控;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各村(社區)工作要求:受災村(社區)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村(社區)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民兵應迅速趕往現場,利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和技術手段,採取切實可行的應急措施,及時展開先期處置,緊急疏散轉移人羣,有效控制事態發展,堅決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並將工作情況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4.2Ⅱ級響應

4.2.1Ⅱ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發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即20年一遇≤洪水頻率<50年一遇)的洪水,或多個鎮級以上城市超過保證水位洪水,且造成重大洪澇災害。

(2)渠溪河、碧溪河等河道幹流堤防發生垮塌或出現重大險情;小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洪水造成縣城主要幹道交通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3)6個以上村(社區)24小時降雨量達200mm以上,或全轄區24小時降雨量達100mm以上,造成重大山洪災害。

(4)全轄區發生特大幹旱,或全轄區發生嚴重乾旱。

(5)場鎮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出現供水危機。

4.2.2Ⅱ級響應啟動程序

鎮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分管水利領導)審核,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複核後,呈報黨政辦簽發,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示,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是否啟動Ⅱ級響應,並向縣政府報告。

4.2.3Ⅱ級響應行動

(1)會商與組織: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全體成員參加,作出相應工作先期部署,並將情況上報縣委、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並根據情況宣佈部分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根據情況通過縣級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和預警信息平台系統發佈汛(旱)情通告,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行動。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到現場督查指導開展先期搶險工作,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安排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增援。必要時,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趕赴災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調度: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必要時可申請縣防辦支持搶險救災,鎮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全力投入應急搶險,必要時請求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增援。按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權限時請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協調。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羣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鎮防辦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及時傳遞汛(旱)情信息,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及時將工作情況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3)應急值班、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工作要求、各部門、村(社區)工作要求與Ⅰ級響應一致。

4.3Ⅲ級響應

4.3.1Ⅲ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以外的河流發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以外的河流發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即20年一遇≤洪水頻率<50年一遇)的洪水,或多個鎮級以上城市超過保證水位洪水,且造成重大洪澇災害。

(2)轄區所在河段發生較大洪水,堤防發生垮塌或出現重大險情;小(一)和重點小(二)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洪水造成鎮域主要幹道交通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3)3個以上村(社區)24小時降雨量達200mm以上,或6個以上村(社區)24小時降雨量達100mm以上,造成較大山洪災害。

(4)1~3個村(社區)發生特大幹旱,或4~9個以上村(社區)發生嚴重乾旱。

(5)場鎮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出現供水危機。

4.3.2Ⅲ級響應啟動程序

一般情況下,由鎮級有關部門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程序,特殊情況下可由鎮防辦直接啟動,鎮級啟動程序如下:鎮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分管水利領導)審核後,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決定是否啟動Ⅲ級響應,並向縣應急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4.3.3Ⅲ級響應行動

(1)會商與組織: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的工作部署,將情況上報縣應急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並將情況通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可根據情況在縣級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發佈汛(旱)情通告,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行動。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視情況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如有必要可安排鎮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增援。

(2)應急調度: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按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權限時請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協調;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羣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鎮防辦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需要時,可依照有關程序及時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鎮級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根據需要投入抗洪搶險、應急送水。

(3)應急值班:各部門、村(社區)加強對值班人員的優化調度,適當增加值班力量。

(4)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工作要求: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村(社區)工作要求:受災村(社區)及防汛抗旱指揮部承擔本轄區內的防汛抗旱工作,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具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並將情況上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4.4Ⅳ級響應

4.4.1Ⅳ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渠溪河、碧溪河等重要河段干支流以外的河流發生2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多個村(社區)發生超保證水位洪水,且造成較大洪澇災害。

(2)村(社區)所在河段發生一般洪水,堤防出現險情,一般小(二)型水庫、塘、堰等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個別村(社區)發生洪澇災害;洪水造成鎮域範圍內交通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3)場鎮24小時降雨量達200mm以上,或3個以上村(社區)24小時降雨量達100mm以上,造成較大山洪災害。

(4)3個以下村(社區)發生嚴重乾旱。

(5)一般集鎮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出現供水危機。

4.4.2Ⅳ級響應啟動程序

一般情況下,由鎮級有關部門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程序,特殊情況下可由鎮防辦直接啟動,鎮級啟動程序如下:鎮防辦統籌考慮災情程度,分析評估災情,負責起草應急響應請示,提出響應行動建議,鎮防辦主任審核後,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分管水利領導)決定是否啟動Ⅳ級響應,並向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報告。

4.4.3Ⅳ級響應行動

(1)會商與組織:由鎮防辦主任主持會商,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災情發展變化,將情況上報鎮應急辦,並將情況通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必要時,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派工作組到現場指導,如有必要可安排鎮級防汛抗洪救援隊增援。

(2)應急調度: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加強搶險救援工作指導及協調,按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鎮防辦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及時傳遞汛(旱)情信息,根據需要及時調撥防汛抗旱物資。

(3)應急值班:各部門、村(社區)加強對值班人員的優化調度,適當增加值班力量。

(4)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工作要求: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各部門、村(社區)工作要求:受災村(社區)及防汛抗旱指揮部承擔本轄區內的防汛抗旱工作,成立現場搶險指揮機構,具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並將情況上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4.5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在確定響應級別後,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一般、較大預警信息同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部門和相關村社進入應急狀態,並做好抗洪抗旱隊伍、物資和資金等方面的準備。

(1)對應預警級別劃分,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2)進入汛期,各級防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

(3)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統籌指揮一般、較大級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及時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災害,鎮防辦應組織有關部門合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並及時向鎮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4.5.1水利工程險情應急響應措施

