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法重點解讀: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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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關係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司法考試民法重點解讀: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在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在於融資,而租賃合同的目的在於租賃。因此兩個合同的權利義務很不一樣。在考試中主要就是掌握融資租賃合同在權利義務方面的特點: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的:

(1)出賣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2)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3)三方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融資租賃合同雖具有租賃的性質,但其目的是融資:

(1)租賃物是出租人為承租人的使用而特別購入的,因此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受到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合同,如不因租賃物的滅失而解除合同。

(2)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4)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4、當事人約定租賃期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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