(1)當出現水庫潰壩前期徵兆等水利工程險情時,對水利工程各薄弱部位安排專人檢查,全面巡查水利工程構(建)築物,監測工程周圍山體滑坡、泥石流的災害狀況,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並及時向下遊發出警報,並立即報告防汛抗旱指揮部。

(2)水利工程險情的應急處理,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羣眾轉移,對已發險情部位全力採取除險加固措施,控制險情,防止險情擴大,24小時巡查險工險段,確保不發生災害事故。並視情況搶築第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3)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視情況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並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

4.6乾旱災害應急響應措施

根據我地實際情況,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4個乾旱等級,以及城鎮供水危機,制訂抗旱應急措施,並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4.6.1特大幹旱——(Ⅰ級)

(1)抗旱責任人(行政首長)到位指揮,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防汛抗旱指揮部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

(3)防汛抗旱指揮部加強會商、分階段部署開展工作,按照抗旱應急預案啟動各項抗旱應急供水措施。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做好抗旱工作。

(4)必要時防汛抗旱指揮部可經鎮政府批准宣佈進行緊急抗旱期,並通過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各項抗旱應急措施:

a.應急開源措施:在保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情況下,適量抽取水庫死庫容;應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臨時設置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

b.應急限水措施:對場鎮出現用水嚴重困難時,可以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工業用水;限時或限量供應生活用水;適當提高水價等。

c.應急調水措施:應急性跨區域調水;臨時在河溝內截水等。

d.應急送水措施:向乾旱造成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開展臨時送水。

e.其他應急抗旱措施。

(5)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6)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隨時通報旱情及災情。

(7)向社會各界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教育。

(8)成立相應工作組,分析負責綜合協調、災情核查、衞生防疫、治安防範、交通保障、新聞報道、社會救助、災後重建等工作。

4.6.2嚴重乾旱——(Ⅱ級)

(1)鎮防汛抗旱指揮部進一步加強旱情監測和分析預報,隨時掌握旱情災情及發展趨勢,及時向鎮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

(2)啟動相關抗旱應急預案、重要部位應急供水方案,優先保證學校用水和場鎮居民生活用水。

(3)相關部門按職能職責做好抗旱的各項工作。

(4)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5)通過新聞媒體向全社會通報旱情旱災,並做好抗旱工作的全面宣傳。

4.6.3中度乾旱——(Ⅲ級)

(1)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實時掌握旱情發生和變化情況,通過旱情信息採集系統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定期分析旱情情況,通報旱情信息,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做好抗旱會商,動員部署抗旱工作。

(2)相關單位做好抗旱準備工作,並將情況報防汛抗旱指揮部。

(3)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時向鎮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4)鎮防辦密切注視水量供求變化,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調度和運行管理工作。

(5)根據旱情發展趨勢,鎮政府和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要適時對區域內有關單位進行抗旱工作動員和部署。

4.6.4輕度乾旱——(Ⅳ級)

(1)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實時掌握旱情發生和變化情況,通過旱情信息採集系統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

(2)鎮防辦要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調度和運行管理工作,搞好蓄水保水工作。

(3)鎮政府和供水單位要實時掌握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做好用水規劃。

4.7供水危機

(1)當發生供水危機時,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加強對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嚴格實施應急限水,合理調配有限的水源。採取轄區內、跨地區應急調水,補充供水水源,協同水質檢測部門,加強供水水質的監測,最大程度保證用水安全。

(2)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採取應急措施,儘快恢復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質正常。

4.8檢測與後果評估

發生一般、較大水旱災害後,鎮防辦應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有關管理部門的專家對災害發生的成因、災情、應對措施等進行調查分析和研究,對災情和應急措施進行評估,形成書面報告送鎮防汛抗旱指揮部。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要組織成員單位對災害進行全面的調查與評估,以書面形式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4.9行政問責和法律責任

發生一般、較大水旱災害時,有關負責人如有失職、瀆職行為需追究責任,由鎮長或鎮長委託副鎮長根據《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應急處置全程啟動問責制,由鎮紀委等部門負責實施。

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各項工作必須依法進行。

4.10應急結束與恢復重建

4.10.1按照汛情旱情信息發佈原則,當水旱災害已經結束、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乾旱等級降低後,由鎮政府宣佈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應急結束。

4.10.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徵用、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賠)償。

4.10.3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村社負責做好恢復重建工作。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災後恢復重建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5後期處置

5.1後期處置主體及基礎工作

水旱災害發生後,對需要轉移安置的受災人員,由鎮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落實轉移安置人員臨時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資的供給,保證災區社會穩定。對轉移安置人員所徵用、耗費的物資和支出的勞務費用,由鎮政府和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落實解決。鎮衞生院要定期對災區進行消毒,防止洪水過後大規模的疫情暴發。社會事務辦要及時統計受災情況,受災嚴重的困難羣眾要給予救助。

災後重建工作由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及時開展工作,幫助災區羣眾搞好生產自救,儘快恢復生產。

5.2社會救助

水旱災害發生後,對社會、個人或國外機構捐贈的救災款物,按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由鎮社會事務辦根據災情和災區的實際需要,統籌平衡,統一調撥分配,鎮紀委加強檢查和監督。

5.3調查與評估

水旱災害情況調查工作,鎮防辦牽頭,組織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成立調查工作組,深入受災地區,瞭解核實災情和防汛抗旱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完成水旱災害調查報告,並經防汛抗旱指揮部審核後報鎮政府和上級防辦。

6保障措施

6.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6.1.1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搶險救災應急需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及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

6.1.2因應急搶險救援需要,可依法徵用、調用單位和個人所有的交通工具、設施及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

6.1.3按照統一技術標準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並及時更新,確保應急指揮調度準確、高效、靈敏、可靠。

6.1.4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應急搶險預案;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6.2應急隊伍保障

6.2.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旱的義務,預備役民兵是搶險救援的骨幹力量。

6.2.2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成立專業的搶險救災隊伍,主要承擔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任務,配備不少於30人。

6.2.3鎮防汛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要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責任,在水旱災害發生時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相應的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災工作。

6.2.4應急隊伍調動。一般和較大級水旱災害應急隊伍由鎮政府調動進行處置;重大和特別重大級水旱災害按照專業隊伍為主、成年人志願者隊伍為輔的原則,由縣政府應急辦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加強與縣人武部的協調,充分發揮武裝力量在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中的骨幹作用。

6.3醫療衞生保障

6.3.1水旱災害發生後的醫療衞生保障,由鎮衞生院按照《保合鎮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保障預案》組織實施。做好災區的醫療救護和衞生防疫工作,認真制訂洪災旱災發生情況下的調用方案。一旦災情發生,鎮衞生院應迅速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搶救、轉運、醫治傷病員。

6.3.2鎮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

6.3.3出現洪旱災害後,事發地村社應按照鎮政府的指令,及時發佈公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組織衞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6.4治安保障

洪旱災害發生後,由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現場保衞工作由派出所負責,事發地村社應積極發動並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助、羣防羣治、全力維護事發地社會穩定。

6.5物資保障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有關要求,足額儲備鐵絲、紡織袋、複合編織布、土工無紡布、土工濾墊、木料、探照燈、充電式應急燈、救生衣、救生圈、抽水機具、油料和砂石等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

6.6經費保障

6.6.1鎮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將防汛抗旱應急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要做好應急資金準備。

6.6.2防汛抗旱應急管理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必須接受鎮紀委及防汛抗旱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6.7社會動員保障

6.7.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組成部門,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6.7.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搶險、抗旱救災工作和保護汛情旱情監測設施的義務。在緊急防汛抗旱期,鎮政府應組織動員社會和公眾力量投入搶險救災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聽從指揮,完成防汛抗旱指揮部分配的搶險任務。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救災。

6.7.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抗旱水源和防汛抗旱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侵害抗旱水源和防汛抗旱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

6.8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6.8.1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鎮有關部門在事發地附近利用學校、廣場等設施,臨時確定若干避難場所,任何單位及人員不得拒絕。

6.8.2鎮農業服務中心應利用現有的水庫、地下水等符合飲用標準的水資源,建立安全飲用水的戰略儲備設施。

7宣傳、培訓、演練

7.1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會議、QQ、微信、廣播、場鎮宣傳台、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向羣眾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抗旱條例》、《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等有關防汛抗旱應急救災法律法規,增強羣眾的水旱災害意識和防洪抗旱減災意識。大力宣傳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提高安全自救的防護能力。

7.2培訓

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制訂和實施相應的防汛抗旱培訓方案,組織搶險人員開展業務培訓,熟悉實施預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實施預應急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7.3演練

7.3.1防汛應急演練: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搶險實戰演練。

7.3.2抗旱應急演練: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開展實施抗旱應急演練,演練地點主要安排在易旱缺水的地區,演練的內容要針對抗旱應急工作組織、各種抗旱資源的調配、應急設施建設和設備的使用等。

7.3.3應急演練包括演練準備、演練實施和演練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掌握相關技能,瞭解應急機制和管理體制,熟悉應急處置程序,檢驗應急處置能力,並總結經驗教訓。

8附則

8.1獎勵與懲戒

8.1.1鎮紀委和鎮防汛抗旱指揮部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急處置全過程進行監督,並提出對參與單位和人員的獎懲建議,報鎮政府審批。

8.1.2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鎮政府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

(1)及時提供防汛抗旱信息和分析預報準確,並減少水旱災害造成損失的;

(2)科學指揮協調,積極組織實施防洪抗旱減災行動,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

(3)服從指揮,顧全大局,出色完成任務的;

(4)大力推廣應用防洪抗旱新技術、新產品,效益顯著的;

(5)開展防洪抗旱減災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的。

8.1.3對本預案執行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主管人員和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報告水旱災害信息或虛報、瞞報、假報災情,造成嚴重損失的;

(2)有條件組織防洪抗旱而不作為,在防洪抗旱減災中領導不力、指揮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3)拒不服從防洪抗旱搶險統一指揮,拒不執行防汛抗旱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的;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旱情解除後,拒不按規定拆除截水設施的;

(6)對如實反映情況和揭發違法違紀行為者進行打擊報復的;

8.2預案管理

8.2.1預案修訂

鎮防辦組織鎮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水旱災害進行風險評估、對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情況進行修訂完善,最長不超過5年。

8.2.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鎮防辦負責解釋。

8.2.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保合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同時廢止。如中途有單位人員變動情況,由單位變動後的人員接替原人員工作。

鄉鎮抗旱救災的應急預案3

為做好水、旱災害的防範和處置,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少水、旱災帶來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鎮範圍內水、旱、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包括乾旱、山洪、山體滑坡、泥石流、潰堤(壩)、河道堵塞、危房倒塌、學校和集鎮防洪以及供水危機等自然災害。

二、工作目標及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國家和人民羣眾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羣眾基本生活用水,維護社會穩定,盡力做到不倒一壩,不潰一堤,不損一站(房),不死一人。

(二)基本原則

1、立足預防,主動防範。把洪澇乾旱災害的預防管理放在防災減災工作的中心環節,密切監測雨情、水情、旱情、險情和災情,認真做好各項防範工作。

2、分級負責,加強督查。洪澇乾旱災害按行政區域實行屬地管理,以各村(社區)委會為主進行處置,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鎮各有關單位積極支持和指導、督促各村的應急處置工作。

3、科學調度,保障安全。認真分析洪澇乾旱災情的發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現狀,科學調度,優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斷處置,全力搶險。一旦發生重大洪澇乾旱災害、地質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應迅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全力搶險救災,盡最大努力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防汛抗旱指揮部

鎮成立防汛抗旱指揮部,由黨委書記為總調度,由鎮長任總指揮,分管副鎮長任第一副總指揮,班子成員任副總指揮,鎮綜治辦、水管站、安監站、派出所、黨政辦、民政辦、司法所、財政所、國土所、林業站、電管所、文化中心、交警中隊、中(小)學、衞生院、村委會等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組織快速高效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日常工作。

(二)指揮部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防汛抗旱政策,及時掌握全鎮水情、旱情;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制定鎮防汛抗旱方案;組織全鎮的防汛抗旱工作;對全鎮水利設施實施統一調控和調度;組織對河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三)成員單位職責及責任人

1、黨政辦:負責聯絡各成員單位,做好協調,上報及信息工作。

2、安監站:負責防汛抗旱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督促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事故調查與處理。

3、綜治辦:負責出現汛情、旱情的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鎮司法所:負責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與解釋,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5、電管所:負責本單位所轄區內的線路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6、文化中心:正確把握全鎮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協助、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報道工作。

7、水管站: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鎮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指導全鎮防洪排澇、抗旱工程的建設和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負責水情和旱情的監測預報及全鎮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工程建設;保障農村居民安全飲水。

8、鎮派出所: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羣眾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羣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和轉移。

9、交警中隊:保障因汛情所造成的水毀道路的及時修復,確保道路暢通。

10、民政辦:組織、協調災後救助工作;核查災情,發佈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災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

11、財政所:組織實施全鎮防汛抗旱經費預算;根據有關部門和村鎮提出的申請,會同鎮防辦在年度預算內審核下撥防汛抗旱經費,並監督使用。

12、國土所:指導並監督全鎮地質災害羣測羣防體系的建設與運行;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勘察、監測、防治。

13、林業站:協調防汛木材的供應,組織做好林區防汛管理工作及環保工作。

14、衞生院: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援工作;及時向鎮防指提供水、旱災區疫情和防治信息;組織醫療衞生單位和醫療衞生人員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15、中(小)學:負責學校防汛抗旱工作,防止洪澇災害,搞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培訓,發生險情組織學生安全撤離。

16、村委會:負責本轄區的防汛抗旱工作,對所涉及的範圍目標要制定詳實的防汛抗旱預案,在汛期要加強巡查,及時排查出險情進行整改;遇到重大險情按照預案邊處理,邊及時上報,確保人員生命安全。

所有成員單位的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人員為直接責任人。責任人要加強巡查力度,並將檢查情況每月26日前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電話:0731-24801314)。

四、預防和預警機制

(一)山洪災害預警

建立山洪災害易發與羣測羣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和汛期值班巡邏制度,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羣眾報警,並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二)乾旱災害預警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落實預警措施。建立健全旱情和乾旱災害統計,隨時掌握旱情災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五、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行動

1、鎮防指指揮長主持鎮防指成員會商,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啟動本應急預案,作出相應工作部署,並將情況上報縣防指及相關領導,派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洪抗旱工作;同時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由鎮防指副組長帶班,加強防汛(抗旱)值班,及時發佈汛(旱)情通報及防汛抗旱措施;鎮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鎮防辦隨時將情況上報縣防指。

2、受災村(社區))委會的幹部應根據鎮防指指令及時動員、部署本村防汛抗旱工作,服從鎮防指的統一調度;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羣眾,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

3、以屬地為主的原則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時組織防汛抗旱工作;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受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二)應急響應措施

1、汛情災害

當發生汛情災害後,鎮防指組織成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形勢進一步惡化。當汛情災害形勢嚴峻時,對是否緊急轉移羣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發生汛情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或失蹤,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險,並及時做好彙報。

2、乾旱災害

加強旱情監測和抗旱工作的宣傳,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及時組織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物資。落實抗旱職責,做好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

(三)信息報送和處理

各類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時上報。上報內容要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隨後補報詳情。所有信息必須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響應級別,由指揮長簽署意見後,再上報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六、預案的實施

預案啟動後,鎮防指統一指揮村組及各有關單位協助開展搶險救災工作。鎮防指研究分析雨情、水情、旱情、險情和災情,提出處置意見,並及時進行調度,協調各成員單位,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收集信息,傳達指令,並開展總結、評價等有關具體工作。鎮防指各成員單位及有關村根據職責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搶險救災。災害發生地的村組織實施搶險救災、人員轉移、災民安置等工作。鎮武裝部負責所屬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抗洪搶險救災,並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協助村轉移危險地方的羣眾。成員部門單位分別指導搶險救災工作;鎮民政辦負責指導災民安置和救濟救助工作;鎮綜治辦、武裝部、派出所、司法所負責組織維護災區社會治安、搶險救災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抗旱救災。乾旱發生地的村組織全社會力量抗旱救災。鎮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協助調處水事糾紛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三)應急資金保障。鎮財政所牽頭,水管站、民政辦、國土所等單位負責鎮級搶險救災資金的籌措、落實和爭取上級財政的支持,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負責救災、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的落實。

(四)醫療衞生保障。鎮衞生院指導災區衞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五)後勤保障。災害發生的村配合鎮政府負責搶險物資、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醫療器械、藥品等後勤保障。

(六)災情核查。民政辦牽頭,所有成員單位分別負責瞭解、收集、核實本行業的災害損失情況,並及時上報鎮防指。

(七)災後重建。災害發生地的村應根據洪澇災情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方的重建工作。

各村(社區)委會根據本預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每個成員單位必須成立搶險突擊隊,並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

七、附則

(一)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鎮防指報鎮政府進行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因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防洪法》、《水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本預案由鎮政府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鄉鎮抗旱救災的應急預案4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颱風暴潮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防汛抗旱並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羣結合,平戰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流域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國家防總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國家防總主要職責是擬訂國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等,組織制訂大江大河防禦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國汛情、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國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長江、黃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設立流域防汛總指揮部,負責指揮所管轄範圍內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汛總指揮部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流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管理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部門所屬的各流域管理機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流域、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有防洪任務的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2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到國家防總,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4小時內報到國家防總。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報告。

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遊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4小時內上報到國家防總。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羣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羣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有關部門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4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國家防總,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在有堤防防護的大中城市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准備。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湖庫和城市防洪預案、颱風暴潮防禦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蓄滯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區防禦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還要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蓄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江河、湖泊、水庫、灘塗、人工水道、蓄滯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佈範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3.2.3 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並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窪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財產。

3.2.4 山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佈預報警報。

(2)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繪製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並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範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羣測羣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羣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 颱風暴潮災害預警

(1)根據中央氣象台發佈的颱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等)信息,省級及其以下有關氣象管理部門應密切監視,做好未來趨勢預報,並及時將颱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可能遭遇颱風襲擊的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跟蹤颱風動向,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3)水利部門應根據颱風影響的範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範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颱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4)預報將受颱風影響的沿海地區,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颱風工作。

(5)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户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和採取加固措施,組織船隻回港避風和沿海養殖人員撤離工作。

3.2.6 蓄滯洪區預警

(1)蓄滯洪區管理單位應擬訂羣眾安全轉移方案。

(2)蓄滯洪區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運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運用蓄滯洪區,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啟動預警系統,按照羣眾安全轉移方案實施轉移。

3.2.7 乾旱災害預警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乾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加強抗旱服務網絡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以防範乾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公佈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 洪水、乾旱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地區的城市洪水風險圖、蓄滯洪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乾旱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乾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羣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防禦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防禦江河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

3.3.3 抗旱預案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 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 國務院和國家防總或流域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關係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視情況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防總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4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後,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 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2 Ⅰ級應急響應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

(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4)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5)多個省(區、市)發生特大幹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發生極度乾旱。

4.2.2 Ⅰ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防總成員參加。視情啟動國務院批准的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並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並在24小時內派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國家防總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每天在中央電視台發佈《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國家防總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羣眾。衞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衞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響應,可依法宣佈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羣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 Ⅱ級應急響應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3)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5)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乾旱或一省(區、市)發生特大幹旱;

(6)多個大城市發生嚴重乾旱,或大中城市發生極度乾旱。

4.3.2II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並在24小時內派出由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台發佈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衞生部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佈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 Ⅲ級應急響應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數省(區、市)同時發生洪澇災害;

(2)一省(區、市)發生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5)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中度以上的乾旱災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

(7)一座大型城市發生嚴重乾旱。

4.4.2 Ⅲ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祕書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辦公室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方防汛抗旱。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旱)情監視,加強洪水預測預報,做好相關工程調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國家防總。省級防汛指揮機構在省級電視台發佈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衞生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衞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4.5 Ⅳ級應急響應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水;

(2)數省(區、市)同時發生輕度乾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因旱影響正常供水。

4.5.2 Ⅳ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並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情、旱情監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並將情況及時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採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4.6 信息報送和處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4.6.3 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後,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上報。

4.6.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佈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6.5 國家防總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國務院,並及時續報。

4.7 指揮和調度

4.7.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7.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7.3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8 搶險救災

4.8.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繫。

4.8.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8.3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並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部隊等實施。

4.8.4 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9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9.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9.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9.3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羣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佈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對轉移的羣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羣眾,保證基本生活。

4.9.6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衞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0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0.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0.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1 信息發佈

4.11.1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1.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國家防總統一審核和發佈;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國家防辦會同民政部審核和發佈。

4.11.3 信息發佈形式主要包括投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

4.11.4 地方信息發佈:重點汛區、災區和發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和發佈;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佈。

4.12 應急結束

4.12.1 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佈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4.12.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l.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5.l.3 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l.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佈信息,通知羣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羣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

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5.2.3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蓄滯洪區分洪時,負責羣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5.2.5 醫療保障

醫療衞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衞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衞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 物資保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防汛物資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乾旱頻繁發生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嚴重缺水城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5.2.8 資金保障

(1)中央財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用於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防汛搶險、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防汛搶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2)國家設立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以及其他規定的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5.2.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羣眾奮力抗災減災。

5.3 技術保障

建設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形成覆蓋國家防總、流域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部門的計算機網絡系統,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 公眾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出現大範圍的嚴重旱情,並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權限,由本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2 培訓

(1)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4.3 演習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習,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

6 善後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衞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1 救災

6.1.1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羣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羣眾,做好受災羣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羣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羣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l.2 衞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3 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蓄滯洪區補償

全國重點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後,按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其他蓄滯洪區由地方人民政府參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補償。

6.5 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徵求社會各界和羣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徵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後可能淹沒的範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l.2 乾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水資源特徵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乾旱後可能影響的範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乾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禦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江河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颱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7.1.4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乾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5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羣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7.1.6 一般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較大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輕度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 中度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

7.1.12 嚴重乾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

7.1.13 特大幹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於60%。

7.1.14 城市乾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於突發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7.1.15 城市輕度乾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7.1.16 城市中度乾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

用水量的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7.1.17 城市重度乾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

用水量的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7.1.18 城市極度乾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

用水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發電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7.1.19 大型城市:指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

7.1.20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江河、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際間的防汛抗旱減災交流,借鑑發達國家防汛抗旱減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國家防總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鄉鎮抗旱救災的應急預案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防止由於強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和乾旱給人民羣眾帶來的災害,切實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禦山洪災害、乾旱災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避免羣死羣傷事故的發生,為鎮政府防災、保安、減災決策和山洪搶險,乾旱救災提供可靠依據和建立統一、快速、協調、高效的突發洪汛及乾旱應急處置機制,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關於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渝辦等文件精神。

1.3工作原則

始終貫徹安全第一,以防為主,常備不懈,以人為本的方針,採取防、搶相結合。根據我鎮實際情況,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職責明確、密切配合,反應及時、規範有序,方法得當、措施果斷,幹羣結合、依靠羣眾的原則。

1.3.1立足預防,主動防範。把洪澇乾旱災害的預防管理放在防災減災工作的中心環節,密切監測雨情、水情、旱情、險情和災情,認真做好各項防範工作。

1.3.2分級負責,加強督查。洪澇乾旱災害按行政區域實行屬地管理,以各村委會為主進行處置,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鎮各有關單位積極支持和指導、督促各村的應急處置工作。

1.3.3科學調度,保障安全。認真分析洪澇乾旱災情的發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現狀,科學調度,優化配置,保障安全。

1.3.4果斷處置,全力搶險。一旦發生重大洪澇乾旱災害和水利工程險情,應迅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全力搶險救災,盡最大努力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1.4防汛抗旱的分級

根據汛情和旱情的影響範圍和嚴重程度,我鎮防汛和抗旱,從輕到重依次為藍色、橙色、黃色、紅色等四個預警級別。與此相對應,應急響應也分為Ⅳ級應急響應、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和Ⅰ級應急響應等四個應急響應等級。

1.4.1暴雨藍色預警信號(一般),同時發佈防汛Ⅳ級應急響應預警標準。根據氣象部門發佈的雨量監測數據,12小時內降雨量將達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晴天連晴高温15天,氣温在300C及以上的汛情或旱情。

1.4.2暴雨黃色預警信號(較大),同時發佈防汛Ⅲ級應急響應預警標準。根據氣象部門發佈的雨量監測數據,6小時內降雨量將達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晴天連晴高温15-30天,氣温在350C及以上的汛情或旱情。

1.4.3暴雨橙色預警信號(嚴重),同時發佈防汛Ⅱ級應急響應預警標準。根據氣象部門發佈的雨量監測數據,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晴天連晴高温30-50天,氣温在350C及以上的汛情或旱情。

1.4.4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特別嚴重),同時發佈防汛Ⅰ級應急響應預警標準。根據氣象部門發佈的雨量監測數據,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晴天連晴高温50天以上,氣温在350C及以上的汛情或旱情。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防汛抗旱指揮部成立興隆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由鎮長任總指揮,分管副鎮長、鎮政法書記任副總指揮,其他分管行政工作的副職領導和鎮黨政辦、農業服務中心、社事辦、綜治辦、司法所、財政所、城建辦、文化服務中心、社保所、國土所、派出所、電管站、中(小)學、衞生院、獸醫站、村委會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防汛抗旱領導機構。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農業服務中心,由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組織快速高效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日常工作。

2.2指揮部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區、區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時掌握全鎮水情、旱情;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制定鎮防汛抗旱方案;組織全鎮的防汛抗旱工作;對全鎮水利設施實行統一調控和調度;組織對河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2.3成員單位職責及責任人

2.3.1其他分管行政工作的副職領導:負責各自工作板塊的調配,積極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3.2黨政辦;負責信息收集、傳達,組織協調各部門或單位防汛抗旱工作。

2.3.3農業服務中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鎮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指導全鎮防洪排澇、抗旱工程的建設和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負責水情和旱情的監測預報及全鎮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工程建設;保障農村居民安全飲水;指導農業防汛抗旱和災後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及農業系統的防洪安全;負責災後恢復農業生產和抗旱所需種子、化肥、農藥等物資的組織供應與技術指導;協調防汛木材的供應,組織做好林區防汛管理工作及環保工作;指導防汛抗旱和災後畜牧業救災、生產恢復及養殖系統的防洪安全;負責災後恢復畜牧業生產和抗旱所需種苗、飼料等物資的組織供應與技術指導;組織獸醫開展牲畜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2.3.4社事辦:組織、協調災後救助工作;核查災情,發佈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災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

2.3.5應急辦:負責出現汛情、旱情的應急搶險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和防汛抗旱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督促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事故調查與處理。

2.3.6司法所:負責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與解釋,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2.3.7財政辦:組織實施全鎮防汛抗旱經費預算;根據有關部門和村鎮提出的申請,會同鎮防辦在年度預算內審核下撥防汛抗旱經費,並監督使用。

2.3.8規建辦:保障因汛情所造成的水毀道路的及時修復,確保道路暢通。

2.3.9文化服務中心:正確把握全鎮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協助、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報道工作。

2.3.10社保所:負責聯絡各成員單位,做好協調,上報及信息工作。

2.3.11國土所:指導並監督全鎮地質災害羣測羣防體系的建設與運行;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勘察、監測、防治。

2.3.12鎮派出所: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羣眾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羣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和轉移。

2.3.13電管站:負責本單位所轄區內的線路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2.3.14衞生院: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援工作;及時向鎮防指提供水、旱災區疫情和防治信息;組織醫療衞生單位和醫療衞生人員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2.3.15中、國小:負責學校防汛抗旱工作,防止洪澇災害,搞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培訓,發生險情組織學生安全撤離。

2.3.16村委會:負責本轄區的防汛抗旱工作,對所涉及的範圍目標要制定詳實的防汛抗旱預案,在汛期要加強巡查,及時排查出險情進行整改;遇到重大險情按照預案,要即時處理和即時上報,確保人員生命安全。所有成員單位的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人員為直接責任人。責任人要加強巡查力度,並將檢查情況每月30日前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電話:67170405)。

3.應急預防和預警機制

3.1山洪災害預警建立山洪災害易發區專業監測與羣測羣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嚴格實行一崗雙責,各村和鎮屬各部門要落實觀測措施和汛期值班巡邏制度,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羣眾報警,並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3.2乾旱災害預警鎮防汛抗旱指揮部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落實預警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乾旱災害統計,隨時掌握旱情災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3防汛災害預警

3.3.1Ⅳ級(一般)應急響應

Ⅳ級(一般),鎮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暴雨準備工作,學校、幼兒園採取適當措施,保證學生和幼兒安全,要及時檢查城鄉排水系統,對農村水利基礎設施、房屋、地質等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做好排澇準備。

3.3.2Ⅲ級(較大)應急響應

Ⅲ級(較大),交通管理部門要做好強降雨路段交通管制或引導工作,要切斷低窪地帶有危險的室外電源,暫停在空曠地方的户外作業,轉移危險地帶人員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場所避雨,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危房和地質滑坡地帶設置安全警戒標識,充分做好排澇工作。

3.3.3Ⅱ級(重大)應急響應

Ⅱ級(重大),切斷有危險的室外電源,暫停户外作業,對處於危險地帶的單位應當停課、停業,採取專門措施保護已到校學生、幼兒和其他上班人員的安全,在做好排澇同時要注意防範可能引發的山洪、滑坡、泥石流、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垮塌等災害。

3.3.4Ⅰ級(特別重大)應急響應

Ⅰ級(特別重大),應急隊伍由30人組成,其具體人員名單及其職務、職責見附表,鎮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暴雨應急和搶險工作,要停止集會、停課、停業,做好各類突發性災害的全面防範和危險區人員的撤離工作。如遇旱災要及時組織人員和物資進行救援。

4.預警

4.1鎮人民政府根據專業監測機構或有關部門報告,經實地瞭解情況後,按照汛情或旱情可能發生、發展的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報請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發佈預警信息。

4.2根據汛情或旱情的等級、緊急程度和嚴重性,預警發佈級別分為4級,從輕到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分別代表可能發生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Ⅰ級(特別重大)4個級別的汛情或旱情。

4.3預警信息的內容包括汛情或旱情的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佈機關等。

4.4預警信息發佈後,需要變更預警內容的,應當及時發佈變更公告。

4.5汛情或旱情由鎮宣傳部門統一發布。汛情或旱情預警公告的發佈可以使用廣播、閉路、通訊網絡、警報器、約定警報信號和組織人員逐户逐人通知等方式,對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羣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5.應急搶險救援

5.1信息報送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是受理各村(居)、單位報告和向上級報告汛情或旱情的責任主體。報告內容包括:發生時間、地點、範圍、程度,隱患,採取的措施,請求支援幫助解決的問題等。汛情或旱情的報告要做到快速、準確,後續情況報告要做到系統、全面。

5.2先期處置

發生或即將發生汛情或旱情的信息得到核實後,在尚未確定汛情或旱情級別之前,由事發地村(居)幹部在事發後30分鐘內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5.2.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羣眾開展自救互救。

5.2.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5.2.3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情況。

5.2.4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採取以上措施的同時,要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分析評估,在事發後1小時內向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5.3啟動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在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接到事發地村(居)先期處置人員的報告後1小時內,根據汛情或旱情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確定汛情或旱情的級別,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按照級次採取應急措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應急隊伍在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發揚不怕苦、不怕累、連續作戰的優良傳統和高尚品質,及時、有序地開展搶險救災,疏散羣眾、醫療救護、衞生防疫等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損失,維護國家利益,確保社會穩定。

5.4應急結束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確認汛情或旱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得到指揮長的撤離指令後,統籌安排,撤離應急隊伍,解除預警和應急措施,轉入正常工作軌道。

6.後期處置

6.1善後工作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要積極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做好汛情或旱情的現場清理,致傷、致殘、死亡人員的補助和撫卹,受災羣眾的生活保障,災後重建等工作,確保受災羣眾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穩定。

6.2總結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對汛情或旱情進行及時的總結,總結經驗教訓,形成書面材料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由鎮按要求報送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

7.獎懲

7.1表彰獎勵

在處理汛情或旱情中信息準確、預警及時、預案周密、處置有力、措施得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7.2責任追究

在處理汛情或旱情中玩忽職守、麻痺大意、隱瞞實情、措施不當、工作不力、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鎮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篇6

所屬各科室、隊、各道路運輸企業:

為切實做好20xx年防汛抗旱工作,將我縣防汛抗旱保障工作落到實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輕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上級部門及縣局抗旱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我縣交通系統實際情況和救災能力,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統一、規範、科學、高效的防汛抗旱交通運輸應急保障指揮系統,堅持災情處置與預防工作相結合,落實預防突發情況的各項措施,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確保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暢通,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防汛搶險救災公眾的領導,確保全區道路運輸業安全度汛,經研究,成立崇禮縣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所防汛抗旱領導小組:

組長:陸

副組長:高、郝、趙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所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郝(兼)

成員:張、白、張、梅、張、姜、張、胡

聯繫電話:xx

值班電話:xx

三、防汛工作重點

1、積極採取防汛措施,確保道路客貨運輸市場安全度汛

防汛工作關係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穩定大局。要充分認識做好防汛工作的重要性,堅持“全面防範、重點突出、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健全防汛組織、落實防汛單位責任制,真正做到措施到位,責任到位。進一步完善防汛預案,做好客貨運輸車輛的應急保障工作,細化落實責任。

2、全面自查,消除隱患

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並對防汛設施和防汛準備工作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檢查,對存在的隱患和問題要及時予以處理,以確保安全度汛。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防汛抗旱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要本着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全面落實以主要領導負責製為中心的防汛抗旱工作責任制,狠抓各項防汛抗旱搶險準備工作的落實,做到思想高度重視,工作積極主動,措施紮實有效,指揮保障有力,確保全區防汛抗旱搶險運輸保障工作及時、暢通、有序。

2、構建體系,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指揮體系,有序開展防汛搶險工作,形成統一協調、科學高效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要按照“分級負責、分級準備”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運輸應急預案,明確防汛抗旱運輸保障工作責任,落實防汛抗旱各項工作措施。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遇有緊急情況,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領導小組報告,確保一旦發生險情,第一時間得到信息,馬上啟動應急預案。同時要開展對應急預案的演練,確保在關鍵時刻拉得出、頂得住、戰得勝。

3、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一旦遇有防汛抗旱搶險緊急情況,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凡執行防汛抗旱搶險應急應急運輸任務的單位、企業和人員必須無條件執行命令,對拒不執行上級命令、玩忽職守、推諉扯皮或執行命令不堅決,貽誤時機,沒有完成任務的單位和企業的主要領導、直接責任人等要嚴格追究責任,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

鎮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篇7

為認真貫徹落實區防指和區委、區政府防汛抗旱工作重大部署,更好的執行區防指的各項指令,根據“防汛工作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工作原則,結合區發改局工作實際和單位職責,特制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一、防汛抗旱應急體系及職責任務

(一)成立防汛抗旱領導小組

區發改局成立防汛救災領導小組,小組組長由局主要負責人房強擔任。

領導小組在區防指的領導下安排部署區發改局防汛抗旱全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房強為防汛抗旱第一責任人,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和組織全局的防汛抗旱工作;副組長鬍新軒同志負責協助房強同志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統籌安排;劉緒偉、徐同金同志負責防汛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規劃及建設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馮尚根、陳建利、劉宏志同志負責日常防汛抗旱工作和對外發布工作,以上領導小組副組長為防汛抗旱第二責任人。發改局防汛抗旱領導小組成員為各科室工作人員。局防汛抗旱領導小組下設災情核查、應急搶險、後勤保障三個專項工作組。

(二)專項工作組成員及職責

1、災情收集核查組

負責人:

成員:

職責:負責災情蒐集、現場查勘工作。

2、應急搶險組

負責人:

成員:

職責:負責應急搶險工作。

3、後勤服務保障組

負責人:

成員:

職責:負責做好防汛救災車輛和防汛救災物資調度等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以上人員服從局防汛抗旱領導小組安排調度,遇特殊緊急情況時,可由局防汛抗旱領導小組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劑安排。

(三)防汛抗旱值班

1、防汛抗旱值班:日常值班由局人祕科負責,聯繫電話:;法定節假日外的週六、週日值班由人祕科科長負責,聯繫電話:;法定節假日值班參照上報兩辦值班表進行。局應急預案啟動後,從啟動預案當日起執行局防汛抗旱24小時值班人員安排表(附件1)進行輪值,特殊情況由後勤服務保障組上報局領導小組批准後再行調劑。

2、防汛抗旱值班職責:

(1)做好電話接聽的詳細記錄,包括來電時間、單位、姓名、通話內容等。需及時處理和請示的要立即辦理,同時做好記錄。

(2)對上級部門有關防汛工作指示,值班人員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並將工作辦理情況報告上級部門。

(3)對區委、區政府和區防汛指揮部發出的暴雨預警、汛情預警和啟動搶險預案的信息和命令,值班人員要立即向有關領導彙報。

(4)對各鄉鎮(街道)、企業、居民、村民報告的險情、災情,必須認真記錄,如情況屬實,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彙報,同時報告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5)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若臨時有急事需要離開崗位時,必須落實人員頂班並報帶班領導同意後方可離開。

(6)做好交接工作,對當班內所發生的情況,處理結果要記錄清楚,遺留問題,需詳細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7)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擅離崗位,造成損失和貽誤汛情、災情、防汛指令者,要通報批評。由此給防汛工作造成損失或發生重大事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3、防汛值班時間:應急預案啟動後實行24小時晝夜值班。

4、防汛值班電話:

5、防汛抗旱保障車輛:

二、防汛救災應急預案的實施步驟和終止

汛期中,接到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情通知後,按如下步驟進行:

(一)值班人員迅速報告局防汛抗旱領導小組組長或帶班領導,防汛抗旱領導小組組長或帶班領導組織發改局防汛救災工作。

(二)各領導小組副組長和成員按組長指示,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並經組長同意後及時向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彙報應急預案啟動和實施情況。

(三)應急預案啟動後,區發改局防汛抗旱領導小組所有成員立即到局人祕科集合,聽從局防汛救災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

(四)當汛情減除,災情穩定後,所發生的防汛突發事件得到了妥善處置,防汛救災應急預案終止後,及時將應急預案的具體執行情況、災害損失情況、成績經驗和不足等作出總結。

三、物資保障

救災儲備:手電筒50支、雨衣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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